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信托受到挑战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信托公司引战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信托受到挑战和信托公司引战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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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怎么样?女孩子做信托工作好不好求教!急~~~信托行业前景信托是否等于万全保险箱?信托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怎么样?谢邀,答题时间:2022年3月!
信托者课堂——专注信托!
这是个很好的问题,这是个很大的问题,2022年是我从业信托的第10年,这10年信托行业的变化太多,就近一轮来说就是2018年到2022年的这一轮行业洗牌,就在前几天,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了2021年全年的信托业行业数据报告,在正文中官方首次发声,自2018年开启的信托业转型洗牌终于迎来了拐点,信托业首次资管规模回升!
而想要展望信托业未来如何发展,不知晓信托业的一路历程,这其中的意义便减半了!
一、信托行业的一路历程国内的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于1978年,(与改革开放同龄,没错就是邓公当年亲自点将荣毅仁老先生创立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信托前身))
阶段一:1979——1999治乱循环
从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到1982年全国设立各类信托投资机构620多家,短短三年,600多家信托机构成立,鱼龙混杂,成分极其复杂
80年代初,银行的信贷计划还是计划经济体制,当时银行资产负债表规定,资产能做流动资金贷款的绝对不能做投资性贷款,能做轻纺贷款的绝对不能做重工业贷款。
信托的出现在制度上实现了除银行体系外的另一个资金融通渠道,一端吸收事业单位的存款,另一端发放贷款。市场流动资金迅速增多,规模放大以后,出现宏观失控,物价上涨,投资过热。于是开始了四次针对信托行业的整顿,一顿操作猛如虎,到1999年,信托投资机构仅剩101家。
这个阶段是信托行业摸着石头过河的20年,也是治乱循环的20年。
阶段二:2001——2007法治初立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作为信托行业的基本法,信托法的颁布让整个行业开始有法可依,结束了裸奔的时代。
2003年,成立了银监会,信托投资公司由银监会直接监管。截止2003年年底,共有59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了清理整顿和重新注册登记工作(101家又被干掉将近一半)。
2004年信托业协会成立。
2007年3月1日,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信托行业的法律基本框架“一法三规”面世
阶段三:2008——2018狂飙突进
2008年至2011年,银信合作迎来爆发式增长,加上金融危机爆发,宏观政策大幅宽松,信托行业资产规模迅速扩张(多快速,看下面的图一)。
2012年至2015年期间,监管部门针对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大幅减小了其资管业务限制,市场迎来大资管时代。说人话就是:发现银监会下面的信托挣钱挣到手软,保监会、证监会不干了,纷纷给小弟放权,出来抢市场。
由于业务趋于同质化,市场竞争加剧,期间信托业资产规模虽保持了两位数以上的增速,但增幅已大为放缓。
阶段四:2018年——至今业务转型
在去杠杆大背景下,表外业务纳入监管,监管套利被重点整治,金融监管力度持续加强。2016年,原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投资非标产品,只能对接信托计划,券商、基金子公司通道业务受到挤压,信托业资产规模增速回升。
2017年,原银监会开展“三三四十”等专项整治行动,信托公司政信合作、房地产信托、同业业务受到监管约束,银信合作在去通道下进一步收缩。这个翻译成人话就是银监会爸爸护犊子也要有个限度,在国家金融维稳、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大政策下,也怕自己家孩子吃多了闹肚子,所以该管还是要管的。
2018年央行发布资管新规及相关细则,明确了打破刚兑、穿透监管等要求,信托业在金融监管下面临转型压力。2018年信托业受托资产规模持续回落,全年规模出现下滑,信托业维持了十多年的增长局面趋于终结,未来发展面临挑战。
从2012年信托资产管理规模达到7.47万亿,超过保险的7.35万亿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机构开始,2013年突破10万亿,2016年突破20万亿,到2017年顶峰的27万亿,信托行业才不过经历了7年时间,这期间有金融红利的加持,也有宽松经济政策的刺激。
2018年资管新规颁布,“去杠杆、去通道、去嵌套”以及去资金池运作和消除监管套利,有意让资管机构回归本源,这一轮下来意味着整个资管行业的规范、洗牌重新开始,回归到信托行业,自2020年信托业开始“两压一降”,及压缩通道业务和融资类信托业务(房地产信托是大头)并且同时进行业务创新——“非标转标”,信托业务新分类,如标品信托(TOF业务、现金管理类业务)、服务信托(家族信托)、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等资产服务信托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期。
二当下的信托业监管、市场都在引导信托公司往标准化、净值化方向转型,如此一来,非标业务人员最先受到冲击,信托业务人员的转型压力更大,当下市场不缺资金缺资产(银保监会:到2021年我国个人可投资规模将达两百万亿、中信登:2021四季度个人信托投资者存量数量已到120多万人)。转型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时间沉淀、累积和过渡。
一是信托公司股东的利润诉求,资本天生逐利,在符合当下行业政策下,风险与收益匹配,信托公司一定要求发挥信托牌照优势,做到物尽其用。
二是管理层的考核压力,公司的管理层任期时间有限:3-5年,因此注定其战略规划都是中短期,进而决定了经营决策时优先选择“短平快”策略。落脚至业务层面便是房地产、政信、消金传统三件套。短期看,信托公司转型动力不足,根本原因是做标准化不赚钱、也不擅长,没有干非标来钱快。但是标准化、净值化转型是个长远目标、是方向,这不是单一某家信托公司所能完成,唯有非标业务得到清理,规模得以压降,——因此,监管层指定每年压缩一万亿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目标,务求5年内清除,但同时,非标业务压缩,上至信托公司,下至非标业务团队,人均创收减少,管理层业绩不达标,股东利润考核业完不成,最终威胁到管理层的职涯,由此才不得不开始真正业务创新。此前,大部分新的标准化创新业务都是在取巧,其目的一是应付监管,二是为非标业务谋求额度。如在2019-2020年,由一类信托业务借道地方金交所完成所谓投资类业务转型,后监管层直接捅破窗户纸,将其定义至“伪投资类信托”,时至今日,此类业务已然不存在,而环顾当下,信托资金布局资本一、二级市场的资金越来增多,不论规模还是占比,其数值较转型明显增多,近日信托业协会公布2021年全年信托业数据报告,也明确提及:融资类信托已不再是主动管理信托的主导产品,投资类信托规模则增至8.50万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了2.06万亿,增幅高达31.92%;占比则增至41.38%,比上年末上升了9.92个百分点,规模与占比的年度增幅均为近年来最大。
由此可见不要怀疑监管层引导信托业转型的决心,可不能忽视信托行业中的作用!
三、信托业的未来对于信托业的未来展望,作为国内四大金融支柱之一,而且与银行体系更是“一奶同胞”,我想担忧是完全没必要的!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民营背景的信托公司在这一轮洗牌中,筛选出几家信托公司,这不论是对整个信托业、存留下来的信托公司(尤其民营系)或者出险信托公司本身都有积极的一面
信托行业历经一轮行业化风险,抵御风险能力增强,留存下来的信托公司几乎都进行了一轮资本扩股,资本实力增强不少,而且对于传统业务开展、业务创新都有实质性的行业累积!
后续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定是各大信托公司的重点布局方向,高净值人群在哪、信托公司凭借独特的信托牌照优势就可以发行相应领域的产品,同时未来不管是对信托公司和信托经理,还是信托产品销售人员都须具备更强专业能力。对于销售人员来说,除了能够销售信托产品、还需对行业政策、监管导向、以及业务发展等领域都有自身见解,才能更好地服务客户。
女孩子做信托工作好不好求教!急~~~行政类,后勤类的比较适合女孩子,当然如果想挑战自己的话,也可以从事销售类的工作,信托算是金融行业的高富帅,工资蛮高的,如果不是销售,很稳定
信托行业前景借助于移动互联,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信托公司对于数字化转型信息化建设,互联网建设打破了线上线下以及区域经营的局限性,为信托行业的全球化布局带来机遇,另一方面法律法规方面存在滞后性和合规性争议,信托行业制度红利下降,信托行业的互联网化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
信托是否等于万全保险箱?近年不少人士成立信托,把自己的财产放置其中,目的林林总总,包括为保全家族企业并作长久的传承安排,避免后人争产,避免财产被债权人夺取,私隐及人身安全理由,甚至是为了避免离婚后分产给配偶。可是,信托安排是否无论如何都牢不可破?成立人(Settlor)可以对信托中的资产保持多少控制?享有多少权益?
信托的性质
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当中受托人(Trustee)须为受益人(Beneficiaries)的权益而持有及处理被托付的资产。因此,信托并不是成立人拥有的公司,信托中的资产也不属于成立人(除非成立人是唯一受益人)。
成立信托时,成立人把自己的资产转让到受托人名下,并于信托契约中指明信托的目的、受益人、受托人的权力和义务、成立人保留话语权的事宜(如投资的权力)等。另外,成立人也会在签订信托契约后向受托人发出意愿书(Letterofwishes),提出其对信托的管理的意愿。受托人可参考这些意愿,但理论上其决定不受意愿书约束。
信托在成立人身故后仍然有效,所以,有些人士成立家庭信托,嘱咐受托人运用当中的资产及其收益以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子侄、孙儿(甚至是当时尚未出生的后人)等受益人将来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这也可防止后人争产,也可避免资产过早分配给后人导致挥霍,因为资产已经在成立人生前转给了受托人。
什么时候信托会被挑战?
中国国内人士的信托多是依照境外法律成立的,当中包括开曼群岛(Cayman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VirginIslands)、根西岛(Guernsey)、泽西(Jersey),甚至是某些欧洲国家,例如塞浦路斯(Cyprus)。这些国家有信托法律说明信托的性质和各持份者的权利及义务,可是,有资产的安排往往就有争端,更何况,争端有时候不在该等国家,而是成立人或其家人所住之地、其经营企业的地方、信托管理的实际所在地等。因此,信托安排是否稳妥是个复杂的问题。
以下的讨论泛指中国境外成立的信托。
信托被挑战的原因包括以下方面:
1.资产被追回
据某些国家的规定,夫妻的资产是属于家庭的,即使资产在丈夫名下,他也不可以随意把资产转让予受托人且排除妻子为受益人。
另外,如果一个企业家把自己的财产转到信托去,不久后他的企业经营失败甚至破产,债权人向他追讨直接债务或要求他承担担保人责任时,债权人也有可能把信托下的财产追回。在这种情况下,尤其是成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时,信托安排保护不了该等财产。
2.成立人的权力过大
某些国家允许成立人保留重要的权力,例如:变更信托契约,更换受托人,增加或减少受益人,就信托资产的处置指示受托人,作出投资决定,选择投资顾问等。成立人越是运用该等权力就越是削弱信托的稳健性,因为如果信托的主要事务实际都由成立人做主,信托就可能被法院视为虚拟安排,信托资产则被视为仍然属于成立人。
有些成立人知道他们不能以成立人的身份控制信托资产或受托人,因此安排自己或家人担任信托的“保护人”(Protector),目的是保护信托资产,并就资产的处置和投资向受托人提供意见。但如果保护人运用权力的力度过大,情况就如成立人权力过大一样,可能达不到成立信托的原意,导致信托被挑战。
香港终审法院过去曾处理一宗案件(PoonLokToOttoformerlyknownasPunLokToOttov.KanLaiKwanalsoknownasKanLaiKwanKayandAnor(2014)17HKCFAR414),有关在离婚过程中法庭如何看待其中一方所成立的信托的问题。案件涉及一个于泽西成立的信托,成立人及保护人均为潘乐陶先生,他也是受益人之一。他对信托拥有很大的权力,可以更换受托人,而受托人往往遵从他透过意愿书提出的意愿(包括在增加受益人、分派信托收取之股息的安排等)。另外,受托人移除受益人或更改信托契约条款前,必先取得潘先生(作为保护人)的同意。法院认为潘先生一直主导信托的管理和资产分配,信托资产实为他拥有,当他离婚时,全部信托资产均会被视为他可用的财务资源,因此,前妻可分割信托资产的一半。
另一例子是新西兰的案件(JSCMezhpromBankvPugachev[2017]EWHC2426(Ch))。该案涉及五个新西兰信托,成立人Pugachev先生同时为保护人,他广泛的权力包括否决受托人行使其权利(如投资、分派或移除受益人),增加或移除受益人,开除受托人等。当他的债权人挑战信托时,法院认为该等信托为虚拟安排,信托的作用是让Pugachev先生维持对资产的拥有权,可见信托有时候起不了防火墙的作用。
另外,在十多年前英国的一宗离婚案例中,丈夫在婚姻期间将其部分资产转移到一个信托里。在法院考虑前妻可分割丈夫的资产是否应包括信托资产时,法院认为关键问题是:如果丈夫要求受托人预付信托资产给他,受托人是否很有可能会遵从,也就是说,成立人能否轻易取得信托资产。
3.成立人实际控制信托中的资产
如果信托资产只是私人公司的股份,而成立人实际上是该私人公司的董事或控制该公司的董事会,掌管公司的业务,受托人对公司的管理甚少干预,只维持被动股东的角色,法院可能认定信托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是成立人,而非受托人。潘乐陶先生成立的信托中唯一资产是一家百慕大公司的股份,受托人只是公司的被动股东,而潘先生则控制该公司的董事会,可控制公司的发展、投资、派息等重要事务。这也是香港法院视信托资产为潘先生的资产的原因之一。
信托安排还有什么税务风险?
无论信托在法律上是否被挑战,个别国家的税务机关也不一定完全按照信托下的资产分配安排征税。
例如: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新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引入了“受控外国企业”概念。根据该概念,如果中国税务居民成立人对信托持有的公司有控制而该公司是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中国税务机关有可能将有关公司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个人的部分,计入该居民个人的当期收入,从而产生个人所得税风险。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信托成立人单方面将共有财产投入信托,而此前没有做有效的分割,除了可能会引起以后的法律纠纷外,也可能产生复杂的税务问题。例如在其配偶是中国大陆以外其他一些有赠予税或遗产税的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的情况下,根据所设立的信托类型,信托安排可能会产生当地赠予税/遗产税或/和所得税的影响。
因此,在成立信托之前应作充分的筹划和考量。
适当操作信托及其他安排
虽然某些信托会被挑战,但从过往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如何适当操作信托安排,包括:
?成立信托不能违背法律保护某些人士或关系的目的(例如夫妻的共同财产),也不能不诚实地逃避债务;
?成立人和保护人行使权力时需考虑此举会否过分摊薄受托人的权力,也应避免过分控制信托的安排和资产;
?不一定需要把所有资产转到信托中,即避免把所有资产放在“防火墙”内;
?在成立信托时可根据成立人的具体目的,考虑不同的信托架构(如全权信托﹑备用信托等)。
而且,信托往往是家族企业传承的其中一环而已,在成立家庭信托时,成立人也可考虑同时建立“家族治理原则和措施”和进行其他安排,以避免重要事宜只由成立人决定而导致信托过份偏离其原意:
?执行合规而高效的家族资产持有和营运架构;
?定时跟踪管理家族成员税务居民身份的变化;
?订立家族宪章,说明对发展家族业务的任务、政策和方针;
?成立家族委员会以助受托人管理信托资产,并在投资、业务经营、股息政策、家族成员参与管理、向家族资产借贷的条件、个别成员退股和增股的方法、禁止行为等方面进行集体决定;
?立遗嘱以分配信托以外的资产;
?结合保险产品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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