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铭律师建议 增设危险驾驶罪
孙伟铭律师建议 增设危险驾驶罪 更新时间:2010-3-4 0:01:45 全国政协委员认为 醉驾判交通肇事罪太轻 危害公共安全罪太重――
本报讯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律师上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针对醉驾等危险行为增设“危险驾驶罪”。
目前针对醉驾肇事,到底该如何处罚存在争议。部分业界人士存在“交通肇事罪太轻,危害公共安全罪太重”的困惑。
施杰曾是“孙伟铭案”的二审辩护律师。
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1人重伤。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四川省高院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
施杰说,从现有刑法规范上看,无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能准确地反映出以醉驾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罪质特征。
施杰指出,比较现实的方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未来的《刑法修正案》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吸毒后驾车、高度疲劳驾驶、飙车等行为纳入。
另一方面,针对造成严重结果的、高度危险性的醉酒、吸毒、超速等驾驶行为,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以求刑罚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
他具体阐述道,可将“危险驾驶罪”规定为行为犯罪,即只要实施了酒后、醉酒驾车或者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即便没有发生死伤后果,也应当认定为犯罪。
对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高度危险的醉酒、吸毒、超速等驾驶行为处以3年以下徒刑并予以罚款。
背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醉酒驾车,也只是处以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驾照。如果没有构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犯罪。1997年《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仅限于过失犯罪,醉酒驾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也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杰认为,上述法律规定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过轻。
而现有立法对于“酒驾肇事”行为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惩治,施杰表示,该罪并不是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专门设立的,对于多数危害结果并不是特别严重的酒驾肇事行为来说,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明显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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