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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挖矿炒币这么火爆,有什么风险吗?
挖矿炒币也是高风险高收益的细分领域,具体有以下几个风险需要注意的:
1、专业矿机的资金投入风险大。数字加密货币,大多都是基于算法和硬盘存储的生产方式来获取收益,所以对机器(矿机)的要求很高,尤其是处理器,像IPFS分布式存储则是对硬盘要求很高,这些资金投入想当大,一台高端的矿机动则十几万呢!
2、所选币种爆矿率的风险。每个币种爆矿率是不一样的,这个和挖矿的竞争业态很有关系,假如你挖矿是比特币,现在比特币矿机非常多本来竞争力就大,加之比特币每四年都在递减出矿率,如果你的矿机算力不足将很难挖到比特币。
3、能耗投入的风险。挖矿是一个高能耗的行业,通常矿机都是要24小时不间断的工作,对电能的需求量非常大,如果没有合理的电价支持,前期挖矿基本上都是亏损的状态。
4、政策变化的风险,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数字加密货币的态度各不相同,像中国就是严厉禁止的,私自挖矿一经发现一律取缔。而有些国家态度经常变化,比如伊朗和俄罗斯等国,当政策默认的时候你可能就爆赚了,当控制和打击的时候可能就会有风险。
5、挖矿所需质押币的投入风险。很多矿币一旦接入主网,就可以参与挖矿了,假如你的算力和各方面都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即使你挖到了矿,你也不可以立刻将挖到的币拿出去卖的。因为主网基本上都有一个规则就是要部分质押币,主网也怕你突然无故断线呀!只有等你挖的币远远大于质押币时,才会逐步释放一部分币给你交易。而这些质押币就是一笔不小的投入呀!就算银行利息就也是风险呀!
6、币市行情对挖矿的风险。币圈的行情是上下波动的,这个大家都很清楚,如果你所挖的币行情不好,或者崩盘了,那自然你挖出来的币也就不值钱了,风险自然就存在。
当然,以上仅仅分析只是挖币可能会产生的各种风险。但如果只要你挖到的加密货币,市场价格足够的高,一切将都是可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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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校长联手在学校“挖矿”,对此你怎么看?赚钱比教育还重要吗?
这两位校长从个人经验中告诉我们,不炒掉虚拟货币的校长不是好矿工。
这个消息之所以让人吃惊,其中一个原因是公众对校长的经济头脑感到惊讶。”另一方面,也有不少网民嘲笑:看来反贪是有效的,你敢相信校长是在擦电费吗?
然而,我们必须思考成为校长意味着什么。去掉几层中国衣服。学校的校长首先应该是教育家。一些人也为校长辩护说:我已经很久没有看到这样一种小而新鲜的腐败形式了。这甚至有点愚蠢。
虽然有许多好老师有很高的教育理想,没有被泥污,并且为他们的孩子奉献,当决策者重视金钱而不是教育时,学校将会笼罩在什么样的氛围中?我们永远不能低估上上下下的力量,也不能原谅一个糟糕的领导者,即使这需要更多的力量。
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大学生挖矿什么意思
其实,比特币挖矿是一个形象的说法;人们也经常把比特币说成是“数字黄金”,因为比特币总量和黄金一样有限,而且价格不菲。
黄金是从金矿里挖出来的,比特币是由旷工从数字里面“挖”出来的。这里的所指的“挖矿”和“矿工”,与我们日常生活里的所指有所不同。日常生活里,“挖矿”是指矿工开采如黄金、煤炭等天然矿产的过程,“矿工”自然是指挖矿的工人。而在比特币世界里,“矿”是比特币,所以“挖矿”是指挖比特币,“矿工”是指运用挖矿设备(比特币矿机)参与挖比特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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