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发布
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发布 更新时间:2010-12-11 6:54:08 独家药商和普药龙头有望持续受益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在上述《意见》下发各地之后,包括青海省等省份都已经依据该《意见》开始着手本省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 分析人士表示,《意见》中对基本药物的区别采购方式仍将利好独家药物生产商及普药龙头企业,由于让医药生产企业自主决定是否选择配送商,将对医药流通企业带来较大的压力。 基本药物制度覆盖仍存难度 截至目前,已有超过50%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分析人士表示,按照计划,今年应该完成基本药物制度在全国至少60%的覆盖率,并在明年实现全部覆盖。如今看来,实现今明两年的基本药物覆盖目标仍存在很大的挑战,同时,基本药物制度在落实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招标采购不规范、药品价格虚高、部分药品断供、缺货等问题。 对于各地存在的招标采购不规范问题,《意见》明确了采购责任主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主体负责基本药物采购,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与药品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 据了解,目前不少省份由于财政困难很难将基本药物制度推行下去,其中尤其难以满足零差率销售带来的巨额补贴,因此个别省份将落实责任下放,导致省内的药品价格比较混乱,无法统一。此次《意见》再度强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采购机构的主体地位,也是为了督促基本药物制度在各地加速落实。 其次,《意见》提出采购坚持量价挂钩,通过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数量,实现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付款时间。充分发挥批量采购的优势。此外,《意见》明确将药品质量放在首位。 分析人士表示,此举改变以往“唯低价是取”的招标思路,这意味着,药品质量好、供货能力强的医药龙头企业将有更大的几率中标,此前在安徽省基本药物招标出现的药品“超低价”中标现象将得到遏制。 采购方式因“药”而异 《意见》明确,不同的基本药物将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例如,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或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分析人士表示,对于天士力、云南白药、千金药业、科伦药业等上市公司有望在价格方面持续受益。 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这意味着,对于普药的招标采购,未来将呈现集中化生产与供应态势,市场将越来越向少数实力较强的龙头公司集中,双鹤药业、华北制药等龙头企业将呈现“强者恒强”的态势。 《意见》提到,对于用量大的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这意味着医药生产企业有了更大的自主权,而对于医药流通企业而言,市场份额可能因此受到削减。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完善全国统一的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和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意见》明确,自2011年4月1日起,各省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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