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信托业一法两规的相继颁布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和信托业一法两规的相继颁布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信托产品有到期不能兑付的吗
可以延期,找接盘方,处置抵押物等,现在固定收益信托都还是兑付了
二、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1、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3、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4、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5、(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6、(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7、(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8、(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9、(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10、第四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副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11、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12、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13、第二章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
14、第七条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15、(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16、(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17、(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18、第八条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9、(一)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20、(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部经理
三、净资本覆盖率怎么算
1、净资本覆盖率算法:净资本覆盖率=净资本/各项业务风险资本之和。
2、净资本覆盖率主要是指净资本与各项业务风险资本之和的比值。净资本主要代表了净资产中具有较高流动性的组成部分,净资本覆盖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信托公司出现风险时的偿付能力。
四、净资本计算公式
1、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比如,信托公司自有资本金投资股票按15%计入,投资债券则只需按5%计入)-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2、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固有业务各项资产净值×风险系数。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发布
五、信托行业“一法三规”主要指的是什么
1、信托行业一法三规中,“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三规”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2001年4月28日通过公布,2001年10月1日生效施行。
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5、《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2007年3月1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实施净资本管理。为落实该规定,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银监会结合信托公司监管实践并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制定了《办法》。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境外成熟市场监管当局深刻认识到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对投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重要性。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调整和创新业务的开展,信托监管急需建立一个能综合反映信托公司潜在风险的、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办法》的制定满足了这种迫切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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