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超过万元 应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
政府采购超过万元 应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 更新时间:2010-1-13 4:55:16 昨天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性文件、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将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同时,供应商如有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等八种行为,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采购人不得指定货物品牌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同时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政府采购产品清单,通过优先或强制采购等措施,支持保护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以及扶持中小企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拟建全国统一政府采购平台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各种政府采购方式均可以采用电子化手段实施。网上竞价和电子反向拍卖适用于询价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的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服务采购。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集中确定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的供应商,明确中标产品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采购人应当在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中标范围内,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或服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重复采购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但项目预算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调整的或依法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除外。
■向评标委成员行贿或将追刑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
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适用优先或强制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合同的;
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擅自变更、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
除此之外,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进行质疑或投诉,情节严重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名称及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或者邀请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其他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对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诚信档案记录,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征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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