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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金币是什么意思
大额金币是指一定面额以上的金币"大额"一词的定义因人而异,但通常指数额较大的金币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大额金币的具体定义会有所不同这些金币往往是由贵金属制成的,并以其重量和质量而定价大额金币在金融市场上非常重要,能够帮助投资者规避通货膨胀和其他财务风险,也可以作为有价值的奖励或礼物赠与工作人员或特别的客户同时,大额金币也往往被视为文化遗产和历史文物,从而增加了其收藏价值和历史价值
最近新兴的octoin虚拟货币是什么?
谢谢悟空问答邀。
都说了是“虚拟货币”了还要问是不是传销?货币的基本属性是可以交易到任何物品,你说的这种“虚拟货币”,除了它与真正的货币交易外,你能用它买到什么?既然用它买不到任何商品,你能说“虚拟货币”是钱吗?这就是一些被别人用来炒作的数字。所以,离这个东西远点,别到时候连个纸片都看不见。
我有一个朋友让我投资虚拟货币和五行币,我上网查了一下说是传销,是吗?
五行币老总宋密秋己被抓五行币传销被捕五行币骗局揭秘张健又是谁2017-06-0708:06:23来源:网络综合五行币传销被捕涉案金额6亿遍布8国曾因“尼姑结婚”引热议公安机关对重大犯罪嫌疑人宋密秋宣布执行逮捕【五行币传销被捕】6月6日,在印度尼西亚警方、中国驻印尼使馆的大力支持下,公安部工作组将“五行币”系列传销组织头目、重大犯罪嫌疑人宋密秋从印尼缉捕回国。延伸阅读:揭秘“五行币”传销五行币是什么?张健又是谁民警将重大犯罪嫌疑人宋密秋押下飞机2013年12月,湖南省公安机关对宋密秋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立案侦查。经查,自2012年11月始,犯罪嫌疑人宋密秋化名张健,伙同他人设立深圳“云数贸”贸易有限公司,编造销售公司原始股等谎言,非法组织开展传销活动,涉及金额6亿元。案发后,宋密秋潜逃出境。公安机关密切关注宋密秋的行踪,数次派员赴境外开展缉捕,并于2016年3月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宋密秋通过贿赂当地人员、伪造身份证件等手段,数次脱逃,在东南亚多国之间流窜。期间,宋密秋在境外遥控、伙同他人先后推出“云讯通”“五化联盟”“五行币”等多个传销名目,利用互联网继续大肆组织传销活动,打着“爱国、慈善、高额回报”等幌子,通过“拉人头”的方式骗取钱财。今年以来,其以投资“虚拟货币”“五行币”可获“金币奖励”“动态收益”等为诱饵,引诱国内众多人员疯狂参与。今年,公安部指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集中行动,严厉打击“五行币”系列传销组织,组织湖南、四川等多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抓获一大批传销骨干分子,并积极联络泰国、马来西亚、印尼等国警方协助查缉宋密秋。5月下旬,多国警方工作发现,宋密秋可能藏匿在印尼。公安部工作组立即赶赴印尼。在我驻印尼使馆大力支持下,协同印尼警方成功将其抓获。(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何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公告》并没有明确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何种具体的罪名,而是概括性地列举了发行虚拟货币可能涉嫌哪些犯罪行为,即“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笔者看来,《公告》列举的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犯罪行为,即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与诈骗类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简而言之,是指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诈骗类犯罪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发行虚拟货币作为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发行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经常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例如:
1、在(2019)浙060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因擅自制作、发行虚拟货币“EATK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在(2016)青01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发行“雷恩斯”虚拟货币,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在(2017)浙0782刑初158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倪某以投资虚拟货币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义乌市、浦江县等地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来看,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或诈骗类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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