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国税总局: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更新时间:2011-1-7 9:46:32 国税总局1月6日发布通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并且对出租房产免收租金的,免收产权所有人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通知称,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而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该通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自发文之日开始执行,通知标明的发文日期为2010年12月21日。相关文章:成商集团:长期发展前景仍值得期待成商集团:长期发展前景仍值得期待上海公租房实施细则出台租金确定是难点2010“卖地”盛宴:北京拔头筹操盘必读1月6日证券市场要闻公租房租金比市价略低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四城市可能试点征房产税金地集团:底部崛起力拔山河金地集团:底部崛起力拔山河地方政府打小算盘?广州限价地接近零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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