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银行赴台设立办事处满两年可准予开设分行
内地银行赴台设立办事处满两年可准予开设分行 更新时间:2010-1-13 14:55:46 中新网1月13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两岸金融合作监理了解备忘录本周六生效,台当局“金管会”已完成相关法案修正,陆资银行来台必须先设立办事处,届满二年后才准予开设分行,届时才能承揽业务;初期可能只有大陆前五大银行有资格获准来台设立办事处。
另外,“金管会”也将开放台资银行“直接”参股陆银。如此一来,岛内资产超过一百亿美元的金融机构,例如国泰金、富邦金、中信金、兆丰金、永丰金等,都有机会与陆银“联姻”。
不过,参股陆银的公银,必须体质健全,检附长期营运计划包括合并绩效、目的、财务规划等向“金管会”申请。换句话说,开放“直接”参股后,金融机构只取得“考试”资格,但核准权仍操之在“金管会”手中。
“金管会”日前快马加鞭完成MOU三项配套法案,开放两岸金融机构互设办事处、分行、子行与投资参股,分别订定陆银“登台”标准,以及台银“登陆”资格。
在陆银方面,来台设立据点的陆银须经“体检”过关,也就是在全世界银行排名“名列前茅”。
目前世界银行排行榜有的依总资产排名,有的以获利能力、资本实力或品牌形象评比,但不管哪一项排名,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与中国银行等三大陆银都跻身前百大之列,具备登“台”实力。
在台资银行方面,“金管会”原则决定符合“健康宝宝”标准,一律放行,各项财务指标都要及格。
“金管会”高层透露,MOU生效后,两岸金融政策两大原则为“法规开放,行政制衡”以及“分行优参股”,已在大陆设立办事处的七家行库可望升等为分行;至于两岸金融机构互相投资参股,必须通过多道行政关卡。
据了解,“金管会”内部已完成MOU相关法规,不过由于行政程序冗长,能否赶在十六日生效前公告,还有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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