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三人集团下属分公司,以及三人集团下属分公司有哪些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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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资成立公司,如何建立平衡的组织结构?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公司,股权及利益该如何分配?3人合伙开公司,出资一样,股权怎么分配比较合理?三个人投资开店,投的钱不一样怎么分股?三人合资成立公司,如何建立平衡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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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分享转发到头条复制链接微信微信扫码分享新浪微博QQ空间举报彬哥影视视频2019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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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如何管理、使用企业的?
(1)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及性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二是合伙经营创造和积累的财产,即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第一,合伙人出资财产。在合伙人出资财产中,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权和管理权。第二,合伙积累财产。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种共有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但只在分配利润、退伙以及解散清算时,合伙人既不得以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在其他情形下,合伙人既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按份额大小决定合伙人管理使用合伙财产以及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等权利的多少。(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企业治理结构的目的
治理结构的目的就在于通过适当地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即企业所有权),来确保企业的决策效率和稳定持续发展。一、一个有效率的企业治理结构在于责权利统一基础上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长期合作治理结构有效率的前提是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对称分布,即我们常说的要责权利统一。但是,谁有资格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传统的看法可归纳为“股东至上”逻辑。按照“股东至上”逻辑,一个必然的推论就是:有效率的治理结构只能是“资本雇佣劳动”式的单边治理结构。在这一结构中,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全部归雇主(或股东、出资者)所有。单边治理结构常见于业主制企业、合伙企业及一些股东主导型公司。这些古典企业生存了几百年。然而,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是,正是这些符合“股东至上”逻辑的企业制度,在微观经济领域的地位日渐衰退。现代社会几乎成了“公司社会”,大量处于统治地位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恰恰是偏离“股东至上”逻辑的。〔1〕首先,从理论上说,企业本质上是利益相关者缔结的一组合约,其中每个产权主体向企业投入专用性资产,构成了“企业剩余”生产的物质基础。可见,对“企业剩余”做出贡献的不仅仅是股东投入的实物资产,而且还有雇员投入的专用性人力资产,以及债权形成的资产等,按照谁贡献谁受益原则,这些产权主体都有权参与剩余分配。其次,出资者投资形成的资产与债权人的债权,以及公司营运过程中的财产增值和无形资产共同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公司凭借法人财产获得相对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由此得以成为人格化的永续的独立法人实体。显然,公司行为的物质基础是法人财产,而不是股东的资产,其权利基础是法人财产权,而不是股权。再次,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绝大多数资本所有者只不过是资本市场上的寻利者,真正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操心,真正支配企业的其实是向企业投入大量人力资产的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最后,企业面临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其生存和发展越来越依赖职工的素质,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对地位的变化增强了企业中人力资本所有权的谈判力,物质资本所有者要想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必须依赖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合作。所以,把企业的目标简化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是没有道理的。企业的核心问题应该是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企业的生命力决不是来自股东,而是来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这就要求一项制度安排必须平等地对待每个利益相关者的产权权益。具体地说,就是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来实现各自的产权权益;通过控制权的分配来相互制约,以保护自身权益,免遭他人侵害,从而达到长期稳定合作的目的。简而言之,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并且对每个利益相关者来说,相应的两种权利都是对应的(杨瑞龙、周业安,1997)。我们把这种双边或多边式的合作模式称为“共同治理”。
合伙企业该如何经营?
在用人问题上,要时刻注意创造公平环境。有公平才能有效率,才能团结,才能创造优良的合伙文化。作为合伙企业的领导者,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讲,就叫做惜马、用牛、赶猪、打狗。
个人与企业的关系,是大多数合伙企业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真正完整的合伙企业应该是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者俱备。不正确处理这三者关系,就不能较好地形成合伙企业组织理念和团队精神。
大部分合伙人既是所有者、经营者,又是劳动者。合伙企业的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其虽然按照《公司法》实行了公司治理,但是往往难以形成法人治理结构。这既是合伙企业的体制问题,但又是合伙企业合伙文化中的基础部分。
解决这个矛盾的可行手段,还是要依靠共享的价值观和人本管理观念,并要有切实的变革手段。
第一,推行民主化管理。合伙企业是知识型组织,是合伙人价值体现的载体。合伙企业的有效管理和长远发展依赖于合伙人,这是民主管理的内在基础。从外部看,不断增加的机会和快速激烈的竞争,也迫使合伙企业的管理趋向民主化,因为这是取得竞争优势的唯一途径。
第二,重能力而轻级别。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自我实现价值在于创造而不是在于权力,在于工作而不在于等级。知识和能力构成合伙企业的价值基础。因此,合伙人们的报酬应根据贡献大小而非职位的高低。这将有利于淡化级别和地位竞争,净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保持合伙企业人文环境的和谐、协调与美好。这也是优良合伙文化形成的基础。
第三,核心层的自我超越。合伙企业是一项事业,将合伙企业做大做强是一种境界,但合伙企业管理层如果没有正确的理念和远大的抱负,要将合伙企业推上光明的道路也不太可能。如果以善于把握方向和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作为价值尺度,管理层因此一定要比贡献在业务上的属员拿得多,既要升官又要发财,就将大大增加内部摩擦。这样,要么专业人员都向经理岗位上拥挤,造成人才浪费;要么各奔东西,造成人才流失。合伙人们应该把握好自身的管理角色,实现自我定位、自我约束、自我实现,乃至自我超越。唯一需要做好的就是使合伙企业内资源各得其所、各尽所长,使合伙人在各自的岗位上实现自我价值,获得其应得的经济的、社会的和自我需要的满足。
关系在中国儒家文化体系里一直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我们曾对许多合伙人进行调查,他们绝大多数人认为关系在日常工作中起很大作用,而且年轻人更注重关系。实际上,功利关系近期传播很广,所谓功利关系意思是利用个人关系去谋取利益和达到目标。
合伙企业成功的重要前提是,合伙人之间的关系要像家庭成员一样团结,即像一家人一样。中国著名社会学家林语堂认为:家庭和他的朋友形成了一个坚实的壁垒,对内精诚合作、互相帮助,对外则比较冷漠、防范于人。最终导致家庭形成一个城堡,在这个城堡之外,任何事情都是合法的掠夺;在城堡之内,人们相互信任,共分利益。我们发现:被调查的合伙人绝大多数不相信外人,除非他们有机会更了解他们。而且大部分人承认他们喜欢利用关系,通常是以官方渠道来解决日常工作中的麻烦和获得个人利益。
基于我国的合伙文化环境和现实状况,有必要在合伙人理论和实践中加强合伙关系的管理。合伙企业应当视员工和合伙人为伙伴,做事大家一起协商,而不是上下级行政命令。做合伙企业的老总也是在做人,人做不好,合伙企业更做不好。培育合伙精神与提倡适度竞争是辨证的统一。强调合伙精神并不是否定竞争,但竞争并非窝里斗。
1.以强化关系资产的管理改善合伙关系。关系资产既不同于物质资产,也不同于人力资产。关系资产表现为人际关系的价值,对于合伙企业而言,其内涵主要是通过互信合作,提高合伙......余下全文>>
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企业管理机构上有何不同
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首先是适用法律不同,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公司制企业适用《公司法》
由于适用法律不同,所以合伙企业新开,一般是出一份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相对灵活,以后公司管理运行以合伙协议为准。
公司制出一份《公司章程》,为公司管理准则。
当然,公司章程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履责,而合伙企业没有股东会和董事会。
公司制与合伙制的区别是什么,各有哪些利弊
概念不同
公司制:公司制是经济组织,以法人财产制度为核心,以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从事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
合伙制:合伙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一起创办的企业,是合伙人共同享有企业权益资产的非公司制企业
成立基础
合伙企业基于合伙协议(设立程序、管理方式、分红模式等自由度高,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多);
公司基于章程(自由度相对较低,公司法强制规定了很多内容)。
决策和责任
公司制:独立法人进行直接决策,由法人独立承担责任
合伙制:合伙人商议决策,可以说决策一个事情要所有合伙人都同意才能通过,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
至于哪种形式更好很难限定。
合伙建立的方式比较灵活,合作方式也多种多样,合伙更凸现其人合性质,公司制企业更凸现其资合性质,比如合伙经营出现问题或者终止经营,各方可以取回自己的财产,而公司制企业必须经过清算程序确认各方对清算财产的分配,否则不得取回财产,投入经营的资产进入公司后也就发生混同,投资人拥有的只是份额,而不是具体的某项资产。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制公司相比,各有什么利弊呀。
公司制企业是一种以法人财产制度为核心,以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从事较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公司制具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公司就是法人。公司是一个法人团体,具有法人地位,具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现代公司制的根本特点。第二,公司实现了股东最终财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合伙制企业是指由两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制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共同经营,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我国法定公司形式有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只有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及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东应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不同
我先把他们的特点和差异说一下,然后把公司法中的几种(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及合伙企业的规定附在后边,给朋友参考。朋友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选择,在都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优选。
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
首先,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其次,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这一区别有两重意义,第一说明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第二说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有限公司的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合伙企业是每一个独立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与它们在产权结构方面的区别有密切的联系。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而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
最后,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投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附:
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但是法律确认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承认它有一定的独立的能力。我国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在立法上采取了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企业即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无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个人独资的企业的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必须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不能使用“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等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法律没有限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金额,由投资人在设立时予以申报。投资人的申报金额原则上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可以是个人资产出资,也可以是家庭共有财产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2、个人独资企业的限制条件(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规......余下全文>>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组织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设立的非法人企业。
投资人可以雇别人帮助其经营。
合伙企业为至少有两个合伙人设立的非法人企业。
合伙企业中有执行合伙事物人,也可以雇别人帮其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其可以再雇别人经营。
合伙企业中,有至少2个合伙人,合伙人再决定出执行合伙事物人,也可以再雇合伙人之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结构是个什么模式?
9月26日消息,阿里巴巴集团联合创始人、董事局执行副主席蔡崇信发表了一篇名为《阿里巴巴为什么推出合伙人制度》的文章,以回应昨日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的《投资者保障杂谈》,解释阿里为何坚持用合伙人制度在香港上市。
文章中写道,“我们提出了一个合伙人的公司治理机制,这个机制能够使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即公司业务的核心管理者,拥有较大的战略决策权,减少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从而确保客户、公司,以及所有股东的长期利益”。
阿里巴巴为什么推出合伙人制度
此前,阿里巴巴集团多次与香港监管机构探讨,如何把我们的管理创新和资本市场的有效治理对接。作为一家主要业务都在中国的公司,香港自然是我们上市的优先选择。
我们提出了一个合伙人的公司治理机制,这个机制能够使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即公司业务的核心管理者,拥有较大的战略决策权,减少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从而确保客户、公司以及所有股东的长期利益。
有传言说,阿里巴巴的提案威胁到了香港监管机构所倡导的“一股一票”原则。事实并非如此。
我们从未提议过采用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的方案。一个典型的双重股权结构,是允许那些拥有更高投票权的人在公司任何事务的投票上享有这种权利。而我们的方案则充分保护了股东的重要权益,包括不受任何限制选举独立董事的权利、重大交易和关联方交易的投票权等。
我们为何要坚持这种合伙人的治理结构?我们的首要目标是保证公司的文化传承。在过去的14年里,阿里巴巴的使命就是:“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努力帮助创业者和小企业去成功。明确的使命、对长期目标的追求,以及对价值观的坚持,才真正定义了“阿里巴巴文化”,并使得我们取得了今天的成绩。
同时我们也观察到,不少优秀的公司在创始人离开后,迅速衰落,但同样也有不少成功的创始人犯下致命的错误。我们最终设定的机制,就是用合伙人取代创始人。道理非常简单:一群志同道合的合伙人,比一两个创始人更有可能把优秀的文化持久地传承,发扬。
我们相信合伙人制度可以让我们基业长青:合伙人是平等的,他们会摈弃官僚作风和等级制度,而通过合作解决问题。合伙人不仅仅是管理者,他们同时也是企业的拥有者,有着极强的责任感。合伙人制度通过每年接纳新的合伙人,注入新鲜血液,不断焕发活力。通过这个机制,我们相信,我们可以保持持续的创新、不断的提升阿里巴巴的人才力量。
没有理解我们合伙制真正意图的人,很可能会批评我们的方案仅仅是一个公司的创始人想保持控制权。我们其实有着完全不同的目标。14年来,我们从没想过用股权结构的设置来控制这家公司,此时此刻,我们更不会!我们只想建立并完善一套文化保障机制,让这家公司能够持久健康的发展,我们希望公司的未来远远超越任何一位创始人的寿命,我们是在寻求一种可以保障公司持续发展102年的机制。
我们坚信,在这个不断变化和颠覆的世界中,保持公司的创新能力、文化和使命,是成功的关键。合伙人制是一种创造性的方式,在保证股东核心利益的同时,也坚守着“我们是谁”——这一点我们不能,也不会改变。
合伙制私募基金为什么基金采用合伙制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所谓合伙制私募基金,就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只私募基金。不同以往,合伙制私募基金只能投资PE类投资,合伙制私募基金也能开设账户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合伙制私募基金特点
采用合伙制私募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合伙制私募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合伙制私募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公司,股权及利益该如何分配?为了实现经营管理的正常和有续,出资注册公司必须确定一个大股东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牵头人,可以51%控股,也可以按三分之一强配股,按照股比分配会计作业后的收益,承担相应责任,组建股权结构科学合理的公司,按权重承担有限责任及决策制衡,推举董事和监事,制定公司章程,聘经理人员和各专业技术人员,这样的配置可以最大限度抵御人员和市场风险,优势互补和发挥各股东作用!平稳起步和发展公司!
3人合伙开公司,出资一样,股权怎么分配比较合理?股东分为四种:资金型资源型顾问型能力型。
股东性质又分为三种:全能性股东(四中类型股东都占)复合性股东(占有一种以上)单项性股东(仅占一种)
股东类型不同进入条件不同。(比如资金型股东:只出钱不做事的要溢价进入)
股东性质不同所占比例也不同。
现在绝大多数老板都是拍一拍脑袋就定下来股权比例,也没有签订进入退出机制。导致企业越大问题越多,最后被自己人搞垮。
股权比例如何设定?进入、退出机制如何签订?如何在未来公司的发展中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内容太多。只能粗略说一下大概。详细了解的可以私信小编。小编为您解答。
三个人投资开店,投的钱不一样怎么分股?三人投资总有一个牵头的,他会通盘考虑,出资只是很小的一方面,毕竟只要项目好,资金总能解决的。
一般情况下,牵头人肯定要占51%,保证控股。剩下的就是另两个人分。具体肯定还要因人而异,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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