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市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最近开出了一张《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辖区内一家图文广告店在店铺玻璃墙上张贴一张招工启事的行为,作出罚款五十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图文广告店店主戴先生称,这张招工启事在店门口张贴了5个月,在没有得到任何事先要求“责令改正”的情况下,他突然连续收到“长沙城管”发来的多条短信,要求他到长沙县泉塘行政执法队接受询问调查。
泉塘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还提到,“第三方巡查拍照上传系统之后,就必须处罚,是没办法的。”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提起行政复议。(红星新闻3月15日报道)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确实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上刻画、涂写。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该《办法》第四十二条则设定了违反第十七条的处罚规定。
但上位法《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也规定“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这也意味着,如果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涉事店主在自家店铺的玻璃窗上张贴招工启事,可以被界定为所谓的“张挂、张贴宣传品”,这当然属于非常轻微的行为,执法部门应当通过警示教育来推动予以纠正,而不是长时间不闻不问,然后罚款了事。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原意,也重在纠正违法行为、教育执法对象,而不是以罚款为目的。从增进社会和谐的角度来看,及时警示教育相关人员,本就可以达到目的。
这件事更主要的问题在于,涉事店主在自家店铺的玻璃窗上张贴招工启事的做法,其实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无论是招工,还是店家暂时歇业(如春节放假),通过店铺门窗暂时对外宣示,这与一般意义上的促销广告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如果这都被界定为所谓的“张挂、张贴宣传品”,那么可以被纳入当地执法部门处理的问题就恐怕太普遍了。
既然是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现象、问题,那么当地执法部门如果一定要坚持自己对于《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解读,那么如前所述,就更加应该开展警示教育,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提示整改、发送警示教育函等。
有意思的是,当地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向此事涉事店主解释处罚逻辑时,谈到了“第三方巡查拍照上传系统之后,就必须处罚,是没办法的。”这什么意思呢?按照正常的理解,第一,当地执法部门有相当意义上的执法裁量权,第二,当地城管执法,将巡查工作外包给了第三方。
这个第三方是谁?有没有为执法系统提供线索,然后取酬?这似乎才是这件事最有意思的地方。
还是那句话,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创建更好的城乡秩序,是为了让市民生活得更好,无论是执法还是其他管理方式,不能跟老百姓的常识认知拧着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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