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8股获利4个亿证监会联手公安捣毁12个非法操盘窝点43人被捕

操纵8股获利4个亿!证监会联手公安捣毁12个非法操盘窝点!43人被捕

一起重大操纵市场案件曝光,一团伙勾结场外配资操纵8只股票,共有43人被捕。

证监会通报,湖南东能集团实际控制人罗山东与场外配资中介人员龚世威等人共谋,筹集资金操纵迪贝电气等8只股票价格,获利达4亿余元。案件查办中,公安机关在证监会执法力量配合下一举将该团伙43名主要成员抓捕归案,捣毁12个非法操盘窝点。本案经浙江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

过去50天时间里,证监会共对4宗市场操纵案件亮剑,涉案金额超过65亿元,其中多个市场操纵者不赚反亏。

证监会会同公安机关查获一起重大操纵市场案件

前期证监会监测发现,迪贝电气等多只小市值概念股价量连续多日异常。证监会根据稽查程序立即启动执法协作机制,安排力量配合公安机关对有关线索进行深入排查,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经查,湖南东能集团实际控制人罗山东与场外配资中介人员龚世威等人共谋,筹集资金操纵迪贝电气等8只股票价格,获利达4亿余元。案件查办中,公安机关在我会执法力量配合下一举将该团伙43名主要成员抓捕归案,捣毁12个非法操盘窝点。本案经浙江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

证监会发言人常德鹏表示,本案是近年来证监会与公安机关合力查办的一起操纵市场重大典型案件。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优化行政与刑事执法协作机制,共同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50天对四宗市场操纵案亮剑,涉案超65亿

除了上述案件外,证监会在过去的50天时间里,共对三宗市场操纵案作出行政处罚,涉案资金超过61亿元,其中,朱康军为市场操纵的累犯、惯犯,操纵市场巨亏4.34亿还被罚300万。

一是2019年11月14日,证监会对吕乐、陈志龙操纵证券市场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吕乐违法所得15,074,909.85元,并处以30,149,819.70元罚款;没收陈志龙违法所得26,009.28元,并处以52,018.56元罚款。经查,2015年12月至2016年至7月,吕乐单独或者与陈志龙合谋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买卖操纵“菲达环保”等3只股票价格,此外,吕乐还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菲达环保”操纵股价。

分析来看,二人交易涉案股票时间上大体一致,手法基本相同,总体呈现买入时单笔大单买入、卖出时分多笔批量卖出的特点,交易过程中有配合,尾市阶段交替拉抬股价,对方卖出过程中有拉抬或维持股价的配合行为。此案属于短线操纵,股价涨幅多数未超过3%,甚至不到2%,但因短线操纵所需资金量小,资金周转率高等特点,虽然股价上涨有限,但获利可观,吕乐获利1500万,陈志龙获利26009元。

二是2019年11月18日,证监会挂出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金利华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董事长因操纵市场而被处以150万元罚款,并被处以10年证券市场禁入,陪同受罚的还有金利华电前董秘、财务总监和配资人员。他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金利华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构成操纵市场的53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累计买入26.97亿元,累计卖出21.06亿元,持股占总股本比例超5%的交易日共325天。

经查,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赵坚与前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楼金萍控制涉案109个证券账户,配资中介朱攀峰控制3个证券账户,共计112个证券账户交易金利华电。截至2018年8月29日,涉案账户组持有金利华电7100股,累计亏损1.57亿元。

三是2019年12月14日,证监会对牛散朱康军下发行政处罚书,他因市场操纵被罚300万。朱康军利用74个证券账户操纵“神开股份”,买入股票达33.78亿元,账户组持股比例最高达到24.45%,其利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拉抬股价,还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最终累计亏损4.34亿元。这并非朱康军首次收到证监会的处罚书。此前,他曾至少三度操纵市场,2016年亏1亿被罚90万;2017年被罚没超5.3亿;2018年被罚60万。

可以看出,操纵市场者并非次次都能通过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日进斗金,大多数时候还是不赚反亏。

市场操纵打击力度加大

刚刚审议通过的新证券法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证券法》规定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操纵市场的类型包括了八类:

一是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是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是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是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是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是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是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不仅如此,市场操纵者,严重者将入刑。根据刑法第186条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于市场操纵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从宽处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如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对于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对于单位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行为的,依照《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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