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电梯前室短边一般控制在1.8m(满足无障碍设计),此次改动足足增加60厘米,将严重影响住宅户型设计。
此规定将在2018.10.1后开始执行,高层住宅交通核,每单元预计将增加4.3平米公摊
详细条文如下:
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 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8 条和第 6.4.3 条的规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 5.5.27 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条文说明】
本条第 2~4 款为强制性条文。在消防电梯间(井)前设置具有防烟性能的前室,对于保证消防电梯的安全运行和消防员的行动安全十分重要。消防电梯为火灾时相对安全的竖向通道,其前室靠外墙设置既安全,又便于天然采光和自然排烟,电梯出口在首层也可直接通向室外。一些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电梯出口,可以采用受防火保护的通道,不经过任何其他房间通向室外。该通道要具有防烟性能。
本条根据为满足一个消防战斗班配备装备后使用电梯以及救助老年人、病人等人员的需要,规定了消防电梯前室的面积及尺寸。
一、楼梯
1、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3、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4、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5、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7、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8、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10、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注:无中柱螺旋楼梯和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11、供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及其他专用服务楼梯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二、无障碍楼梯
无障碍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宜采用直线形楼梯;
② 公共建筑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80mm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60mm;
③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
④ 宜在两侧均做扶手;
⑤ 如采用栏杆式楼梯,在栏杆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⑥ 踏面应平整防滑或在踏面前缘设防滑条;
⑦ 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宜设提示盲道;
⑧ 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宜有区分和对比;
⑨ 楼梯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三、疏散楼梯间
①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③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④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⑤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⑥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一)、敞开楼梯间
敞开楼梯间是指建筑物内由墙体等围护构件构成的无封闭防烟功能,且与其他使用空间相通的楼梯间。
(1)、应设敞开楼梯间的建筑: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4、除5.5.13规范中所列的多层公共建筑。
(2)、敞开楼梯间除应满足疏散楼梯间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间门至最近的楼梯间的距离应满足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
(2)楼梯间在底层处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当一般建筑中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3)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
(二)、封闭楼梯间
用耐火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应设封闭楼梯间的建筑:
1、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 的住宅建筑。
3、建筑高度不大于21m 的住宅建筑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4、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
5、高层仓库
5.5.13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公寓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于多层建筑,在我国华东、华南和西南部分地区,采用敞开式外廊的集体宿舍、教学、办公等建筑,当其中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的楼梯间,由于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的条件,可以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本条规定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无论其楼层面积多大均要考虑采用封闭楼梯间,而与该建筑通过楼梯间连通的楼层的总建筑面积是否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无关。
对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其底层楼梯间可以适当扩大封闭范围。所谓扩大封闭楼梯间,就是将楼梯间的封闭范围扩大,如图 5 所示。因为一般公共建筑首层入口处的楼梯往往比较宽大开敞,而且和门厅的空间合为一体,使得楼梯间的封闭范围变大。对于不需采用封闭楼梯间的公共建筑,其首层门厅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疏散设计需要总宽度之内,可不设置楼梯间。
由于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楼梯间的人流量较大,使用者大都不熟悉内部环境,且这类建筑多为单层,因此规定中未规定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但当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则其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应按其中要求最高者确定,或按该建筑的主要功能确定。如电影院设置在多层商店建筑内,则需要按多层商店建筑的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
本条第 1、3 款中的“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是指设置有本款前述用途场所的建筑或建筑的使用功能与前述建筑或场所类似。
5.5.13A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 32m 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注:下划线部分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新增内容
(2)、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疏散楼梯间的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三)、防烟楼梯间
为了更有效的阻挡烟火入侵楼梯间,可在封闭楼梯间的基础上增设装有防火门的前室,此楼梯间称为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可按要求设计为封闭型和开敞型两种。
(1)、应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
5.5.13A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 32m 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注:下划线部分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新增内容
(2)、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疏散楼梯间的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烟设施;
2、 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 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7、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 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8、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四、电梯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3、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
4、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
5、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6、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五、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是在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供消防人员进行灭火与救援使用且具有一定功能的电梯。因此,消防电梯具有较高的防火要求,其防火设计十分重要。
(1)、普通电梯和消防电梯的区别
1、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普通电梯均不具备消防功能,发生火灾时禁止人们搭乘电梯逃生。
因为当其受高温影响,或停电停运,或着火燃烧,必将殃及搭乘电梯的人,甚至夺去他们的生命。
2、消防电梯通常都具备有完善的消防功能:
①、它应当是双路电源,即万一建筑物工作电梯电源中断时,消防电梯的非常电源能自动投合,可以继续运行。
②、它应当具有紧急控制功能,即当楼上发生火灾时,它可接受指令,及时返回首层,而不再继续接纳乘客,只可供消防人员使用。
③、它应当在轿厢顶部预留一个紧急疏散出口,万一电梯的开门机构失灵时,也可由此处疏散逃生。
④、应能每层停靠。
⑤、消防电梯应当设有前室,前室应设有防火门,使其具有防火防烟功能。
⑥、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⑦、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⑧、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⑨、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⑩、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2)、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 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消防电梯,有利于快速组织灭火行动和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展开救援。本条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见本规范第 5.5.24A 条的条文说明。本条设置消防电梯层数的确定,主要根据消防员负荷登高与救援的体力需求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使用人员的特性确定的。
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①、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②、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3)、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
①、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②、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4)、消防电梯前室的设置要求
7.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 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8 条和第 6.4.3 条的规定;
(注:
5.5.28中:住宅单元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6.4.3中:防烟楼梯间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 5.5.27 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本条根据为满足一个消防战斗班配备装备后使用电梯以及救助老年人、病人等人员的需要,规定了消防电梯前室的面积及尺寸。
(注:下划线部分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新增内容
(5)、电梯井、机房的隔离要求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要求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八、无障碍电梯
(1)、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0m,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m;
② 呼叫按钮高度为0.90m ~ 1.10m;
③ 电梯门洞的净宽度不宜小于900mm;
④ 电梯出入口处宜设提示盲道;
⑤ 候梯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2)、轿厢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
② 在轿厢的侧壁上应设高0.90m ~ 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盲文宜设置于按钮旁;
③ 轿厢的三面壁上应设高850mm ~ 900mm扶手,扶手应符合无障碍规范中扶手的相关规定;
④ 轿厢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报层音响;
⑤ 轿厢正面高900m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或采用有镜面效果的材料;
⑥ 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的不同而选用。最小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 中型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60m,宽度不应小于1.40m; 医疗建筑与老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梯;
⑦ 电梯位置应设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无障碍规范中无障碍标识系统、信息无障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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