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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债子还的新规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之规定,借款关系一旦形成,除非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否则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此时的还款人仅能确定为订立合同时的借款人。因此,父债子还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在以下情况,子应当代替父亲偿还债务:
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不论这种赠于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
2、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遗产,在接受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3、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在我们国家,很多的时候,父借款是为了家庭生活,也不排除是为了子女的生活培养,所以,到底是花了借的钱,是不容易区分的;
如果父亡故后,子拒绝归还,法律上虽然没有什么责任,但不符合道德传统,所以,我们还是提倡在子自愿的情况下,在能力范围内,代替父偿还债务,以减少社会纠纷,发扬光荣传统和社会公德。在法律上,儿女没有替父母偿还债务的义务。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是父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子女无关。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一规定要求儿子作为继承人要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但这不是“父债子还”。作为继承人你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继承遗产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偿还父亲生前所欠债务的数额。如果你愿意偿还父亲的旧债,就不用受遗产实际价值的限制了。综上,“父债子还”的说法是不对的。
总之,父债子还的最新法律规定在继承了父亲遗产、接受父亲赠予、使用父亲所借财务的情况下,儿子需要偿还父亲的债务。除此之外的父债子偿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退市新规3和5的区别
1、退市新规5的区别在于退市标准的不同
2、退市新规指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者被ST处理一年以上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实现正常上市条件恢复的情况下,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3、而退市新规5是指公司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将被实行退市强制执行
4、退市风险警示和强制退市对公司的影响不同
5、退市风险警示期为6个月,期间股票交易需满足严格条件,公司需要进行财务重组等工作来改进其盈利情况,而被强制退市则意味着股票交易终止,公司将移交至法院清理债务
三、民间借贷新规定
新规一:突破了银行四倍利率限制
1、没有约定利息,无权主张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
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
3、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年利率在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护。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
5、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6、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总结: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24%至36%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法律不干涉,多给了不能要回,没给也不能强求。年利率36%以上的为无效,多给了可以要回来。
新规二、企业间经营需要拆借受保护以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新《规定》明确了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新规三、网贷平台仅提供媒介不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如果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新规四、民间借贷合同五种情形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特别注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款项交付为生效要件,其他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四、票据新规解读
1.承兑汇票重新分类,新增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原本财务公司承兑的汇票分类在银行承兑汇票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但由于近年来财务公司有破产、关闭的,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整体风险度在加大。此次专门分列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预计财务承兑的票面也会改变——与银行承兑汇票会有明显的区别。
2.承兑汇票的业务背景在新规中被重新描述为“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此处交易关系理应包含有形的贸易与无形的服务。较原先的真实贸易背景有了本质上的变化。
3.承兑贴现要求提供“真实交易关系”的材料,而之前相关办法不要求电子承兑贴现提供任何材料。
4.贴现方式出现新模式,除原本得到银行贴现外,此次规定可通过“票据经纪机构”在票交所直接贴现。简单说,拿着承兑汇票的客户可以通过经纪机构在票交所挑选最好价格进行贴现,而不仅仅是只能在有限开户银行被动接受开户银行的贴现报价。这个举措基本解决了承兑汇票贴现的变现能力,杜绝了贴现价格地域差别而导致的贴现跨地区套利。另一方面也会降低中小承兑银行的贴现市场价格,增加中小银行承兑汇票的流通性。同时财务承兑汇票难贴现的问题也会有所缓解,至少财务公司可以通过票交所跨地域的贴现自己承兑的汇票。
其实,上面这些效果以前都是“票贩子”来提供的,这个改变从制度上消除了票贩子的生存空间。
5.承兑汇票最长不超过6个月。这条主要是为避免强势客户通过12个月汇票(主要是商业承兑)变相拉长中小企业的应收款账期。
6.从2024年1月1日起,对银行和财务规定的总资产15%的承兑汇票规模上限,同时限制了承兑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规模的10%。中小银行通过承兑汇票业务“从大行批发存款”的模式基本也走不通了。也基本断绝了通过票据业务造存款和套利票泛滥。预计用于质押的第三方存单也会纳入保证金的统计范围。同时我猜这个15%和10%的限制不仅是对总行监管,同时各级人行也会对各地银行分支机构同步监管,也就是说不仅总行要遵守10%和15%的限制,各分行、支行都要同步执行此限制。
这下,有好多银行存款总额要降了,基层经营机构考核压力就更大了。
7.各类供应链票据直接定性为商业承兑汇票。目前市场上银行专业化公司提供了较多分隔且独立的供应链票据,此类票据往往有技术创新,但只能在特定系统流转,此次统一后,此类票据可以全市场流通。结合票据经纪及票交所贴现模式,此类票据业务想象空间极大,可能会成为一个新的商业模式。比如,通过区块链技术将电子商业承兑票和交易信息结合在一起的创新型票据。
票据新规实行后,银行没法创造存款规模了,一般企业也很难通过大规模发行商票来融资(房企,说的就是你),票贩子集体转行,上海票交所变的有存在感了,区块链技术内含交易信息的新型商票很快会成为新的市场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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