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拓案终审定音 严惩违规者却难改既有机制
力拓案终审定音 严惩违规者却难改既有机制 MBAChina 5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受关注的“力拓案”二审公开宣判,法院驳回了王勇、葛民强、刘才魁三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而在此前的3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力拓案进行的一审判决,认定包括胡士泰(胡士泰未上诉)在内的四名被告人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合并执行7年到14年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
对此,业内专家指出,“法律虽能对违规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如果不能对深层次的机制问题进行改革,在巨大的利益面前,难保不会有第二个、第三个力拓案。”5月27日,随着铁矿石现货价格连续跌破150美元/吨,专家称:对我国铁矿石进口进行深层次机制调整的缓冲时间已经来临。
进口垄断机制引发的“天价受贿”
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指控,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部分,被告人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才魁利用负责在中国销售铁矿石及发展长期销售协议(以下简称长协)客户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巨额贿赂。
在检察院的指控书中,2008年到2009年初,被告人胡士泰利用担任力拓新加坡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之职,分别收受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李慧明(另案处理)、河北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香港国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646.24万余元。
2003年到2009年6月,被告人王勇利用担任罗泊公司上海代表处销售主管、经理的职务,分别索取或非法收受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张祥青(另案处理)、山东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7514.43万余元。
2007年到2009年6月,被告人葛民强利用担任力拓公司北京代表处、力拓新加坡公司上海代表处销售经理之职,伙同他人分别非法收受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694.53万元。
2007年到2009年7月,被告人刘才魁利用担任力拓公司上海代表处、力拓新加坡公司上海代表处销售主管之职,分别非法收受香港泛亚矿产有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共计折合人民币378.64万余元。
据了解,上述罪行多为被告人在2009年7月供述的侦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内容。“在如此的‘坦白’背后,行贿企业大部分为中国的中小民营钢铁企业及贸易商,而天价行贿的背后,不过是为了买到铁矿石,或者是在铁矿石现货价与长协价存在巨大价差时,能够以较低的长协价格买进。这不得不要拷问原有的铁矿石进口垄断机制。”一位从事铁矿石贸易的企业负责人评价说。#p#分页标题#e#
价格谈判制背后的“利益空间”
事实上,在中国连续六七年的铁矿石谈判中,中方的谈判信息一直是对手绞尽脑汁希望获取的内容,而这恰恰给了一些人借机渔利的空间。由于相关机构对重要秘密的价值认识不够、保密人保密意识不强,甚至在窃密者的诱惑下有意泄密,严重影响和损害了中国有关钢铁企业的竞争利益,使其在铁矿石进口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材料显示,被告人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才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2009年中国钢铁企业与力拓公司铁矿石价格谈判突然中止,给中国有关钢铁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中,首钢国贸公司、莱钢国贸公司等20余家单位多支出预付款人民币10.18亿元,仅2009年下半年的利息损失即达人民币1170.30万余元。
2005年4月到2009年6月,被告人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才魁为了使力拓公司获得更多的销售利润并谋求其在公司的地位和提高收入,采取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总经理助理谭以新(另案处理)、山东莱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际海运部经理王洪九(另案处理)等人,多次获取有关中国钢铁企业的商业秘密,具体事实如下(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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