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信托标准化流程和信托标准化流程包括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信托标准化流程以及信托标准化流程包括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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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认购信托还安全吗?什么是信托?资金池信托缘起何处,判定标准、监管现状如何?标准化债券和非标准化债券区别现在认购信托还安全吗?谢邀请,答题时间:2022年4月!
类似的问题,我其实已经回答过多次,只是时间段不同,行业环境不同,行业政策不同,这些都会影响到信托配置与抉择!
一刚兑与信托优质的“联系”信托刚兑的打破,源于2018年资管新规的颁布,现今已是2022年,资管新规已然正式生效,资管产品往净值化、标准化方向发展。而刚兑的打破意味着信托产品的风险更加显现具象化,不少投资人便由此出现投资恐惧!
但换个角度思考,信托的安全、靠谱仅仅是因为刚兑光环加身吗?
信托真正的优势源于何处,而这与刚兑是否有着深层次的联系,唯有理清这内在逻辑,才能进一步下定论:刚兑打破,信托是否不再安全!
2018年信托的不良是0.98%,银行是1.96%,而到了2020年二季度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披露数据,信托业不良率3.52%,自此信托业协会便暂停披露这一数值,但很明显,近年来包括信托业在内的整个资管行业自2018年便在进行行业洗牌、重塑,信托业不良资产规模逐年上升,信托业资管规模也有所下滑,毫无疑问,信托业不良率这一数据是在逐年增加的,没错信托投资的风险是在上升的,这是事实,不可忽视!据可靠三方数据统计,当下信托业不良在7-10%之间。
同时一分为二地看待这一数据,在当下信托业“合格甚至优质资产”高达90%,而在2018年信托的不良是0.98%的同时,优质资产高达99%。
那么请问对于优质资产需要刚兑光环加持吗?
很显然唯有那部分不良资产的信托项目到期之时,无法凭借底层项目自身安全落地,才需要借助“借新还久”、“资金池运作”才能得以继续滚动!
若投资人具备风险识别能力、专业素养或者借助专业的三方力量,一开始选中的便是优质资产、优质底层项目,那么刚兑此时的作用仅仅是心理慰藉而不起实质性作用!
因此回归投资逻辑本身,只要信托项目过硬、信托公司实力过关再加上投资人自身具备“合格投资人资质”认购信托还是具备可行性的!
二、信托违约后咱们再来探讨提问者的第二个问题:信托出现问题,会血本无归,陷入长期关系吗?
实话实说,信托违约,投资人会不得不、被动式陷入长期的维权关系之中,而资金也有可能血本无归。
先说说血本无归吧
说实话发生这类情况的最终概率很小,但在过程中会出现僵持局面,此时现实情况与“血本无归”而非,如当下的川信TOT项目的投资人。
为何说概率很小?
A信托项目一般都有底层资产,价值如有实力提供担保、实物抵押等风控措施
这些底层资产和担保方面“一文不值”的概率是极低——烂船还有三斤铁!
而信托的准入门槛不低,交易对手或为房企开发商、地方城投、民营龙头企业;
但也有人会说万一没有底层资产或者底层不明呢?这就是情形B
B信托公司出现机构层面流动性风险
底层资产不明,多半是资金池项目,此类项目的发行、管理主体为信托公司,一旦此类项目风险暴露,那相应信托公司大概率难以继续展业,如安信信托、川信、新时代信托、华信信托
信托公司不得不暂停展业、债务重组,引入信战投,承接旧债务,如此一来,即使资金池项目也会有按比例获得一定补偿!
说到这,想必大家都有数:信托投资失利不至于血本无归,但本金亏损这是一定会的!
因此资产会缩水、债务重组定打折!
而一旦发生项目违约,投资人抱团维权这是必然事件,但受限于信息不对称、专业以及时间、精力,陷入长期维权,这也是大概率事件!
一旦发生违约,作为投资人真正行之有效的处置抓手少之又少,但抱团是必要的,
若仅仅是项目单体事件,那投资人抱团,推举出有效代表与信托公司交涉、沟通真正有效、有节奏地推进违约项目重组、清偿与兑付!这类情况违约项目能否真正“脱险”,关键在于信托公司与融资方交涉以及信托公司对底层项目的贷后处置、其他增信措施的有效落地!
但若出现信托公司层面风险,脱险关键与上述情况有着本质区别,信托公司出险,定会有相关监管部门介入如银保监会和当地银监局,此时单靠信托公司一方力量无力化解危机已成事实,这时投资人应抱团将关注点放至新战投的引入,争取从一开始投资人就为自身争取一定的话语权,这非常重要,与切身利息息息相关,在后期债务重组以及落地到最后期的清偿兑付,其兑付比例大小都需要投资人为自身而进行持久的、长期性斗争!
三购买排名前十的信托出问题的概率大吗昨天,我刚更新了一条微头条:一家好的信托公司的判断标准
所谓排名前10地信托公司,其排名依据往往是信托公司的资管规模大小,而投资人判断一家信托公司是否为头部信托,也大多以此为标准。那么问题就来了,资管新规排名前10,那么地产信托规模定然不在少数,而在“房住不炒”的行业大背景下,以及2021年地产行业开启的洗牌、转型行情下,往日各家房企“三高模式”:“高杠杆、高周转、高负债”难以为继,多家房企如华夏幸福、恒大、奥园、蓝光地产等出现流动性风险,整个房地产行业均受沉重打击,相对应这些房企的信托项目几乎出现违约,同样对于布局该部分房企地产项目的信托公司也深受其害。其中不乏中信信托、光大信托、五矿信托——都是所谓头部信托!
说到这,这答案不言自明!
最后做个小结:
刚兑打破后,信托可以投但须谨慎投资——信托总体风险可控,局部暗流涌动;
优选优质信托公司,不可单恋单一排名;
信托投资风险显性具象,优选底层项目至少规避风险七成。
以上,信托者分享!
什么是信托?什么是信托?我来回答一下吧!其实,“信托”来源于遥远的古埃及,那时候一家之主在去世之前,会将财产交给可靠的人代为管理,将来再留给自己的后人,算是一种临终托孤的行为。
后来慢慢发展到现在,就成了“信托”,具体是指委托人基于信任,将自己的财产权,交给受托人,让其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置,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再通俗点讲,我们只要理清这三个名词就可以了,分别是:
委托人,即财产的所有人,可以叫“大boss”;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要求,承担管理财产的责任,也就是“打工者”;
受益人,即财产的收益方。
这里委托的财产可以是股票、债券、土地、房屋等有形财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信誉、专利商标等这样的无形财产,并且按照委托财产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信托业务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等。
在我国,信托业务由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开发,并受到银监会的监督,目前获得银监会所颁“牌照”的信托公司仅有68家。
这些信托公司通过开发信托产品,筹集资金,利用其专业知识,投资于金融市场、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并给投资者带来收益。另外,也有类似于国际上“家族信托”的产品,富豪们会通过成立家族信托,帮助子孙管理遗产。
信托理财有什么优势?信托是一种比较受有钱人欢迎的理财方式,那么它与其他理财相比,有什么优势?
首先,最重要的一点是——信托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即使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因为经营不善而破产,也不会影响到信托财产的安全,受益人仍可以享有财产权益。
于此同时,信托产品的投资起点也较高,单项投资最低为100万,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来说,也只有富人们了。
另外,信托理财还有其他特点:比如,它以信任为基础;有特定目的,受托人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各项投资;还有它以经营的实际效果计算收益,受托人不承担风险,所有收益归受益人所有,亏损也归受益人承担。
为什么不直接把钱给受益人?可能你会问,为什么不直接把钱给受益人,而要委托给别人再将收益给受益人呢?这多麻烦?!
其实是因为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是有遗产税的,而且税率高达50%-70%,利用信托的方式可以规避高昂的遗产税,保留住大部分的遗产,因此西方很多富人会用这种方式保留遗产。
然而在我国是不征遗产税的,为什么国内也有人青睐信托?
因为除了避税,信托还有许多用处,比如为了避免不善于理财的子孙败光家产,很多有钱人会选择在子孙没有能力管理庞大的家族财产时委托信托机构。而且很重要的一点是,如前面所说,当老爹经营不当背上负债时,办理信托后,“即使老爹在外欠了债,但子孙继承的那部分财产依然不受影响”,而且委托给有投资理财能力的人或专业机构,还能让你的财富继续增值。
可以说非常棒了!
我是喵叔,很高兴认识你!
资金池信托缘起何处,判定标准、监管现状如何?一、何为资金池
监管部门并未对资金池进行明确的界定,但在银行业,作为与生俱来的业务属性,资金池业务是银行金融机构自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自身负债端以存款、同业融资为主,银行内部能够沉淀相当的资金形成资金池,资产端投资范围内能够配置。可以说,只要符合监管部门设定的流动性指标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天生就是一个大资金池。
资金池前史
2005年,上国投(即“上海信托”)推出现金丰利产品,与货币基金结构类同,按净值管理、随时可以赎回。不同在于,现金丰利可以买入一定比例的非标资产,这使其收益率超出一般货币基金。
“现金丰利这款资金池产品,至今仍是业内管理难度最高的产品。”李明说,资产端久期拉长,资金端却要随时应对赎回,流动性管理压力较大。据传上国投在2013年“钱荒”期间曾遭大量赎回,艰难过关。
2009年后,平安信托推出“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开创了另一模式:募资端分活期、预约两类,前者可以自由赎回,后者有1个月至1年不等的固定期限。资金久期拉长可降低赎回压力,资产端的配置亦更为自由。此后中融、华宝、华润等信托公司纷纷跟进,此模式遂成资金池的主流。
还有两类业务可纳入“广义资金池”,一是分期产品接续投向一个长期项目,如5年房地产融资项目拆成5个1年期项目;另一类是银行主导的通道型资金池,信托公司没有主动管理权限。
“严格意义的资金池就是上国投和平安的模式,目前存量在3000亿元以内。相比全行业超过10万亿的受托资产,量还很小。
二、资金池业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监管法规和对资金池业务的监管实践,结合违规资金池业务的特征,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在认定是否属于资金池时,主要参照以下标准:
(一)期限错配
在证监会26号文的通知中认为,资金池产品的典型特点就是期限错配。期限错配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如3个月、6个月)进行滚动发行或开放,资金投向存续期比较长(如3年、10年)的标的(如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份额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与投资标的的存续期限、约定退出期限存在错配,且资金来源与项目投向无法一一对应。理论上,对于滚动发行募集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投资项目的(长拆短),如果每笔资金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可以不视为资金池。但是在目前监管环境下,任何“长拆短”的期限错配都存在被认定为违规的可能,除了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以外,还必须特别注意前一期兑付的本金、收益应当完全来自融资方还本付息或投资产生的现金流,而不是后一期投资者的参与资金。
(二)混同运作
对于混同运作而言,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例如多个资产管理计划交叉投资于多个标的资产的情形,即“资金池”对接“资产池”。二是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例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分成若干“子账户”,虽然每个子账户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但共用一张财务报表,未单独建账核算。
(三)分离定价
分离定价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净值进行分离定价;例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资产后,虽然发生了投资损益但未进行估值,之后资产管理计划开放,管理人自行确定以单位份额净值1元接受投资者参与,造成实际价值与人为定价的背离。对于投资标准化证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如果能够进行公允估值,投资者按照净值参与、退出,且退出资金没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证,则不属于资金池。
监会公告[2008]38号)的规定,合理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四)信息披露
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各项信息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应至少包括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投资具体项目信息、交易模式、关联交易情况、收益情况、估值和定价的依据及方法、账户核算、单独管理的情况等等。
(五)例外情形
1、例外情形一:风险处置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的,可以不认定为资金池。
这种情形为管理人的项目风险处置明确了一条可行路径,但是管理人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务必做充分,须让投资者明确了解、认可其委托资金最终用于投资已发生风险预警或风险事件的项目,如果募集时已有具体的风险处置计划,也应一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2、例外情形二:先募后投
实践中存在这类情形: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时尚未确定具体投资项目,成立后再由管理人筛选投资项目并运用委托财产,而且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设有开放期。
如果该资产管理计划确实是采用了多样化的组合投资策略,而且可以准确估值,并按照估值开放参与、退出,那么就满足了基本的合规性要求。但该种情形要特别注意:一是要确保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公允性,不能变相包装为按固定收益退出;二是要确保所投资资产确实属于组合投资标的,不能实际投向少量长期限、非标资产,实际上又构成期限错配;三是在募集时资产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筛选原则、投资策略等事项。
三、资金池信托的监管
(一)银行业中的监管
2013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这一规定主要系针对当时较为流行的“多对多”银行理财资金池。在这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文”),明确银行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理财资金池等业务。2014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35号文”),进一步要求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互隔离,同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明确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理财资金池业务。但是107号文、8号文、99号文与35号文均未对资金池进行明确定义。
银行业监管层面对资金池比较明确的定义来自于《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但这一细则仅于公开渠道查询获得,无官方公布文件),即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是指“信托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从而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短期资金长期运用,期限错配)的业务”。
排除非标资产与标准资产等差异,资金池的主要特征为“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另外,信托监管仅禁止非标资金池,但允许标准化资金池。
(二)资产管理行业中的监管
基金业协会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或者投资存在以下情形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1、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2、资产管理计划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3、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4、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5、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6、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2016年5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严禁开展资金池业务》,并公布了对中信信诚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根据该《纪律处分决定书》,中信信诚涉嫌资金池的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资金来源与资产运用的流动性无法匹配。现金管理计划每日开放,短期理财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开放,但是投资标的的非标专项计划存续期都在一年以上。
2、未能进行合理估值,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的规定,合理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3、未能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中信信诚未向投资者披露内部交易模式,未向投资者披露非标专项计划的有关情况;
4、存在不同资产管理计划混同运作。2014年8月13日至9月23日,应当分别备案的两个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1期和2期的名义在稳健收益3号同时存在。
综上,结合银监会、证监会等机构所颁布的相关规定和相关案例可以看出,资金池业务一般包含以下几个主要特征: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
标准化债券和非标准化债券区别1.监管与专业程度不同。非标市场相对简单与独立,没有统一的标准与监督,投资门槛较低。标准化市场是专业投资市场,投资门槛高,且债券发行条件和额度是受到监管和限制的。另外,每支债券的发行,由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更加严格、全面的前期尽调及投后监控,确认发行方有意愿更有能力按期兑付,把控风险;而非标产品的风控,肯定不及标债,我们更应该参于到专业市场的投资,因为专业市场更加稳定,出错概率更低。
2.参与主体不同。标准化债券是由证券公司或银行承揽/承销,在上交所、深交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业务,主要参与主体为银行、险资、公募基金等金融机构。非标债类融资是信托、保理、融资租赁公司等企业为城投服务发行的债类贷款行为,主要参与主体是个人投资者。
3.国家支持程度不同。标准化债券市场为政府强调的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实质市场。因融资成本低、存续期限长的优势,中国所有银行、险资等金融机构资金都参与到该市场投资。不到万不得已各类企业不会在该市场公开违约,因为影响太大,这基于国家反复强调不可以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要求。
关于本次信托标准化流程和信托标准化流程包括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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