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波、韩建旻犯罪事实披露
2019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孙小波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韩建旻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孙小波、韩建旻都曾任发审委委员。裁定书分别披露了两人担任发审委委员期间的犯罪事实。
孙小波生于1967年9月,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曾于2009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连续三届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韩建旻生于1969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双城县人,硕士文化,2009年至2011年,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聘任,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三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
据裁定书:“孙小波担任发审委委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多家拟上市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拟上市企业引荐、联络发审委委员及相关人员为企业过会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相关企业和保荐机构人员送的钱物,共计人民币330.5万元、29万美元、25.5万欧元、55万港币,共计折合人民币7781380元”。
裁定书显示,孙小波案涉及的企业多达45家,包括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这些企业多在上会前的一天,在酒店、茶馆、饭店等场所,“塞钱”给孙小波,请托孙小波在评审时给予关照。
如2011年4月,拟上市企业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于该公司上会前的一天,委托其公司保荐人中国平安证券公司投行部的曾某在北京市赵登禹路路口的一家茶馆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送给被告人孙小波2万美元。
有的公司则在过会后,送给孙小波感谢费。
2010年12月,拟上市企业厦门市美亚柏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该公司过会前通过主板发审委原委员姜瑞明向孙小波打招呼请托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该公司过会后的一天,该公司总经理滕某为表示感谢,在北京市金融街北面的一家饭店送给被告人孙小波人民币15万元”。
孙小波还会为拟上市企业“引荐”其他发审委委员。
据裁定书:“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拟上市企业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IPO申请能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该公司董事长黄某江请托孙小波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孙小波还为黄引荐、介绍发审委委员龚某、陈某、李某等人,请托在评审该公司时给予关照。在该公司上会前,被告人孙小波两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送的20万港元、人民币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孙小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50万元。
孙小波不服,以“原判事实认定错误,没有认定本人的自首情节,上诉人积极退赃,缴纳罚金,附加刑明显畸重”为由,提起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孙小波尽管事后被网上追逃,但第一次接受中纪委或公安部调查时,是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去到北京交待问题的,当时共交待九起事实,而一审判决只认定七起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孙小波系经网上追逃后被抓获归案,不属于主动到案,在此之前的公安部调查时,共交待9起犯罪事实,但只有7起涉及本案指控的事实,没有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跟孙小波相同,韩建旻也是接受拟上市企业的请托,为其提供帮助。据裁定书,所涉企业多达25家,收受贿赂3437871.783元。
例如2010年10月,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史一兵在申请公司上市时,为保证顺利通过发审委的审核,将1万欧元拿给杨卫东,让其帮忙送给发审委的委员,后杨卫东将1万欧元送给韩建旻并让其帮忙。2010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万达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此外,韩建旻还持有拟上市企业的股份。
据裁定书:“2011年下半年,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之前在主板申请上市失败,公司董事长孙某找到韩建旻,问其是否同意持有该公司股份,目的是韩建旻是业内人士,有专业背景,在发审委任过三届委员,比较了解中介情况,希望其持股以后,以他的经验和专业背景为公司申请上市提供指导,帮助协调中介机构并与初审部门沟通协调,条件是以其他同学以前的入股价格转50万股的公司股份给韩建旻持有,原股价格和现股价值的差价由公司补偿给韩建旻。韩建旻同意后,孙某于2012年8月9日,将按当时股值折算的差价145万元打到韩建旻指定的账户上,韩建旻将该145万元和自己的180万元转入快易客公司账户,用于购买该公司50万股的股份。之后,韩建旻确实为中交通力公司推荐保荐机构和对公司的财务报表等提供专业指导。2014年中交通力公司再次在主板申请上市失败,2017年才在新三版挂牌上市”。
一审法院认定,韩建旻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韩建旻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认定的十六笔受贿指控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结合韩建旻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仅对其在法定最低刑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已属从轻处罚,原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另外,发审委已经成为历史。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提出取消发审委,全面推行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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