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与本文无关。)
近日,三穗县人民法院就该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余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有罪判决,分别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据介绍,余某某经营的三穗县某包子店平日生意异常火爆,经常有群众排队购买。但余某某仍不满足,为了增加自己生产、销售的玉米窝窝头的膨松度,在生产玉米窝窝头的过程中添加了含有硫酸铝钾的香甜泡打粉,并长期对外销售。经检测,其生产、销售的玉米窝窝头中铝含量为65mg/kg,而国家卫生标准为“不得检出”。同样,李某某为了增加包子、馒头的膨松度,也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含有硫酸铝钾的香甜泡打粉,经检测其生产的馒头中铝含量高达439 mg/kg。
据公开资料,硫酸铝钾中铝成分对人身体有害,因此国家卫计委等五部委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明令禁止在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等含铝食品添加剂。余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因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舒彩芝 记者 罗茜)(贵州都市报全媒体编辑:廖尚海)
本文地址:http://www.cj8803.cn/97171.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