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29号 更新时间:2010-6-5 0:0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10年第29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第三期储蓄国债和2010年第四期储蓄国债。储蓄国债是财政部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国债,其中第三期期限1年,票面年利率为2.60%,发行额为200亿元;第四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为3.73%,发行额为100亿元。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10年6月12日至6月26日,公告日至发行截止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二、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从2010年6月12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6月12日支付利息,第三期于2011年6月12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第四期于2013年6月12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通过储蓄国债试点商业银行于付息日或到期日将本期国债利息或本金拨付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账户的本息资金作为居民存款由试点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各项业务,每个账户购买单期国债最高限额为500万元。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四、投资者购买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试点银行的活期存折在试点银行网点开立个人国债账户,个人国债账户不收开户费和维护费用,开立后可以永久使用。已经通过试点银行开立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可继续使用原来的账户购买储蓄国债,不必重复开户。活期存折的相关收费按照各行标准执行。 五、从2010年6月12日开始计算,持有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持有6个月不满12个月提前兑取按照票面利率计付利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持有第四期国债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扣除90天利息。提前兑取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需按照兑取本金的1‰缴纳手续费。付息日前2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付息日恢复办理。 六、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试点银行为39家2009年-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上述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相应系统的地区和营业网点销售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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