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新股的超募问题?
新股超募问题再次引起市场关注。最近对科创板150家企业新股发行募资情况进行统计,117家企业的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处于超募状态。超募比例最高的是康希诺,计划募集资金10亿元,实际募集资金52.01亿元,超募比例高达420%;接下来是石头科技,超募比例为247%;排名第三的是八亿时空超募比例为242%。
有人调侃说,主板限制市盈率发行对二级市场投资者来说是“肉烂在锅里”,运气好打到新股的人受益。科创板这种不限制定价的发行方式,只有一个结果,以比二级市场平均值高几倍的价格卖给投资人,好处是被上市公司和投行拿走了,锅里的肉没了。
如何看新股的超募问题?
科创板超募是IPO注册制的必然
曹中铭
科创板去年7月22日开市,至今已满周年。截至8月13日,科创板挂牌公司已达150家。仅仅从挂牌公司数量上看,科创板上市公司已具一定的规模。科创板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试点注册制、更加包容的上市制度、差异化的交易制度等都颇受市场瞩目。随着挂牌公司数量的增多,科创板超募现象亦再次受到市场的关注。
统计显示,科创板挂牌的150家上市公司中,出现超募的高达117家,占比78%,这一比例显然并不低。而且,某些上市公司超募的比例或超募的金额往往都达到了惊人的地步。以康希诺为例。该上市公司计划募集资金10亿元,实际募集资金52.01亿元,超募比例高达420%;此外像石头科技、八亿时空等超募比例都超过了240%。
新股发行出现超募现象,此前市场上也曾出现,并非什么新鲜事。像当年海普瑞的超高价发行,以及引发的高超募现象,即是非常典型的案例。
但其时的“三高”发行,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高价发行不仅对市场资金面形成较大的冲击,也使新股上市后导致投资者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而且,由于普遍出现高超募现象,既扭曲了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也导致市场资源出现严重的浪费现象。基于此,其时的市场化发行,频频受到市场的质疑与诟病。
科创板众多上市公司出现超募,既是市场发展的结果,也是科创板不断深化改革的必然。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新股实行市场化发行。科创板新股发行不再有23倍市盈率高压线,发行价格、发行市盈率的高低,是否会出现超募等,都是市场化的结果,这一点与当年新股发行的“伪市场化”有着本质的区别。
A股市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主要涵盖两个方面。其一是实行注册制。A股市场的发行制度改革,历经了额度制、审批制之后,目前正处于核准制与注册制并行的阶段。核准制背景下,新股发行由于需要证监会的相关部门审核,证监会需要对发行人的质地、信披、业绩等“背书”,导致证监会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角色出现错位,客观上并不利于证监会发挥其监管职能。
而注册制才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一大目标。注册制重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从科创板与创业板的改革看,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将更具包容性。一家企业能否上市,其决定权不再在监管部门,而将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也是市场化的结果。
其二则是发行市场化。目前沪市主板与深市中小板新股发行有23倍市盈率高压线,这显然是市场发展过程中的“权宜之计”。新股发行价格、发行市盈率的高低,最终将由市场决定。高价发行,最终可能导致新股出现中止发行或终止发行。当年八菱科技成为首家中止发行的新股,其中的一大原因即为其时新股“三高”发行导致出现破发潮。
个人以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即是由市场决定一家企业是否能够上市,证监会与沪深交易所将回归其监管本位。市场用手投票还是用“脚”投票,将决定一家企业的生死,就如同目前证监会的发审委。
因此,对于科创板再现超募现象,无须大惊小怪。新股发行实行注册制与市场化发行,无形之手将会发挥作用。出现超募或发行失败的现象,都是正常的。
超募愈演愈烈决不是市场的福音
黄湘源
科创板超募现象正在愈演愈烈,这意味着即使在注册制改革落地的情况下,多年前发生在非注册制条件下随着发行价高企和发行市盈率失控所产生的超募圈钱现象又有卷土重来之势。这非但不应该是人们所愿意看到的注册制改革的新常态,同时,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来说也决不是什么福音。
对科创板150家企业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情况所进行的统计显示,多达117家企业的实际募集资金存在超募现象。随着康希诺的一鸣惊人,曾经分别以247%和242%的超募比例遥遥领先的石头科技和八亿时空,其在科创板超募大军中的领军地位很快就被取而代之。
其实,科创板超募现象的愈演愈烈,充其量不过是伴随着新股估值理念的破位而实现了发行价突破的结果。尽管科创板首批发行上市企业在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方面也许还可以说是比较符合上市要求的,但它们在科创属性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某些不足也是有目所共睹的。当时,即使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领导在谈及此事时也不得不承认,科创企业的估值在全世界都是一个难题。可是,按照专家学者的解释,投资科创板的不能光看市盈率,而要看增长率,却反而成了科创板企业不需要科学预测和合理估值的理由。正是在这种科创板估值有理由突破天花板论调的鼓噪下,首批25只新股发行的平均49倍市盈率不仅根本就不需要让市场去惊呼什么“活久见”,反而很快就出现了诸如石头科技所创下的271.12元的最高新股发行价或以及孚能科技所达到的1737.49倍的最高新股发行市盈率。即使市盈率未必简单地等于投资的回本年限,但是,究竟多高的成长性才能对得起如此动辄就必须以数百倍甚至上千倍来计算的市盈率呢?这显然也不可能是一点也不没有疑问的。过高发行市盈率所支撑起来的过高股价,一旦缺乏相匹配得起来的业绩成长性的必要支持,其后续的市场走势终究将不可避免地将报之以高开低走,而这,却显然是一点疑问也没有的。
科创板超募现象的愈演愈烈,在某种意义上也是A股市场所特有的打新热现象非但没有随着注册制的推进得到适时而必要的遏制,反而由于市场资源的越来越稀缺而变本加厉地得到实质性鼓励的必然表现。诚然,科创板新股中一签就相当于在新股上市交易之后一下子就有可能获利上万甚至数十万,不过,在科创板50万元的上市门槛面前,大多数被斥之门外的散户注定与丰厚的科创板新股红利无缘不说,即使是具备了科创板入市资格的中小投资者也不无可能是无法与享有特权的机构相比较的。这恰恰也正是因为科创板在向基金公司等网下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同时,还硬性规定了保荐+跟投的制度所致。这项所谓的制度创新非但意味着对新股的报价所有可能涉及的相关机构背后利益不动声色的默认,而且,何尝不也是对新股上市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股价表现也必然将与之有着休戚与共关系不言而喻的肯定。新股发行定价方式上这种国际市场所极为罕见的利益捆绑现象在推高新股发行定价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成为新股股价表现越来越泡沫化的助推器。
当前的当务之急,显然首先就应当是在为什么需要推行注册制改革的问题上正本清源。说到底,建立在高发行定价和高市盈率基础上的高比例超募,在造成市场资源的极大浪费的同时,必然将给市场带来更多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基本原则的负面因素。让超募肆无忌惮愈演愈烈的真实目的,无非就是借短缺经济的计划分配模式,在将新股打新差价当做一种福利送给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同时,让新股发行重新沦为一级市场上市公司大股东圈钱二级市场大机构大资金投机套利割散户韭菜的工具。这从根本上说是不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对此,难道还有什么疑问吗?!
超募是市场不成熟的重要表现
皮海洲
随着注册制在A股市场的试行,新股超募成了注册制下新股发行的一个普遍现象。以对科创板前期发行的150家企业新股发行募资情况的统计,117家企业的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处于超募状态。超募比例最高的是康希诺,计划募集资金10亿元,实际募集资金52.01亿元,超募比例高达420%;而超募资金最多的是中芯国际,超募金额高达332.30亿元。
注册制下新股超募之所以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究其原因在于A股市场的不成熟,投资者不理性。因为注册制下的新股发行是一种市场化的新股发行,新股发行取消了审批核准制下的23倍市盈率的限制,所以新股发行的市盈率可以无限制地走高,如科创板新股孚能科技的发行市盈率高达1737.49倍,就是这种市场化发行的结果。
大量超募的出现对于市场的影响显然是负面的。一方面是加剧了市场的失血,导致股市资源在分配上的不公平,另一方面也加大了股市的投资风险,新股发行的市盈率就达到了几十倍上百倍,公司的成长性已经被严重透支。此外,超募也导致了股市资源的浪费,因为超募来得容易,所以上市公司在使用的时候往往大手大脚,最终并不能发挥很好的经济效益来。并且超募还成了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眼里的“唐僧肉”,大股东想方设法都想把超募资金据为己有。从A股的历史来看,上市公司用好超募资金的案例较为少见。也正因如此,管理层对新股发行市盈率作出不超过23倍的规定是有道理的。
但新股发行不超过23倍市盈率的规定显然是不符合注册制要求的。毕竟注册制是一种市场化,既然是市场化发股,发行市盈率当然由市场来决定。而在A股市场并不成熟、投资者并不理性的市场环境下,这就意味着发行市盈率必然会走高,新股超募也会大量出现,这注定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注册制下的新股发行,务必要做好加强对超募资金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首先是对于承销券商来说,超募资金的发行费用实行减半征收。目前保荐机构或承销商对超募资金的发行费用征收通常都是高额的,征收比例远远高于正常的募资部分。这就导致了保荐机构或承销商对超募资金的追逐,并成为发行价格走高的重要推手。因此,为了防止保荐机构或承销商发“超募财”,可规定超募资金的发行费用只能减半征收,甚至不准额外征收发行费用,避免承销商们为了发“超募财”而推高发行价格。
其次,加强对超募资金使用的监管。超募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并在使用过程中实行责任制,谁使用谁负责,确保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对造成超募资金出现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负责人与有关责任人或当事人的责任。严禁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控人侵占超募资金。
此外,把超募资金的使用与上市公司再融资挂钩。募集资金没有使用完毕的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再融资;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也要限制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使用出现严重问题的,则应禁止上市公司再融资。比如出现大股东侵占募集资金行为的,不仅要限制上市公司再融资,同时还应追究大股东的侵占行为以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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