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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业务有主动管理型和通道型二者的区别是什么信托到底怎么回事主动管理型信托的性质管理人可以改变吗信托行业“一法三规”主要指的是什么信托的业务有主动管理型和通道型二者的区别是什么信托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单一信托是一个出资方购买所有的信托额度,发行是人民银行报备制,信托到期后如果出现兑付问题,信托无责任,出资方与用款方自行协商。这时信托只起到一个通道的做用。而集合信托,是人民银行审批制,在信托产品设计完以后,要人民银行批准后才能发行,募集资金。在产品运做中,信托公司要做尽职监管,到期要负责兑付,如果出现问题,信托公司要担责任,甚至用风险备用金刚性兑付。这体现的是信托的管理型
两者的区别是:发行方式不同,一个是备案制,一个是审批制。责任主体不同,一个是做为通道,一个做为监管。针对的出资方不同,一个是单一出资人,一个是向群体募集出资。再细分的话还能找出区别,但个人认为以上三点是最明显的。
信托到底怎么回事首先说一下信托的起源,信托起源于英国,已经有800多年的历史,与银行、保险、证券并称为现代金融行业四大支柱。所以说信托也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国外的影视剧中都有听说过,并不是什么金融创新产品。但是为什么很多客户之前没有听说过信托公司呢?其实这也不难理解。
在咱们国家银行大概有3500多家,从业人员数百万人,保险公司100多家,从业人员超过800万人,证券公司也有100多家,不管是保险、证券、还是银行,他们的网点都是非常的多的,毫不夸张的说在路上每走几步肯定就能看到其中的一家,但是信托完全不同,目前全国只有68家,从业人员只有不到3万人,而且没有营业网点,大部分都是在高端的写字楼或者城市的核心区。对比银行业3500多家,保险、证券公司的100多家,信托的数量就很少多,那么稀缺性也就不言而喻,所以说信托公司的牌照是非常值钱的,也叫做百亿牌照,只要能做信托的,他们的股东背景相对来说都是比较强的。
目前全国信托公司一共是68家,一共71块信托牌照,还有三块未启用,2007年之后银监会明确表态不再新增信托牌照。信托公司他的股东大部分都是央企、国企、地方政府以及大型的民营企业。截止到2019年末,信托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大概是22万亿左右,超过了保险和证券,稳居中国金融业的第二把交椅。单从规模讲,信托其实早就和银行理财并驾齐驱了,为中国的高净值个人客户和各类金融机构客户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理财产品解决方案。
如果您作为企业想拥有一家信托公司的话,那么必须通过股权转让等这样的一些方式来进行,那么信托牌照的含金量可想而知,就一个字贵。
举一个例子,2015年的时候,浦发银行收购了某信托公司大概97%的股权,花费了人民币164亿元。2016年4月份的时候,武汉金控花了50亿元买了某一家信托公司57%左右的一个股权。那么从这样一个数据我们也可以推断一家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那么它的牌照价值至少也是100亿元起步的。
为啥信托行业这么受宠?因为它风险和收益匹配,信托产品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约束,还受到银保监会的重点监管。法律方面更是非常的严格,信托在咱们国家受到一法三规的一个约束和保护,这里面一法三规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还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这其中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是3亿元人民币,并且不能够分期缴纳,必须以货币的形式一次性付清。在现在的金融市场当中,信托公司注册资本金几十亿甚至上百亿也不足为奇。
这么多年来,信托给投资者带来了丰厚稳健的投资收益,难怪有人就会把信托比喻为金融理财产品当中的高富帅。除此之外,信托它还具有银行、保险、证券这些所不具备的一些优势,它可以实现破产隔离、税务筹划、财富传承、婚姻保护等等这样的一些法律功能,那么它强大的独立性是能够抵御诸多风险的一个利器,所以也受到众多社会名流的热烈追捧。
主动管理型信托的性质管理人可以改变吗主动管理型信托的性质是由管理人决定的,因此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改变信托的性质。这意味着管理人可以调整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等方面,以适应市场变化和投资目标的变化。然而,任何改变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的规定,并获得受益人的同意或法院的批准。
管理人应当以诚信和谨慎的原则来管理信托,并始终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行业“一法三规”主要指的是什么信托行业一法三规中,“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三规”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2001年4月28日通过公布,2001年10月1日生效施行。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2007年3月1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实施净资本管理。为落实该规定,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银监会结合信托公司监管实践并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制定了《办法》。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境外成熟市场监管当局深刻认识到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对投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重要性。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调整和创新业务的开展,信托监管急需建立一个能综合反映信托公司潜在风险的、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办法》的制定满足了这种迫切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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