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公司债特点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公司债包括哪些品种,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公司债特点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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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券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怎样的
1、合同现金流量指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企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
2、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二、筹资管理的特点
筹资特点:①能够尽快形成生产能力;②容易进行信息沟通;③资本成本较高;④不易进行产权交易。
筹资特点:①两权分离,有利于公司自主经营管理;②资本成本较高;③能提高公司的社会声誉,促进股权流通和转让;④不易及时形成生产能力。
优点:①优先股融资具有财务杠杆作用;②优先股融资不需要偿还本金,只需支付固定股息;③发行优先股能增强公司的信誉,提高公司的举债能力;④发行优先股不会因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控制权。
缺点:①优先股的资本成本虽低于普通股,但高于债券;②优先股在股息分配、资产清算等方面拥有优先权,使普通股股东在公司经营不稳定时收益受到影响;③优先股筹资后对公司的限制较多。
筹资特点:①不用发生筹资费用;②维持公司的控制权分布;③筹资数额有限。
筹资特点:①筹资速度快;②资本成本较低;③筹资弹性较大;④限制条款多;⑤筹资数额有限。
【补充】长期借款的保护性条款:
这类条款作为例行常规,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会出现,如定期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交公司财务报表,以使债权人随时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
是对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及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条款,这类条款应用于大多数借款合同,如规定企业必须保持的最低营运资金数额和最低流动比率数值、限制企业非经营性支出等。
这类条款是针对某些特殊情况而出现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条款,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生效,如要求公司的主要领导人购买人身保险、借款用途不得改变、违约惩罚条款等。
筹资特点:①一次筹资数额大;②募集资金的使用限制条件少;③相对于银行借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的资本成本负担较高;④提高公司的社会声誉。
筹资特点:①无需大量资金就能迅速获得资产;②财务风险小,财务优势明显;③筹资的限制条件较少;④能延长资金融通的期限;⑤资本成本负担较高。
三、债券作为投资工具,都具有哪些特点
1、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2、偿还性是指债券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必须按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债券的这一特征与股票的永久性有很大的区别。
3、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状况,灵活的转让债券,已提前收回本金和实现投资收益。
4、安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的收益相对固定,不随发行者经营收益的变动而变动,并且可按期收回本金。
5、收益性是指债券能为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入,即债券投资的报酬。
四、公司债券和可转债区别
公司债券和可转债都是债券,债券是一固定利息的金融产品,一般是通过银行和证券市场发行,公司债券是固定利率,而可转债是可转换股票的债券,更灵活,这个可转债有手利息的功能,有购买股权的功能,比较灵动,最主要还是要看公司本身质量。
五、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而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2、如上所述,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关系中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人,也就是说权利主体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
3、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4、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也就是说,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债的客体的这一特征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区分。因为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
5、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6、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权利,以达其目的,而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来实现法律关系的目的。
7、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对于合法行为设定的债权,法律并不特别规定其种类,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设定债。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都只能依合法行为取得,并且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能任意自行设定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物权、知识产权。
8、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而债的关系却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
关于公司债特点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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