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在审理佛山市三水区富皇庭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重整、和解可能,根据佛山市三水区富皇庭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裁定宣告佛山市三水区富皇庭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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