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信托公司发行私募基金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信托公司 私募基金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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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求私募哪些地方需要双录?200万投信托和私募基金哪个更好?如果手里有100万,买那家的信托基金靠谱,收益可以到8%?私募基金购买流程是怎样的?监管要求私募哪些地方需要双录?最近,许多私募小伙伴来咨询各个法规对业务的相关规定。
比如,2016年7月15日《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实施以后,私募要做哪些事情?2017年7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以后,私募又要做哪些事情?整个募集流程是怎样的?需要注意哪些点?
今天,「积募」再次认真研究了相关法规,依据普通投资者的募集流程,对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一起来看看吧!
另外,「积募」回馈客户放送独家”私募基金募集流程图+双录回访话术+表单合集“,在微信公众号后台回复”募集流程“一键获取资料包。
如有意见或不足,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1
募集方式及机构主体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有两种方式:
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
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
这其中涉及到两类募集机构主体,一是私募管理人,二是基金销售机构。
其中,基金销售机构需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是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三是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但是,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2
募集流程
了解投资者信息
私募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信息,即由投资者填写并提供基本信息表,并提供相关信息证明文件。
对投资者分类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专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并且,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
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转化:
符合上文专业投资者条件第(四)、(五)项规定的,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普通投资者向专业投资者转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私募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私募管理人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时,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私募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同时,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3
填写风险测评问卷
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问卷调查,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要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4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之后,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出具风险测评等级告知书。
同时,募集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募集机构在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基础上,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相关情况。
5
基金推介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推介材料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推介材料要求:
真实、完整、准确,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包含哪些?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6、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9、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推介禁止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不得使用的媒介渠道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6
签署风险揭示书
当投资者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一致之后,募集机构需要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特别注意:募集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募集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募集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7
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证明其属于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特别注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如果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同时,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8
投资冷静期
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9
回访确认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10
其他注意事项
私募基金托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相关账户开立
1、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2、账户监督协议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监督机构是指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材料保管
募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双录留痕环节
1、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要录音或者录像;
2、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要录音或者录像;
3、现场方式,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要录音或者录像;
4、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要录音或者录像;
注:非现场方式,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私募管理人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开展适当性自查
私募管理人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00万投信托和私募基金哪个更好?要回答这200万到底投哪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信托和私募基金谁更安全的问题,二个是信托和私募基金谁收益更高的问题。我们只有在了解了这两类产品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做出判断。
安全性方面——信托远高于私募基金信托公司在安全性方面是绝对要高于私募基金的,这一点我们从两者的数量就可以看得出来。
目前全国仅有68家信托公司,信托行业管理规模超过20万亿。而监管部门已经明确表示不会再新批信托公司。具消息人士了解,目前信托牌照在公开市场上的卖价在100亿-200亿之间。因为信托公司的自1979年诞生以来,已经经历了5-6次的整顿,从最高峰的1000家,剩下68家,因此其监管是相对完善的,同时在制度方面也是非常具有优势,使得信托资产管理规模一跃成为仅次于银行理财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
截止2018年年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4432家,管理的私募基金实缴规模达到了12.79万亿元。其中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526家,占比60%;是私募证券投资投资基金管理人有8868家,占比36%,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764家,占比3%。
私募基金在注册方面实行的是备案制,成立的条件比较宽松,因此这里面鱼龙混杂,还有很多实力薄弱的机构。但是私募基金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方面是有天然的制度优势的,因此行业内也成长出了不少大型的私募机构。
根据基金业协会截止2018年11月的数据显示,100亿以上的私募基金只有233家,占比2.39%,50-100亿的有277家,占比2.84%;5亿以下的私募占比高达67.92%。因此投资者在选择私募产品的时候,确实要擦亮双眼。
因此就整体而言,信托公司的实力和可信度是远高于私募基金的,但这不表带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就一定比私募基金发行的私募产品安全,这个也要回归到具体的产品上来。
收益率方面——信托偏向固定收益,私募偏向浮动收益从收益方面来看,除了证券类信托产品,信托公司的其他产品是偏向固定收益率的,比如工商企业信托、房地产信托和基础产业信托等等,这些产品都是偏向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尤其是以前还有刚性兑付的情况下,信托产品以前就等于刚兑,这也是信托产品能够得到投资者认可的关键原因。
根据用益信托的报告显示,2018年信托产品的平均收益率在7%-8%之间,期限在1.5-2年之间。产品的收益率是根据具体的项目、担保物等条件综合设定。一般来说,房地产类信托和基础产业类信托的收益率会更高一些。
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不同投向的信托公司的平均收益率可以看得出来。2018年投向基础产业信托的平均收益率最高,其中华鑫信托的平均收益率高达9.36%,光大信托的平均收益率达9.23%;房地产类的信托收益率最高的是中建投信托,平均收益率8.78%,其次是爱建信托的8.41%。投向工商企业的则相对较低,收益率最高的是民生信托,平均收益率8.1%。
而私募基金则大部分是浮动收益,我这里以私募证券基金为例。根据私募云通的数据显示,2018年私募基金的10个策略中,只有2个策略实现了正收益,分别是管理期货和相对价值策略。
就策略而言,市场中性、相对价值、债券策略都是相对而言风险较低的,但是也要看具体每家私募基金的情况。比如市场中性,虽然大家都叫这个策略,但是到具体应用上,每家私募基金是可以有很大的不同的,这也会导致同一策略的不同私募基金出现截然相反的表现。
就整体来说,私募基金,无论是股权类产品还是证券类产品都是偏向于中高风险的产品,这里面没有任何一只产品可以给你保证收益或者提供什么担保。而信托产品虽然近期也有不少违约的案例,但是大部分信托产品都是实物资产抵押的,还是可以通过处置去追偿的。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了解到,这两类产品的区别。并不是说信托产品和私募基金哪一个更优秀,而是这两类金融产品其实是不同类别的金融产品。回归到题主的问题,这200万到底要投向哪一类产品,不应该简单的回答,而应该看题主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对收益的预期。2
200万你投了私募基金,结果当年亏损20万,你也觉得没什么问题,看好A股市场,继续坚定持有,那也许你适合投资私募基金产品;但是200万如果你亏损了5万都觉得受不了,那你还是乖乖买信托产品,每年拿个18万安心睡觉。
以上就是个人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如果手里有100万,买那家的信托基金靠谱,收益可以到8%?感谢邀请,信托者——专注信托!
在此,笔者不得不分享一个资讯:时下是2020年6月份,100万资金先不谈8%收益,遇到心仪优质项目,投资人有时未必能认购到!!!
为什么呢??关于信托认购环节,到目前为止,一共有3条相关法律法规。
1集合类信托单笔100万起投,单个项目自然人数不得超过50名;
2单笔委托资金达到300万的个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不受名额限制;
3,信托被定义为私募性质,单个项目募集人数总数不得超过200名。
其中第3条是中2020年5月8号刚刚更新,在颁布前,就第1、2条相关法规,彼时的情况,一旦优质项目推出,会先预留10-15个小额名额(资金量100万-300万),先到先得,后续小额名额就需要大小配比,如2大配1小、3大配一小;原本100万资金配入就有一定难度,时下出了第3条法规,对于300万以上的资金也有所限制,这小额名单就更加紧张,而且,时下信托收益逐月下降,两会期间上层也明确表态也对冲疫情因素形象,提振经济,官方发行上万亿量级资金,可以预期社会将会有大量资金,这对于收益投资的本金安全是利好,同时闲置资金增多,收益必然下降,所以信托行业时下供不应求,业务出现了“资产荒”和“抢购热”。这无形中也加大了小额资金认购难度。
而且,时下收益收益7-8%:
100万-300万:7.2%上下;
300万——1000万:7.5%上下;
1000万以上:7.8%。
至于信托是否靠谱、如何选择信托机构和信托项目,笔者在信托者头条号有多次分享,有兴趣的朋友,可点击头像进去,自行查阅,一定让你不虚一行!!
以上就是我的分享,感谢阅读!!
私募基金购买流程是怎样的?从投资人的角度,购买是持有一只私募基金的开端,从私募管理人的角度,购买发生在基金的募集环节,在此,我以管理人的角度简单介绍投资人如何参与购买私募基金。
监管层对私募基金募集流程规范规定如下:
(1)特定对象确认
募集机构(直销则为基金管理人,代销则包括代销机构)应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投资者需要做调查问卷,筛选成为合格投资者,即该处的特定对象。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募集机构应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根据私募基金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3)基金风险揭示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需要签署风险揭示书。
(4)合格投资者确认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合理审慎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要提供符合合格投资者的相应证明文件。
(5)基金合同签署
这个不用解释了,投资者需签署合同。
(6)投资者冷静期
基金合同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在这段时间内,投资者可以考虑是否真的要购买,如果不想购买,可以在这个时间选择放弃。
(7)回访确认
投资者在签署合同并认缴款项至少二十四小时后会接到募集机构的回访电话,如实回答关于合同和风险的一些问题就可以了。
总结下来,投资人要做的便是填写调查问卷,筛选为合格投资者,同时提供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证明材料,再仔细阅读私募基金合同材料及相关风险揭示,在签署所有文件及认缴款项之后接受回访确认,基金一旦成立,基本可以算是认购成功。
关于信托公司发行私募基金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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