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制度保障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制度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管理部门要努力培育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形成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严肃监管氛围。”“要做到‘管住人、看住钱、扎牢制度防火墙’。要管住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高中级管理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监督管理,加强金融领域反腐败力度。”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始终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努力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精准有效处置重点领域风险,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加强金融风险防控能力、提高金融监管质效,亟须在建立联动监管机制上下功夫。只有这样,才能及早发现金融风险,降低后期风险处置成本;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降低风险化解难度;加强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为金融安全提供有效保障。建立联动监管机制,需要加强相关国家部委间的联动配合,做好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内部协调配合,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联动配合,持续提升监管效能。金融监管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提升监管工作实效。

加强与地方党委和政府联动配合,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职责,大家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坚决查处各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地方党委和政府承担着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金融监管机构应建立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情况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对金融监管工作的支持。加强与被监管机构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联动配合,主动将被监管机构的日常经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向被监管机构的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通报;被监管机构的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也应将对机构日常管理和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金融监管机构通报,特别是将对被监管机构党委的巡视及其整改情况向金融监管机构通报,实现信息共享,在加强被监管机构党的建设方面形成互动,在配齐配强被监管机构领导班子方面相互提供帮助。加强与地方审计部门联动配合。与地方审计部门相互定期通报被监管机构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消除监管盲区。必要时可共同开展对被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共同研究对策、共同采取处罚措施,在惩治金融违法行为和治理金融乱象方面形成合力。加强与宣传和教育部门联动配合。银保监会将每年的9月份确定为金融知识宣传月,各派出机构应加强与当地宣传和教育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开展送金融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厂矿、进农村活动。在当地宣传和教育部门帮助下,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微信、微电影、微视频等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公众防范金融风险和使用正规金融服务的意识,持续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配合,坚决铲除各种金融风险和金融领域腐败问题产生的根源。建立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联动协调机制,实现定期通报、信息共享、协同查案、合力反腐。一是加强与中纪委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联动配合。定期向驻会纪检组报告金融领域风险情况和各派出机构尽职履职情况,与驻会纪检监察组共同约谈银保监会党委直接管理的金融机构党委班子成员,指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明确整改问责要求;共同约谈高风险机构较多的当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指出其在监管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制定中长期监管目标,并加强考核。二是加强与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联动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发现地方金融机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风险事件,第一时间向同级纪委监委通报,与纪委监委建立联合办案机制,认真查找风险背后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对金融机构领导干部违规违纪问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形成震慑。三是加强与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联动配合。目前,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大多采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制,纪检监察部门的独立性和纪检力量都得到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应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定期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和对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中党委班子成员履职评价情况向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由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和执纪问责。

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联动配合,净化金融生态环境。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遏制金融案件发生等方面的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密切协作,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需要多部门联合作战。金融监管机构应动员辖内金融机构帮助收集相关线索,及时反馈给公安机关,形成打击合力。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密切协作,共同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帮助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共同打击有钱不还、变相逃废银行债务的恶劣行为。通过冻结银行账户、查封不动产、查扣转移资产、限制高消费、简化抵债资产拍卖和过户程序等手段,最大限度清收银行不良贷款,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金融监管机构应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建立金融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检法等部门三方定期会商和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协调配合。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密切协作,共同遏制金融领域违法案件。监管机构应积极提供相关案件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查办案件。案件查办完成后,监管机构与公安机关应充分交流情况,共同分析发案原因,堵塞金融机构管理漏洞,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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