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金额 (明明合同约定了利息,为何法院不支持?)_1

贷款合同金额 (明明合同约定了利息,为何法院不支持?)

“您好!需要贷款吗?我们是低利息噢……”

不少人都接到过类似的骚扰电话

急需用钱的市民容易被其低利率所吸引

可低息贷款套路多多

一不小心

可能就掉落陷阱

近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法官火眼金睛辨别贷款合同中存在的利率陷阱,帮助借款人唐某减轻了5万余元的债务负担。

前情提要

2019年2月,急需用钱的唐某接到了贷款中介的推销电话。听到月利率1.1%、程序简单、放款速度快,唐某便心动了,想着通过中介快速贷款来解决目前的难题。

在中介公司的指引下,唐某提交了资料。审核通过后,唐某与小贷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0万元。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6个月,固定月利率为1.1%,还款方式为按月等本等息计息法,每期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表为准。

3月,小贷公司向唐某账户发放贷款20万元。从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唐某连续偿还了16期贷款本息。由于受疫情影响,2020年7月起唐某便没有能力再还款。

小贷公司多次催讨,但是唐某一直未还尚欠的本息,构成违约。2021年,小贷公司将唐某诉至法院,要求宣布贷款合提前到期,要求唐某支付欠付的借款本金116666.66元及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7月14日利息2200元,并自2020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等。

借款者必须依法履行还款义务。不过,若是合同里暗藏猫腻,蒙在鼓里的借款人应该吃下这个亏?

“利率”陷阱

六合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赵红肖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存在利率“陷阱”。

小贷公司与唐某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息,但利息的本质是借款人占用出借人的资金所应支付的成本,所以利息的计算基数也应当以借款人实际占用资金为准。

本案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公式为: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数+贷款本金×贷款月利率,即每期的还款利息都以初始贷款金额20万来计算。

这种计算方式改变了等额本息每期利息应按剩余贷款本金来计算的方式。这就导致固定数额的利息相对于递减的实际占用金额,利率是递增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实际年利率达25.69%,明显高于合同载明的年利率13.2%。

这样一来极大地增加了贷款人的用资成本,并且这种利率“陷阱”如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难以在短时间内通过阅读合同文本发现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存在较大差异。

经审理,法院认为

●1.借款本金

小贷公司在放款后当天通过第三方平台从唐某账号划扣4千元,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借款本金为196000元。

●2.借款利率

原告作为小额贷款业务专业机构,并没有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唐某披露其提供的贷款产品的实际年利率及对应的还款方式,且还款明细表中也没有唐某的签字。因此,法院认为该合同中关于每期还款金额计算的格式条款无效。

法院按照总借款本金196000元,一般贷款利息计算的月息1.1%,及固定每月还款本金,核算唐某偿还的本息及尚欠本息数额,并判决唐某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按月利率1.1%标准支付借款利息,其后因宣布贷款合同到期不再计算借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起算违约金)。

●3.管理费问题

对照还款明细表及实际划扣账单,唐某每期还款中还包含了一笔名为管理费的款项,累计6122.67元。但是贷款合同中并未约定管理费,该笔费用缺乏法律依据,该部分费用抵扣为归还的借款本金。

●4.罚息、违约金问题

罚息:合同约定,如唐某逾期还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以逾期本金的0.2%支付罚息,该标准过高,法院调整为唐某应自逾期还款之日(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次日为违约金起算之日)止按年利率2.2%标准支付罚息。

违约金:合同约定,如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应按贷款人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时间的次日起每日0.2%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法院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年利率15.4%,并判决自2021年11月16日起算违约金。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唐某偿还小贷公司尚欠本金96656.03元,支付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利息1063.22元,支付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利息、罚息18368.94元,并自2021年11月16日起支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为止(违约金以96656.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宣判后,当事人均息诉服判。唐某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一次性清偿所欠款项。

法官后语

近年来,金融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此,法官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在享受融资、借贷便利化的同时,要警惕金融借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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