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行“19亿票据案”真相大白:前员工勾结外人设局银行损失8亿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张仲夏等挪用资金二审刑事裁定书》,曝光了一起特大诈骗案。在该起案件中,银行员工与7名外人上演了一出“里应外合”、诈骗银行19亿元的大戏。直至案发,共造成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约7.8亿元无法收回。
时间财经梳理发现,该案的主角之一为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同业业务部工作人员张仲夏。1983年出生的张仲夏,利用职务便利,在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转贴现业务中使用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将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的资金19亿余元挪用给吕文亮和朱辉等人用于营利活动。
上海分行相关工作涉案的另一关键人物是吕文亮。判决书显示,2015年7、8月间,被告人吕文亮同天津银行人员约定,在不提供真实银行承兑汇票,只提供某交易对手行、票据清单和跟单资料等材料的情况下,开展所谓“不见票”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套取银行资金供吕文亮等人经营使用。后来,吕文亮伙同朱辉、刘伟强、张顺年、马奇、汪薇、张舒宁7人进行诈骗。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仲夏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吕文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
造成8亿损失
时间财经梳理案情发现,在涉案的8名被告人中,除一名为90后之外,其余7人均为80后。
判决书显示,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吕文亮与被告人朱辉经商议后,由吕文亮联系上述银行工作人员,再由吕文亮、朱辉及被告人刘伟强、张顺年、马奇、汪薇、张舒宁分别在票据清单、跟单资料、过桥银行、银行同业账户以及资金的周转和使用等环节相互配合,在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转贴现业务中,共同利用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清单和跟单资料,并通过资金过桥、控制并使用银行同业账户转款等方法从天津银行上海分行骗取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各类手续费、好处费、还债、放贷、从事票据和证券业务以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共造成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约7.8亿元资金无法收回。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在诈骗共同犯罪中,吕文亮、朱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伟强、张顺年、马奇、张舒宁、汪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值得一提的是,该票据案为“不见票转贴现业务”。据吕文亮的供述,“不见票转贴现业务”是指吕文亮一方没有真实票据或者已将票据做了“一票二卖”,在形式上仅向银行提某票据清单和跟单资料,以此套取或者说骗取银行资金使用。开展这种业务除了需要寻找出资银行外,还需要寻找银行同业账户以及过桥银行等。
吕文亮还供述,2015年7月左右,吕文亮认识了张仲夏,后双方约定合作开展以天津银行上海分行为出资银行的不见票转贴现业务。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吕文亮、朱辉等人在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做了4笔不见票转贴现业务。其中2015年10月16日和2016年1月13日起息的业务金额均为9亿余元,后笔业务所套取的资金用于支付前笔业务的到期回购款。
由于张仲夏负责经办该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业务,在这一过程中,张仲夏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在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转贴现业务中,使用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将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资金近19亿余元挪给吕文亮等人。
判决书还显示,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仲夏利用其担任天津银行同业市场部上海营销分部工作人员,经办该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的职务便利,帮助被告人吕文亮利用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转贴现业务,套取银行资金用于吕文亮等人的营利活动,并先后收受吕文亮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114万元。
一主犯被判无期
时间财经注意到,该案还涉及一项单位行贿犯罪,涉案单位为上海禾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查,根据禾丞公司朱辉等人的供述、禾丞公司银行部出入资金情况表及审计报告,禾丞公司从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套取4笔资金支付了大量的利息、“过桥费”、“好处费”等资金成本,其中套取的第2笔资金中分账获得的4亿余元全部转入永吉吉庆村镇银行同业户用于“借新还旧”,朱辉还将资金转入其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用于炒股。
根据法院披露的单位行贿犯罪事实,刘伟强系禾丞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朱辉、张顺年系该公司股东。2015年6月左右,工商银行双鸭山分行清收二部副经理秦某某根据朱辉等人的要求,将其利用职务便利虚假设立的银行同业账户交由禾丞公司控制并使用。同年7月至9月,禾丞公司刘伟强、朱辉、张顺年等人共同决定,先后给予秦某某钱款共计180万元。
天眼查显示,禾丞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在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伟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金融信息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
而在吕文亮一方,判决书披露,根据吕文亮、马奇、鲁奇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书证及审计报告,吕文亮和马奇明知鲁奇已经破产且在外负债累累,仍将套取资金交给鲁奇让其从事民间高利放贷这一高风险的违法活动,在此前提下,马奇还未按照其与吕文亮、鲁奇的三人约定对鲁奇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放任鲁奇将大量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以及从事高风险的民间借贷和证券期货交易,最终造成巨额亏损。
同时,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吕文亮、马奇不仅向资金实际使用人鲁奇索要大量“分红”,还将大量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买房买车等个人挥霍性消费。吕文亮更是在明知不能归还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资金的情况下,还将至少2000万元资金占为己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各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中,张仲夏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吕文亮被判有期徒刑十九年,朱辉被判无期徒刑。其余5人刑期也在3到10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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