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所细化期货异常交易认定标准
中金所细化期货异常交易认定标准 更新时间:2010-10-25 7:23:47 今后股指期货交易中,若客户单日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的,则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若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则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
近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了《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明确了期货异常交易行为九大表现形态。而在中金所向会员同时下发的有关《指引》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中,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进一步量化。上述即为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的具体标准。
监管关口前移
《指引》将于11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表现形态、认定标准及监管措施做出了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
这也是前年、去年两家证券交易所相继出台有关证券异常交易的监控指引后,国内首家期货交易所公开有关期货异常交易监控的细化标准。
根据《指引》及中金所方面的有关解释,该交易所认定的九种较为典型的股指期货异常交易行为,主要体现为交易委托、价格、频率等方面存在异常之处,比如撤单申报过于频密、申报价格过度偏离等。
也就是说,类似股指期货首张罚单中“数次出现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情节“轻微”违规行为,今后也将有规可循了。
其实,与期货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相比,上述异常交易行为情节相对轻微,通常并未达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程度。且一般情况下,异常交易行为也未违反中金所现有的《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业务规则,或者虽然涉嫌违反中金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但属于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形。因此,也有业内人士称这些期货市场上尚无明确衡量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为介于创新与违规边界的“灰色”交易行为。
中金所称,考虑到部分异常交易行为有可能被利用作为违法、违规行为的手段,如不及时加以引导和制止,有可能发展成为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甚至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价格操纵等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而在国内期货交易所中率先尝试将监管关口由违规行为的监管,前移到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
异常交易行为
或被限制开仓1个月
中金所称,在9项异常交易行为中,前五项主要是防范其发展为洗售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连续交易操纵和虚假申报操纵等典型的市场操纵行为;而后四项则分别是为了防范过度投机等非理性炒作、通过分仓等规避交易所监管、以高买低卖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以程序化交易等为手段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据有关期货公司负责人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介绍,中金所上周五向会员同时下发的有关《指引》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中,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进一步量化为:“客户单日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等。而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并向市场公告。
在会员方面,若发生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中金所将依据行为次数,逐次“对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或“对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
不过,正组织落实《指引》的中金所还称,在组织会员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专题培训,及适时对会员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抽查之际,也将跟踪《指引》的执行情况,结合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九大典型异常交易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
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
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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