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固有业务监管信托固有业务监管办法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信托固有业务监管,信托固有业务监管办法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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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隔离保护制度是什么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及法律架构设计探讨?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是指什么信托和银行的区别是什么?信托的隔离保护制度是什么信托隔离保护制度是指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得进入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可以对抗信托各方当事人的普通债权人,且受益人仍能获得信托收益,信托并不因此当然终止。

信托财产之所以具有破产隔离功能,根源在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虽然名义上归受托人所有,但是它必须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也独立于信托其他当事人的固有财产,仅受信托目的的约束,为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相关第三人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根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即自行封闭与外界隔绝,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也与委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据此,完整的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风险隔离: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破产的风险隔离、与受托人破产的风险隔离、与受益人破产的风险隔离。三者缺一则构不成真正意义上的破产隔尚。

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及法律架构设计探讨?没有遗产税了,还需要保险金信托吗

作者|尹泰芬

来源|尹泰芬(ID:tinafen2010)

跨界团队长|北大经硕|财经博主|法系保险经纪|专栏作者原文在我的公众号:broker_Tina

微信:tinafen2010

原文题目:如何快速了解保险金信托(三个基本问题)

好久没有写文了,千言万语萦绕在脑间,却始终没有总结和输出内容。

那天看到一篇文章,实在不敢苟同,于是乎,心痒痒的,还是决定把近期热门的话题整理输出,希望提供一种思路(主要针对三个基本问题进行解答)

信托公司倒闭了怎么办(本文有答案)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偶尔有人问,找时间再写)

一、保险金信托是谁的最爱

保险金信托是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联合推出的创新金融工具,由保险产品提供风险保障、由信托合同提供财富保障的一种资产安排方式。这也成为各家保险公司跑马圈地的“新式武器”,哪家还没有,那得抓紧了。

目前,中德安联(联合长安信托)、同方全球(联合中信信托)、天安人寿(联合中融信托)、平安人寿(联合平安信托)、友邦保险(联合中信信托)、中信保诚人寿(联合中信信托)、中意人寿(联合昆仑信托)等公司均已推出类似产品。

保险金信托相较于家族信托模式(起步3000万),进入门槛低,可通过保费与保额之间的杠杆作用作出定制化信托方案,一般300万保费起可以定制(可选择趸交或期交保险方案),当然,每家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和保费要求不同。

二、保险金信托适合哪类人群配置呢

就是面临下列问题的人可作为提前资产安排的一项选择。

举个栗子:

这部分内容比较复杂,容我有机会再详细写一篇。

三、保险信托有哪些特点呢

四、理清三个基本问题

为了更好的理解保险金信托,我们先理清三个问题后再详细阐述。

谁是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什么是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可否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的受益人以上三个要素决定了一份信托合同是否成立。

那么保险金信托是什么?我们先看看网上某位作者的定义。

这个定义对吗?

接着这位作者接着说,

因此推导出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是不确定的,这个理解对吗?

1、到底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是谁?

保险金信托的由两部分合同组成,一为保险合同,受保险法约束;二为信托合同,受信托法约束。

为了更好的了解总体结构,请查看下列图示。

首先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主要保险产品为年金或高杠杆终身寿险),通常要求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等保单生效,并过了犹豫期后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此时需要签订信托合同,并详细定制信托计划。

此时,投保人成为信托合同的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签订信托的目的本身就是传承投保人的意志,并使其延续和履行,而非保单受益人的意志延续。

那么设计保险金信托计划后,若投保人(委托人)身故,信托合同是否有效?

情形一,若投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投保人身故后,身故保险金进入信托计划,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执行。

情形二,若投被保险人不同,若受托保单的投保人进行变更,新投保人撤销该保单或是将该保单的受益人由信托公司变更为其他人的,信托项目提前终止。

因此,如果想贯彻投保人的资产规划的意志,最好设立不可撤销保险金信托,较为妥当。

2、什么是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

信托法如何规定信托财产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受托人(指信托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因此信托财产不一定是实际财产或实物财产,也可能是一种权益权利。

网上这位作者说到,因为保单有可能退保,所以为不确定财产,因此信托不成立。

当保险合同生效并过了犹豫期,变更受益人为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时信托财产为一份远期保险金权利。如果投保人退保,可撤销信托合同。投保人可在签订信托合同时,约定信托是否可撤销或更改,如约定为可对信托进行撤销或更改,委托人有权对信托合同撤销或更改,信托撤销不需要缴纳费用,但信托内容变更,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有不同的收费政策。

目前可作为信托财产的除了现金、部分贵重物品和合同收益权等以外,房地产、股权等还未纳入信托财产范围。因为所有权的转移部分在实操过程中有相当大的难度。

3、可否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的受益人

上述描述可以理解为保险法要求保单受益人须为有可保利益的自然人。那么真的是这样吗。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以上是保险法法律条款中“受益人指定”的规定。

保险法什么时候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呢,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结合两部法律的两个条款规定,受益人的指定仅需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或被保险人指定即可,至于是否一定为自然人,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指定信托公司为受益人是合法合理的。

五、信托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有人会担心信托资产进入到信托公司后,若信托公司倒闭破产,信托资金会不会受影响的问题。

信托公司本身问题不会导致信托不能正常管理。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据此,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作出了保障规定,信托财产不受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本身债务、破产等影响。换言之,即使信托公司发生问题,信托财产仍然不受影响。

二、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根据第四十条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综上,信托法不仅从制度上保障了信托财产不与受托人本身资金发生混同,不受受托人本身债权债务的影响,保证了信托管理不受受托人资质能力的消极影响;而且在前一受托人发生困难或者类似问题导致不能正常管理信托事务时,信托法规定了其退出与继任机制,同时赋予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变更、选任新的受托人的权利。两者结合为信托管理不受受托人本身问题影响。

今天主要针对保险金信托的基本问题,通过法律条款进行了解释。

有没有觉得枯燥?

没事,

这些条款你会有用到的时候。

很多人可能对另一个话题更感兴趣,比如为什么/如何有效配置保险金信托的话题。

不是所有人都需要配置,这不是标配,是一种选择。

选择了一种资产配置方式,就选择一种生活方式。

我们下一篇文章见。

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是指什么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自营业务,2002“信托行业第五次整顿”为区分信托存款贷款、委托存款委托贷款等负债融资类业务,将信托公司资本金科目下以及相关业务称为“固有业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在目前的法律规则架构下,并非不能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只是不能以信托方式募集,例如有些信托公司利用资本金做有限合伙企业的GP。

信托和银行的区别是什么?感谢邀请,我是信托者,专注信托。

银行,信托,券商,保险作为我国金融业的四大支柱行业,资管规模的存量也都万亿级别。其中规模最大的当属银行理财和资金信托

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第一季度底,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为22.53万亿元。

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变动情况

据中国理财网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非保本浮动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存续余额22.04万亿元。

银行理财和信托产品分别是由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发行的,两者都是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

从注册资本来看,不同级别银行的要求不同,全国性商业银行要10亿,城商行1亿,农商5000万。信托的话,统一为3个亿,而且得是实缴货币资本。现阶段68家信托机构中注册资本金超过百亿元有7家——中信信托,平安、中融、昆仑、重庆、兴业,华润信托。

从专业程度来看,银行和信托公司还是有一定差距的,实际上银行这么多年来的核心业务偏向于通过存贷款挣利差的“躺赚”模式,所以缺乏主动研发理财产品的动力。

资管新规出台,同意设立理财子公司,专注资管业务——改变过去银行理财业务赚取息差、承担风险的业务模式;隔离表内表外风险,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实现专业化分工,表内专注于围绕信用风险识别的借贷业务,表外专注于价值发现的资管业务

而信托公司则一直扮演着专业投资机构的角色,每一笔投资业务都要独立完成完整的尽调、研发和产品设计,因此从投资的专业程度上来讲是更胜银行一筹的。但其实资金来源更多还是来自机构资金业务也源自”资金出表“。资管新规出台,信托也必须以产品创新转型促进金融创新,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回归资管业务本源。

从投资门槛来看,以前银行理财的最低投资门槛统一为5万元,已经降到了1万元。后期还有有一元抢银行理财出世;信托的投资门槛要,单笔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而且单个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从收益期限来看,银行理财的可选范围较多,短的有7天、14天、30天等等,长的有180天、270天、360天的,但其实除了30天以下的收益相对较低之外,其他各期限的产品预期收益并没拉开差距。信托平均收益8-9%,期限也是以12个月,24个月为主。

平均期限1.79年。

从产品投向来看,银行理财和信托都是以”非标业务“为主,更多还是”债“。

银行理财资金去向

信托资金去向

从风险情况来看,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第一季度信托业不良率在1.26%;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2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89%。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银行理财的优势在于可选择期限较丰富,门槛低,受众广泛;但是各个期限收益都较低,适合一些资金略羞涩,短期需用钱,没什么投资经验,没什么追求的佛系投资者。而信托的优点在于收益远高,发行主体更专业,产品设计更合理。但投资门槛很高,对投资者资质的要求高,适合高净值人员理财需求。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分享,感谢阅读,麻烦点赞,加个关注!!!

关于信托固有业务监管,信托固有业务监管办法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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