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 业 担 保 贷 款 政 策 解 答
一、哪些借款人可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一)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的农牧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入乡留乡人员(入乡人员指具有一技之长或掌握前沿科技的入乡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和科技人员、留乡人员指未转移就业的留乡农村牧区劳动力)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且资金不足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成功创业、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上述申请贷款个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 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小微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二、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对在呼市地区创业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毕业五年之内在呼市地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超出国家规定额度的贷款产生的贴息,由市及旗县两级财政承担。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二)小微企业当年吸纳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100人以下的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的(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形式与反担保额度及免除反担保是怎样规定的
(一)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发放的10万元可免除反担保要求。
(二)在呼市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公职人员均可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每人可担保20万元。
(四)符合本地规定可变现房产(包括第三方房产)、土地可作抵押担保,抵押率为60%;高于贷款额度的有价证券、定期存单可作质押担保,质押率为90%。以上抵押、质押担保手续由经办银行办理。
(五)规模较大的市场、商场可为入驻的商户提供集中统一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担保单位自有净资产总额的50%。
四、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交的材料
(一)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申请贷款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呼和浩特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原件2份(A3纸)
2、微利项目贴息审核认定表原件2份(A4纸)
3、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正本缩印成A4纸)4、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身份证、户口薄首页和本人页、就业失业登记证2、3页复印件各2份(A4纸)
5、合伙经营的需提供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2份(A4纸)
6、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刑释解教人员提供释放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返乡农民工提供村委会开具的返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A4纸)
7、需提供反担保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以抵押物担保及质押有价证券或定期存单担保的由经办银行办理手续以个人担保的需提供反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原件4份,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各2份(A4纸)
(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1、呼和浩特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原件4份(A3纸)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份(A4纸)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A4纸)
4、企业上年度12月份在岗职工花名册、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4份 (A4纸)
5、企业当年新吸纳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A4纸)
6、以抵押物担保及质押有价证券或定期存单担保的由经办银行办理手续以个人担保的需提供反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原件4份,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各4份(A4纸)
五、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受理范围
(一)市四区内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市本级就业服务部门(担保机构)统一受理经办。市四区内其他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贷款在创业地所在区就业服务部门(担保机构)统一受理经办。
(二)旗(县)范围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创业地所在旗(县)就业服务部门(担保机构)统一受理经办。
七、创业担保贷款如不按时还款如何处理凡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体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应按贷款合同日期按时到放贷银行还款。对违反《借款合同》,超出借款合同签订日期还款的,担保机构除按借款人在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利率加收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外,对逾期不能还款的由担保机构移交法院强制执行反担保人的工资、反担保抵押物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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