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 近日,西固区法院审结一起按揭买房引发的纠纷案,因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驳回起诉。
张某购买房屋时,与银行及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银行为张某发放贷款35万元。张某以其购买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房地产公司为上述购房按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合同约定,张某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当配合银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2022年,张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却拒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公司遂将张某起诉至西固法院,请求判令张某配合银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确认银行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因张某未按期还款导致其承担保证责任,房地产公司也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办案法官表示,民事诉讼法将“原告主体适格”视为“诉讼要件”,不适格的原告提起的诉讼,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受理后发现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的房地产公司既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也不是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被告是否配合银行办理抵押登记与房地产公司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最终,西固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编辑:刘怡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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