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下发央企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国资委下发央企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0-4-26 23:24:11 国资委今日下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规定》将商业秘密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还明确央企商业秘密根据需要,可变更为国家秘密。 国资委称,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将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规定》称,央企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规定》称,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央企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央企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中央企业自行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规定》要求中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央企应当根据涉密程度等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 《规定》还要求,央企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密审查程序,规定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的保密义务。 此外,央企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 《规定》已于3月25日起实施。 作者:周红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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