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虚拟货币管辖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除了比特币,其它虚拟货币也是靠挖矿产出的吗?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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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在哪些国家是可以合法交易的?
数字货币从09年发展至今已经过去了9年了,目前数字货币交易市场活跃,有近1500种数字货币,比如BTC(比特币)、ETH(以太坊)、XRP、BCH、EOS、LTC等等数字货币。以比特币为龙头,基本上一些国家或者地区都是先宣布承认比特币合法地位,此举被视为这个国家或者地区允许数字货币合法交易,目前数字货币在以下国家(包括但不限于)可以合法交易使用:
一、德国,在13年8月,德国承认比特币合法地位,德国也是世界首个承认比特币合法地位的国家。
二、加拿大,在13年12月,加拿大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是世界上首个比特币ATM机的国家。
三、日本,在16年6月,日本批准了《数字货币监管法案》,并定义数字货币为财产。
四、瑞士,在16年5月,瑞士楚格镇议会决定将接受比特币支付公共服务。
五、波兰,在15年3月,波兰最大的移动运营商T-Mobile与支付处理商InPay合作,开始接受比特币作为话费充值的支付方式。
六、意大利,在15年5月,意大利公共事业公司NordOverstEnergie允许消费者用比特币来支付电力和天然气费用。
七、墨西哥,在15年10月,墨西哥电子商务零售商Famsayunxu允许消费者使用比特币在线购物。
八、荷兰,在16年2月,荷兰的阿纳姆市出现了第100家接受比特币支付的商家,阿纳姆也被比特币爱好者们称之为比特币之城。
九、马来西亚,在16年6月,马来西亚主要的在线手机和电子零件零售商i-Pmart宣布接受比特币作为付款方式。
十、法国,在16年8月,法国国际汽车旅馆公司Isilines接受比特币支付,允许消费者用比特币进行消费。
十一、菲律宾,在17年8月,菲律宾电商平台PinoyTravel接受比特币支付。
十二、南非,在17年9月,南非大型连锁超市PicknPay接受比特币支付
十三、瓦努阿图,在17年10月,正式宣布该国投资移民项目将允许外国人通过支付20万美元等价比特币来获得其公民身份。
十四、美国,在17年12月,美国允许比特币期货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和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交易。
十五、英国,在17年9月,伦敦的著名黄金交易所与BitPay达成合作,接受比特币作为支付方式来购买贵金属。
十六、欧盟,在欧盟的国家使用比特币是合法的只要商家接受即可。
十七、委内瑞拉,由于委内瑞拉国内通货膨胀严重,17年通货膨胀率高达2616%,委内瑞拉人将比特币视为安全替代品,目前委内瑞拉比特币成了"硬通货",同时今年委内瑞拉政府已经发布了自己的“加密货币”石油币,据称该货币受到该国的原油储备的石油桶的支持。
十八、乌兹别克斯坦,在18年2月,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签署的一项新法令规定,乌兹别克斯坦机构应在9月1日前完成一项法律草案,以法律来规范加密货币,即“电子货币”。
十九、韩国、香港、俄罗斯,目前是可以合法交易数字货币,因为其数字货币交易所是经过政府审批的,只是政府法律至今没有承认数字货币地位,据了解,目前韩国准备修订现有的《电子金融交易法》,将数字货币进行许可性监管。一旦修订成功,那么这将意味着数字货币交易在韩国有了合法依据。俄罗斯目前也提出了一项法律草案,该法案对“数字货币”和“数字权利”等术语进行了定义,并允许对加密货币进行征税、赋予继承权和破产索赔。如果最新的法案赢得议会的支持,加密货币最终可能会被俄罗斯接受为支付手段。
综上所述,随着数字货币的广泛普及推广,数字货币技术也将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多区块链场景落地,在不久的将来,或许所有的主权国家将发行国家主权数字货币,未来已来,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所有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犯罪?开设交易所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9月24日10部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些业务活动包括法币交易,币币交易、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币、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业务,而这些业务活动基本涵盖了发币行为、交易行为、衍生品投资等等,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虚拟货币投资或者交易行为,都会被认定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10部门通知的第四条,就会和第二条内容产生内容矛盾。新通知的第四条是对参与投资虚拟货币的风险提示,其提到,任何主体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该规定的意义在于,警告相关投资风险,但是如果不违背公序良俗,即相关投资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有效。
但是有观点认为,如果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所有的币币交易、法币交易行为都是非法金融活动,这种非法性的前提下,所谓的投资行为,也应该包含在这种币币交易或者法币交易行为内,也属于一种非法金融活动,既然属于非法,那自然应该是无效行为,而不能观察其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有观点就认为该两条规定存在内容上的矛盾之处。
笔者认为,这两条并不存在矛盾,以上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分清第二条和第四条内容针对的主体或者行为模式。
仔细阅读新通知原文和央行相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第二条针对的是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所谓业务活动,是指个人或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工作或者商业行为。这种业务工作一般是以此为业的,有计划地、持续的、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与之对应的概念是偶发性的交易活动或者其他偶发性活动。而与之对于的普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的行为,则具有偶发性,业余的,非计划性,低频次的投资交易活动。类似于股票市场中的散户和机构投资者的区别。散户一般利用零散的时间和金钱进行个人投资活动,而私募、公募类的投资者,则是以此为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盈利性商业活动,散户不需要持有相关营业证照,而机构类的投资者一般需要相关的经营许可。
对于此问题,相比于2017年的七部门94公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对于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仅仅限于代币发行融资这一种活动,但是2021年92410部门新通知,则将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范围扩展到几乎所有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发行、交易活动,未来可能还是进一步把去中心化金融的智能合约也纳入其中,比如相关借贷、质押、存储等等活动。
2.虚拟货币交易所的非法经营定性路径基本明确
期货合约业务是明确的入罪红线,触碰必刑
此前94规定中,所有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但相关刑事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其相关罪名问题,只是在代币融资发行中,提到的涉嫌犯罪有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
而在最新的924新通知中,对于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涉嫌罪名的列举,增加了一个非常不同的罪名即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而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此处的“情节严重”,数额标准并不高,犯罪金额达到30万即可刑事立案。
而在924的新通知中,通知所列举的法律依据,相比94规定,也增加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是因为,当前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不仅仅会提供币币交易等信息中介服务,也会提供数字货币投资的保证金投资合约投资业务,衍生还会有相关融资融券等金融业务,这些业务,一旦涉及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就可能被定性为开展未经批准的期货业务,一旦金额达到30万以上,就涉嫌非法经营罪。
3.非法经营罪的另一个路径:擅自开设金融类业务交易所
现实中,还有一类交易所,只提供otc交易服务,不提供其他任何合约或者其他区块链金融服务,是否就不会涉嫌非法经营罪了?
目前来看,答案并非如此乐观。
而本次新的通知中,依照的法律法规文件比较引人注意的还包括《国务院关于清
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其中,《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明确规定“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而一旦开设交易所提供了数字货币的交易服务,如果面向中国境内客户,那种服务就属于一种非法的金融服务活动,这类交易所就应该获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一旦没有获得批准,就属于违法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属于违法国家规定,如果打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该类开设交易所提供非法金融服务活动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逻辑基本形成。
当然,根据当前最高法对于非法经营罪的有关答复,要求对于没有明确司法解释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件逐层上报最高法定性。而从当前的政策环境和监管态势来看,最高法的答复如何,相信读者自己心理会有相关的衡量。
除了比特币,其它虚拟货币也是靠挖矿产出的吗?
虚拟货币是怎么做出来的?
在很早的原始商业行为当中,代币(金属硬币)使用的效率很高,方便交易结算。这个时候谁手里有硬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硬币被赋予了货币结算的价值,这个时候的代币使用范围仅限于一城一地。
但是商业行为会自动扩大,马车、轮船的发明使得全世界可交易的范围越来越广,这个时候硬币因为其自身重量的关系,成本变得越来越高。直到9世纪纸币诞生以及银行的诞生,使得前往不同地域的商人直接持有该银行的票据便可取款。这也是支票的来源。
随着全球化商业行为越来越多,票据因为商业范围的扩大,所以国家与国家之间也签订了协议,支持票据的合法性。直到如今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我们可以随时随地用智能手机进行点对点、人对人的交换各种信息和服务。这个使用使用某种特定货币进行结算反而极为不方便。这种需求催生了很多巨头的电子货币专业支付服务。例如中国的支付宝、微信、苹果的ApplePay等。
但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电子货币的价值不尽相同,所以电子货币只能在一个国家内部进行交易结算。如今互联网使得全球国家变成了地球村,这个时候就需要一种所有人都能认同的信用货币来做结算,这是就信的数字货币,加密货币应运而生。
虚拟货币存在的意义与价值
虚拟货币的出现弱化了政府在经济(主要是货币政策)上的作用,政治对经济没有了决定性的支配权,听上去有点儿不可思议,而且政治上应该是不允许的。也许虚拟货币曾经遭到的来自各国政府级别的抵触就是基于此吧。
不过现在各国政府对虚拟货币的态度已经有所缓和,到底是真正认可了这样一种全新的货币形式呢,还随着时间的流逝发现仅仅需要在名义上认可其存在而实际只将其认知为一种简单的金融衍生物。
能否真的成为名副其实的货币最重要的还是要看普罗大众对其的态度,如果绝大多数人认可其为货币,并接受以其为有价值的交易对象。那么它就是货币,具有货币属性和其职能。如若不然,其只是一串没有意义的数字。从这个角度看虚拟货币更像一个哲学概念。这也能说明为什么很多人在不遗余力的鼓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有些像中国的成语“三人成虎”。
优缺点:不会产生政府滥发的情况,必须依赖互联网及P2P技术,如果某天网络瘫痪则比特币将不能继续使用。2014年,位于中国东北的某比特币矿厂的情况,“每月电费40万人民币,全天候24小时工人三班倒,2500台机器,每秒2300亿次哈希计算(230Gh/s)。”好像更符合中国人的“投资(机)习惯”。
投入了很多时间、金钱在做一件事,然后把这件事包装成一个很牛的东西,让后被许多人追捧,最后掌握这件事主动权的人,或者拥有大量这种东西的人就会成为最大赢家,赚的盆满钵满。普通参与者越来越多地被当成“韭菜”。起码从最原始的想法考虑,既然拥有了这个东西,起码不会让它的价值下跌。
总之,“虚拟”的重要是在于它的内在价值问题。也就是说,虚拟货币代表的价值,与一般货币代表的价值具有怎样的联系与区别。货币问题是现代性范畴的问题,虚拟货币则是后现代性范畴的问题。二者的不同是我们当前也是日后需要关注的问题。
投支虚拟货币gcb合法吗?
世界上唯一可以不劳而获的就是贫穷,唯一可以无中生有的是梦想。没有哪件事,不动手就可以实现!只要你愿意走,总会有路;看不到美好,是因为你没有坚持走下去,人生贵在行动,迟疑不决时,不妨先迈出小小一步吧。
前进不必遗憾,若是美好,叫做精彩;若是糟糕,叫做经历!太阳][太阳][太阳][太阳]
关于虚拟货币管辖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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