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委通报全国计生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情况
人口计生委通报全国计生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情况 更新时间:2010-7-20 0:10:17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人口厅发〔201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了推动各地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管理,探索建立有利于提高人口统计质量的体制机制,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奠定基础,我委于2009年9月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现将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本次核查重点是2000年以来出生人口及其父母相关信息。这是人口计生系统首次采用收集个案信息,并对其中的流动人口开展双向协查的方式进行的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的情况下,各地人口计生委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克服困难,圆满地完成核查工作的各项任务,取得比较好的成效。 前期准备情况。《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各地立刻行动,制定本地工作方案。开展培训,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如山西运城盐湖区计生局与公安局联合发文部署信息共享;吉林成立省级核查质量督察组,随时对核查工作进展和数据质量进行督察;浙江以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形式下发核查实施方案;福建在杂志、网站上开设“清理核查专题”栏目,实时报道各地做法经验;江西由省政府专门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全省人口计生基础信息核查工作会;内蒙古部分盟市旗县、河南各县、陕西部分县成立了党政“一把手”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广东各市、县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及县镇主要领导参加的动员会;宁夏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核查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辽宁、广西等地通过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渠道对基层进行业务指导等等。多数省份就核查工作经费作出了明确安排。 信息采集提交情况。按照工作部署,各地应在2010年3月15日前将信息提交完毕,其中需要协查的信息应于2月22日前提交。截至2月22日,北京、天津、海南、四川、青海等省以及新疆兵团按时上报了全部核查信息。本次核查信息上报中,北京、天津等18个省以及新疆兵团采取集中上报的方式,其余地区由县级分别上报。新疆和新疆兵团在网络不通的条件下通过报送光盘等方式按时提交了核查数据。安徽、山东、湖北、湖南、海南、西藏、青海等省和新疆兵团上传的数据比较规范,而个别地区上传的数据无法正确导入核查工作平台,经反复重新整理后才完成提交。 流动人口双向协查反馈情况。2010年4月8日至5月中旬是本次核查工作中流动人口协查反馈阶段。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江苏、重庆、陕西、青海、宁夏等省严格按时在5月10日前完成了全部信息的反馈工作;河北、浙江、江西、湖北、甘肃等省仅比规定时限晚1天完成了全部反馈。协查反馈阶段结束后各地对核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核查结果进行了分析,撰写了总结报告。 出生人口基本信息质量情况。从各地提交的个案信息看,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都在本地的人口中,山西、云南和新疆3省的出生人口姓名缺失率较低;而个别地区10年出生人口中姓名为空的比例过半。流出人口的现居住地和流入人口的户籍地掌握不够详细是影响协查工作的重要因素。山西、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南等省流动人口的地址相对较为详细。 核查出生人口数量与报表比较情况。各地通过信息核查均发现了一些报表未反映的出生人口。其中,有6个省核查出生比报表出生多10%以上。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通过核查工作,可以看到部分地区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地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还没有建立、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配合;人口基本项目如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地址和现居住地地址登记不完整;基层基础工作不平衡,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亟待提高;信息化支撑能力有限等。各地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加强核查数据的分析研究。各级人口计生委要科学评估本次核查数据质量,准确把握真实情况,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开发利用好这些宝贵的信息资源,着重在流动人口、出生性别比、留守儿童、生育水平、人口预测等方面加强研究,为完善人口相关政策、科学编制“十二五”规划以及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提供重要参考。 完善信息质量保障措施。各级人口计生委要认真总结此次核查暴露出来的日常信息质量管理的弱点和不足,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基层信息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健全信息质量管理、评估和监督机制,始终将信息质量、统计求实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在本次核查工作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更加广泛的全员人口信息核查工作,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实现“十一五”期末全员人口个案数据库主要数据项准确率在90%以上的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在坚持自主采集、部门内信息整合的同时,加强与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的人口信息交换共享,拓宽信息采集渠道,保障源头数据的质量,建立健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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