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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18 股票简称:中路股份 编号:临2018-040

900915 中路B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九届四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2月16日修订)

一、 “第十八条 公司总股本为32,144.79103万股。”

拟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总股本为32,144.7910万股。

二、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内资股股东持有23,795.79103万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8,349万股。”

拟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内资股股东持有23,795.7910万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8,349万股。”

三、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三)董事长有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及以下行使下列职权: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委托经营、借款、承包、租赁等,上述项目全年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如果为关联交易的则必须提交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对公司经营及投资已有或尚未有原则意见,但在实施过程中或客观现状需要公司及时把握机遇采取措施,使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价值最大化。”

拟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二条(三)董事长有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及以下行使下列职权: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委托经营、借款、承包、租赁等,上述项目全年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如果为关联交易的则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董事会对公司经营及投资已有或尚未有原则意见,但在实施过程中或客观现状需要公司及时把握机遇采取措施,使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价值最大化。”

四、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除未来十二个月内计划进行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拟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五条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除未来十二个月内计划进行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每年或中期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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