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发内幕信息被罚撤回也没用更惨的是内幕交易还巨亏.

微信发内幕信息被罚撤回也没用!更惨的是内幕交易还巨亏

“不要多说,这是内幕信息。”

“明白。”

微信上一问一答,内幕信息传递完成。即使采用了交流尽量简短、敏感信息发出又撤回、使用语音而非文字的“反调查”手法,这些聊天记录依然成为了证券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认定的依据。

近日,福建证监局近日披露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中,内幕交易的信息就是通过微信聊天传递。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对记者表示,聊天记录被纳入违法证据的范围,这是证监会行政查处违法行为的一大进步。她表示,内幕交易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查处有难度。微信聊天记录实际上是电子证据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开始认可微信聊天记录,把这种证据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形式。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的细节,2018年5月31日,当事人刘长江通过其本人微信向钢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锋发送1条消息,但随后撤回。刘长江问周某锋“可对”,周某锋回复“别在微信发”“是”,并发送了1段语音给刘长江,该段语音的内容为“别的人不要多说啊,不要多说这个关于并购的信息,不要多说,这都是内幕信息”。刘长江回复“明白”。之后,刘长江在当天以每股4.05元委托买入“冠福股份”股票100万股。

同样是2018年5月31日,当事人任敏媛也是通过微信电话与周某锋通话25秒后,操作“任敏媛”证券账户在当天累计申买102.6万股,累计成交53.95万股。

最后两人先是在冠福股份上“跌了一个跟头”,共亏损近150万元,后遇证监局掉调查内幕交易,分别处以50万元及60万元的罚款。

与以往内幕交易案略有不同的是,此次案件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监会查办此案的重要线索。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也将微信、微博的聊天记录列为到打官司的证据。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被纳入认定证券内幕交易的证据,既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当前通讯技术、社会交往方式发展的形势,这一案例对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在大数据时代,随着证券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查处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已经越来越容易,因此,提醒投资者不要触碰法律红线,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91条规定,对内幕交易违法者,责令依法处理违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起点就是50万元,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

厉律师进一步指出,主要法律依据是现行《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形式,现在开始被接纳,说明行政监管机关也在顺应时代需求。我认为,不光是内幕交易,判断所有的证券行为是否合法,都可以结合所有的真实的证据形式,包括微信来认定。以后查处是否操纵市场,是否虚假陈述,乃至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微信记录能证明,都是可以认定的。”臧小丽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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