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腐败成A股毒瘤 监管风暴直指投行潜规则
PE腐败成A股毒瘤 监管风暴直指投行潜规则 更新时间:2010-9-5 4:06:55 段铸
编者按/ 从国信证券李绍武案到中信证券谢风华案,券商保荐代表人违规持股产生的PE腐败问题已经成了A股一大毒瘤,而近期部分上市高管的密集离职,也不乏有人为金蝉脱壳后兑现上市前持有的股份。保荐人、中介机构、上市公司高管交叉捆绑的利益集团,正把新股 发行当成个人财富的印钞机,无孔不入的内幕交易也正伴随市场的扩容从二级市场转向更为隐蔽的一级市场。面对媒体的质疑,PE监管风暴山雨欲来,但市场期待的是以法制建设为前提的交易环境清理,而不是花拳绣腿式的整风运动。
8月30日,原本是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块某家拟上市公司上市材料的“封卷”日,其公司高管也早早来到北京,准备参加庆祝活动,然而,他没有想到的是,公司的上市材料在当日未能如愿“封卷”。
“自该公司过会后,媒体出现了众多负面报道,发审委要求补交解释材料。”一位全程参与该公司上市过程的知情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最近证券发审部门对于中小板、创业板企业上市的审核非常严格,凡在过会、“封卷”过程中出现媒体质疑报道、举报等事项,都要求公司一一澄清,并以书面材料的方式向发审委补交解释材料。
而据记者了解,针对PE腐败,一场自上而下的证券市场监管风暴正在从监管层、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各个方面开展。前述公司未能如愿“封卷”,只是因为,正处监管“敏感期”。
PE暗股不设防
“封卷”一词在证券市场上有特殊的含义,指的是拟上市企业所递交的所有材料符合并通过了证券发审部门的审核,并将材料封存盖章。
“‘封卷’是一个过程,更是企业上市过程中最重要的里程碑,拟上市企业通过发审会议后,还不能被认为闯关成功,而‘封卷’后,发审委会给企业安排具体的上市日期,也就是说,能否‘封卷’才是企业能否最终登陆证券市场的最终关口。”北京一位券商人士告诉记者,过会后却未能上市的案例虽然不多,但确实存在,比如立立电子,而“封卷”后却未能上市的案例从未出现过。
“按照目前中小板的扩容速度,从过会到‘封卷’一般情况下需要两周时间,创业板则更快一些。”前述北京券商人士表示。
而根据前述消息人士透露,未能如愿“封卷”的这家企业实际上已经成功过会一个多月。该公司此前曾被媒体质疑其保荐人违规参股了自己做的项目。
其实,这已经是当前市场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现在谁不参股谁是傻子,利益实在太大。几毛钱入股,上市成功之后就是几十元的高价,几十倍乃至上百倍的暴利空间谁不要?”一位资深律师向记者透露,这在中国PE阶段非常普遍。海外市场对参与PE是有严格限制的,如家庭个人财产规模限制,如不能做广告,上市前私募不能超过多少人等等都有严格规定。中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保荐人及其配偶不能入股,甚至连参与PE项目的其他工作人员都没有规范到,属于典型的不设防。
“最近媒体报道的新上市公司高管辞职为套现做准备的现象,正是PE市场当前乱象的真实写照。”该律师说,PE本来是私募行为,但现在几乎成了准公开发行。
记者采访中发现,PE暴利是吸引很多业内人士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在海外市场上,新股发行根本没有这么高的溢价水平,新股上市较之发行价格有10%到20%的溢价水平就相当不错了,从业者根本没必要用职业信誉冒险去获取有限的市场差价。
媒体和市场的监督显然引起了监管者的警觉。前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最近监管力度空前加大,PE腐败和内幕交易就是监管的两大重点方向。
券商自查:坦白从宽
针对PE腐败,一场要求券商自查的监管风暴正在蔓延。
据接近证监会的人士透露,8月初,证监会已要求证券公司投行部门进行自查。此次自查主要针对保荐代表人的代持股问题。所谓代持股指的是,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签订秘密协议,保荐代表人承诺上报项目,其因此可以拿到该公司比较可观的发行股份,保荐代表人通过亲戚或朋友代理持有发行人股份,以此获得巨大经济利益。
据本报记者日前获得的一份深圳证监局印发的《关于强化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保荐工作质量的通知》显示,该通知已经下发到辖区内所有证券公司。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对保荐业务相关人员违规持股、尽职调查不充分、辅导工作不扎实以及持续督导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展开自查,并于2010年8月31日将自查结果上报。
深圳某合资券商内部人士向记者证实了此事。
“文件的起草日期在6月底,实际下发到各证券公司的日期是8月初,我们这边采取的方法是投行部人员自查,不仅仅是保荐代表人,连投行部的普通员工也要自查,并与公司签订一份承诺书,承诺本人及配偶未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所参与项目涉及的拟上市公司股票。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我们公司自己有内部稽查部门,具体负责此事,”深圳另一家大型券商内部人士也证实了此事,“先自己坦白,如果自查中没有发现违规持股,而被证监局查出来,严惩不贷。”该人士向记者透露,这句话是公司领导在安排自查时的表态。
在深圳证监局的上述通知中,对于“坦白从宽”有如下表示:公司可以就自查自纠相关问题按照规定向我局申请责任减免。
一位券商人士提醒记者,“坦白从宽”已有先例。2010年5月,国信证券投行四部原总经理李绍武被公司开除,7月,国信证券通报了李绍武被开除原因:涉嫌PE腐败。
根据国信证券通报资料,2001年以来,李绍武通过其妻及设立公司等方式,参股已上市公司莱宝高科6万股、轴研科技65万股,以及准上市公司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万股,仅此三项总投入不足143万元,按照目前市值测算金额已经高达3200万元,投资回报率高达20余倍。
该案被业内称为PE腐败第一案,随着李绍武PE腐败案发,保荐代表人、IPO法律顾问、IPO财务顾问等参与上市公司首次发行的相关利益人员利用Pre-IPO的方式突击入股,分享上市公司融资盛宴的“PE腐败潜规则”才被世人所知。
除IPO之外,上述潜规则还被广泛应用于已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活动中。
“随后,中信证券投行部原总经理谢风华和其妻子华泰联合证券原执行董事安雪梅涉嫌PE腐败案更让监管层很震惊,谢风华夫妇俩更是以逃匿的方式逃避监管层的调查,至今音讯全无。”前述北京券商人士告诉记者,尽管PE腐败长期以来都存在,但是直至2010年才曝光于世,且三起都涉及国内知名券商,谢风华本人更是投行界内领军人物,监管层压力很大,“这可能是促成此次监管风暴的根本动力。”该人士表示。
记者注意到,确如前述北京券商人士所言,在深圳证监局的《通知》中,国信证券李绍武案被当做案例提及,只不过国信证券变为“某证券公司”。可见监管局践行了“坦白从宽”。
该通知内容除了要求对保荐代表人持股进行核查外,还要求辖区各证券公司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保荐业务年度执业报告,并加强规范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
不仅如此,此次深圳证监局的监管力度之强还体现在要求证券公司加强持续督导工作。
据前述接近证监会人士透露,此次证券公司自查已经完成,并于近日将自查的结果上报证监会。
清查保代队伍
对于PE腐败的监管,不仅仅是深圳证监局一份通知,一场自上而下的证券市场监管风暴正在从监管层、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各个方面开展。
“这个圈子最近事情比较多,被暂停执业和取消资格的传闻很多,更是经常听说某某被叫去谈话了。”一位券商人士透露,对于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是全行业性的。
据透露,在2010年5月召开的2010年度第二次保代培训会议上,就传出了监管层要加强对保荐代表人处罚力度的消息。有参会保荐代表人回忆,“监管层在会上不断强调保代责任与处罚,气氛要比以往的培训会严肃和紧张很多。”
记者从前述深圳某大型券商内部人士处了解到,除了证监会大规模整治保荐代表人队伍之外,各下属证监局也从企业IPO的各个程序上严查保荐代表人的上市辅导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力度空前”。“很少有人关注这一块,作为保荐人,券商投行部一般都是完成IPO项目后撤离,持续督导只是个形式,而近期招商证券一位保荐代表则因为持续督导不利,被停止进行保荐业务一年。”前述北京券商人士表示。
同时,监管层还要求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召开IPO预审会时保荐代表人必须到场接受询问;召开发审会时,将有一半以上的时间是由发审委员对保代进行提问,且必须要求保代一一做出解答。
保荐代表人一直是各证券公司全力争抢的人才,拥有保荐代表人数量的多寡直接决定着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的实力大小。
据了解,监管层已经对保代队伍中存在的频繁转会、执业不作为、专业能力差、IPO申报随意、PE腐败、保代资格等六大问题密切注意,“特别是涉及PE腐败问题的保荐代表人,只要有人举报,就一定彻查到底,查清一个处理一个。”前述北京券商人士表示。
而证券公司对保荐人的约束也开始从严。一位大型证券公司的法律顾问告诉记者,应客户要求,最近他起草了一份协议书,其主要内容是:要求保荐代表人提供的资料信息是真实的,如果证监会对这些信息经核实后出现问题,除了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外,该公司还将据此解除与保荐代表人的劳动合同,并就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双重”保荐制,即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都要承担保荐职责。虽然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法律地位是不相同的,然而从目前有关制度设计来看,两者法律责任却是“连坐”。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如违反此规定,轻则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重则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当发行人违规时,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将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当发行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出现违规情形时,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为了不受违规操作的保荐代表人的牵连,证券公司才做这样的规定,这样可以警示保荐代表人,降低自己的法律风险。”前述法律顾问说。
长期从事证券类案件办理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认为,保荐代表人的代持股问题很隐蔽,很少由保荐代表人的亲属直接持股。参股相关方一般为私下的君子协议,因此只要双方不透露,而且在一定时期内不发生资金往来,基本无从查证。
“仅仅靠自查方式很难解决保荐代表人的代持股问题,重要的是要严格执法,加大保荐代表人的违法成本。”张远忠说。
本报记者朱紫云 实习记者许浩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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