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造富泡沫”,五年后辛苦赔偿,深圳一公募基金和代销机构被判补偿投资者-深圳市新达通科技有限公司

很多人已经淡忘了五年前那场新三板“造富”运动,当时大量投资者和机构怀着“政策投机”和“暴富”梦想参与其中,最终落得一地鸡毛的结局。

而那场造富运动引发的纷争与官司,直到现在还在发酵。

最新的法律文书显示,深圳前海开源基金的子公司因其及代销机构深圳锦安在销售中的不合适行为,而被投资者告上法庭。

最终这家子公司和代销机构一起被判连带赔偿相关投资者。

这宗案件暴露了昔日私募代销机构和基金子公司野蛮扩张的乱象。同时,也凸显了押注政策和低流动性产品的潜在风险。

种种细节,值得行业引为警示。

投资者巨亏近七成

2015年3月份,赵某某等三位投资者购买了一只名为“前海开源资产锦安财富新三板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类型产品,投资本金均超过100万元。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开源)是上述产品管理人,代销机构为深圳锦安基金销售公司(后简称深圳锦安),产品托管方是中信证券。

然而,相关产品业绩很不理想。文书载明,2019年5月发布《XXXX锦安财富新三板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及退出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2月28日,

该项目每份份额已分配资产净值为0.0838元,存量资产按收盘价估值份额为0.239元,按收盘价估算参考份额累计净值为0.3228元。

浮亏接近七成!

面对上述投资结果,投资者将前海开源、深圳锦安和中信证券均告上法庭,要求相关公司赔偿本金及利息。

销售有无过失?

投资者起诉索赔的一个重要依据是——他们认为前海开源和代销机构在他们参加的深圳路演等场合,

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夸大、虚假宣传,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严重诱导、欺骗投资者。

相关投资人指出的具体问题为:

1、产品实际投资范围与路演宣传严重不符;

2、单笔投资严重超过路演宣传范围;

3、基金规模严重超出路演宣传的规模;

4、投资经理与路演宣传不符;

5、路演严重夸大业绩,诱导投资者进行投资。

相关投资者主张的依据主要为路演PPT。

相关路演PPT显示,涉案产品投资范围一栏注明拟投资三家公司分别是ZKZS(中科招商)、KYZQ(开源证券)、CDSW(成大生物),同时,

投资经理赵雪芹(曾为新财富白金分析师)在路演会时也曾承诺对于上述三支股票,会投入三分之二的资金进行配置

,而事实上,前海开源并未投资开源证券及成大生物,却重仓中科招商。

但前海开源称,

该PPT中已注明仅仅是“拟投资”,其并未明确作出承诺

。同时,前海开源还提交证据主张,因开源证券、成大生物仅向特定投资人增发股份,导致他们无法认购其股份。

他们还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关于开展新三板项目投资筛选的初步建议》《中科招商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投资标的的投资价值报告书等证据主张,其在确定投资标的之前,对投资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分析,认为投资标的均为市场前景较好的项目;

此外,前海开源还提交了其员工持有案涉产品统计表,主张因

看好案涉产品,公司员工及员工家属也有许多持有案涉产品的。

但一审法院指出:深圳锦安基金未按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性推介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另指出:前海开源作为涉案产品的卖方机构,其对投资人是否符合适当性要求负有审慎审查义务,对于投资人的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属于其“应当知道”的范畴,前海开源在未尽到上述义务,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

前海开源、深圳锦安应向赵某某等三位投资者赔偿投资金额及利息。

两机构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后,前海开源和深圳锦安均提出上诉。

前海开源给出如下理由:三位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及《承诺书》表明,代销机构已经充分地向投资者说明了案涉产品的相关情况,履行了产品说明义务及风险提示义务,三位投资者已清楚地了解了案涉产品的内容、特点、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并最终确认认购案涉产品。

此外,三位投资者自愿购买涉案产品及承诺自担投资风险,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与代销机构、三位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未考虑赵某某等三位投资者的自身过错及对实际损失的影响。

前海开源指出,

案涉资管计划财产尚未完成清算和分配,赵某某等三位投资者的损失尚未确定。

该机构还指出,

即使一审法院认定锦安公司在涉案产品销售中存在过错,但前海开源并不知道或应当知道,前海开源不应与深圳锦安承担连带责任。

巨亏涉110户

但法院查明:

2015年3月31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产品的资金募集情况进行审验,

明确涉案产品净认购金额和利息为1.58亿元,投资者共110户。

据悉,相关私募产品主要用于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参与新三板拟挂牌企业股权投资、新三板已挂牌企业定增、做市交易。封闭期限为2+1年,认购费1%,管理费1.5%等,且在投资策略中称,单笔投资规模不超过20%等。

所谓的“2+1年”,意味着这只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计划封闭运作。合同生效满2年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退出,但不接受计划份额的参与。

正是上述封闭期的设计,为后期的运作波折埋下了伏笔。

产品命运多舛

二审判决书显示,该产品成立后一年半,也就是2016年3季度起,前海开源向持有人披露投资组合,包括持有蓝天环保、新达通、国科海博、赞普科技、广达新网、星空股份、英田光学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

此外,

还通过持有“前海开源资产恒通3号新三板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中科招商

,通过持有“前海开源资产宝樾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基美影业等。

这意味着,这只私募产品不仅直接投资于新三板公司,还通过“间接方式”通过公司其他两只私募产品投向两家挂牌公司。

2017年1月20日,这只私募产品的命运出现转折。

在接近两年封闭期结束时,前海开源通知持有人,因市场流动性不佳,管理人决定继续封闭运作这只资管计划,具体开放日期将另行公告。

“踩雷”中科招商

问题出在了新三板的“昔日明星公司”——中科招商。

根据二审文书,中科招商在2017年12月被股转公司终止挂牌,前海开源随即要求中科招商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中增加“控股股东按照每股不低于增发价格的标准回购由被告前海开源管理的案涉产品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议案。

但前海开源得到的答复是:“该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内事项”。

2018年3月,上述私募产品运作了三年,前海开源公告如期终止,但公告中指出:“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现金资产将在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择机变现,直至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资产全部变现。”

转眼又过了一年。

前海开源私募产品清算报告披露:截至2019年2月28日,该项目每份份额已分配资产净值为0.0838元,存量资产按收盘价估值份额为0.239元,按收盘价估算参考份额累计净值为0.3228元。

前海开源称,由于股票停牌、未交易等流动性问题,上述净值仅供参考,不能反映标的真实估值,所以并不代表完成清算后最终可以按净值分配相应的资产。一审庭审时,前海开源称,案涉基金产品现已进入清算阶段,故无需再评估其净值。

三位投资者告赢

本案中,百余人的产品持有人中,有三位投资者成功讨回了权益,可以成功拿回投资款本金和利息。

二审法院指出,根据前海开源、锦安公司的上诉理由,二审争议焦点有三:其一,

深圳锦安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其二,前海开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三,本案是否发生实际损失的问题。

法院指出,赵某等三位投资人在代销机构的最初风险评估调查中,属于稳健性投资者,即风险承受能力居中,适合投资中、低风险等级产品,但本案的私募产品投资期限为三年,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因此,

涉案产品的特点与三位投资者在调查问卷中表述的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符。

法院进一步指出,

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前海开源、深圳锦安“卖方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三被上诉人“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如无上诉人的错配销售行为,就不存在本案的损失。

“作为被代理人的前海开源,其负有监督、检查代理人深圳锦安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责任,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锦安公司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

对于投资者的实际损失问题,二审法院指出,两上诉(前海开源和深圳锦安)确认涉案资管产品尚未完成清算和分配,但在上诉人深圳锦安违反适当性义务管理规定、其应当承担全部还本付息的情况下,涉案资管产品是否完成清算和分配,或者说是否计算出实际、具体的损失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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