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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2020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2、江西金溪:文化让古村焕发“心”光彩3、中央环保督察组通报典型案例 有地方“母亲河”沦为纳污河
江西2020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江西2020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有人在省中医院遇上“医托”被骗
▲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现场。摄影丨记者黄睿靖
江西新闻客户端讯(记者董文涛)3月9日上午,江西省消保委发布2020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涵盖了汽车质保、酒席定金、医疗服务、食品安全等生活中常见的消费纠纷问题。据了解,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保委(消协)组织2020年登记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456568件,其中咨询261764件、投诉101238件、举报93566件,诉求办结率达98.92%,消费投诉调解成功率达71.2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691.76万元。
以下是2020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详情,快来看看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一、4S店拒绝车辆质保,省消保委介入调解
【案情简介】2017年7月份,上饶市余干县消费者赵先生在南昌市洪都北大道某4S店购买了一辆SUV汽车,车辆价款18万余元。购车后,赵先生按保养时间规定,在该4S店先后进行了含首保在内的2次保养。之后因为消费者常住地为上饶市余干县,不方便专程异地来南昌市进行车辆保养,所以消费者于2018年6月起,开始在余干县当地联系有资质的正规汽车维修服务点进行保养。2020年初,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出现发动机烧机油现象(冒白烟、机油消耗快),因该车尚在“三年或10万公里质保期内”,故消费者联系4S店要求对该车履行质保责任。该4S店销售人员以消费者未到4S店保养为由,拒绝质保。2020年4月14日,消费者来到江西省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省消保委受理该投诉后,立即展开相关调查核实工作,多次联系4S店售后负责人对接该投诉。省消保委还通过余干县消协,收集了消费者在余干县进行保养的汽车维修服务点营业执照、保养记录、用材进货渠道及合格证等材料。最终,消费者和4S店在省消保委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1.4S店为消费者免费维修发动机烧机油故障;2.4S店为维修竣工后的车辆提供一年或两万公里(以先到为准)质保;3.如消费者未按4S店要求每六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为准)去4S店作定期保养,则不再享受车辆质保服务。
【案例评析】《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只要不是由于汽车维修服务点使用了劣质零件,或者维修过程直接导致出现车辆质量问题的情况,即使消费者未选择在4S店保养或维修,4S店也应提供相应的质保及三包服务,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维修保养服务的权利。本案中,4S店销售人员以消费者未到4S店保养为由拒绝质保的行为是错误的。但由于消费者在外保养时,未能保留好相关保养记录等材料,导致和4S店就质保问题出现纠纷。最终经省消保委调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省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在4S店以外的正规汽车维修服务点进行汽车保养时,应保留好保养记录、用材进货渠道及合格证等材料,避免事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案例提供单位: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二、新冠肺炎疫情无奈,消费者组织有爱
【案情简介】2020年正月,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王先生的投诉,反映其于2019年10月在金溪县某酒店预定了2020年1月28日举办婚礼的酒席,缴纳2000元定金,并充值2万元预付费(当时店内搞活动,实行充1万送1500元,卡内实际金额为23000元)。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王先生于2020元1月26日到酒店办理退酒席事宜,并要求退回定金2000元,同时退回充值的现金2万元。但酒店只同意退2000元定金,充值的2万元不予退回,并强调预充值只能用于以后消费。双方争执无法达成一致,王先生只好投诉至金溪县消保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抚州市金溪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地政府已启动应急预案一级响应,禁止举行聚餐、酒席等活动。在该投诉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消费者王先生认为因疫情影响,不能办酒席,其预付大额现金,担心出现变故,故要求酒店退还定金及预付款。酒店代表表示,将在开业后退还定金款2000元,但充值的2万元不能退,可在酒店开业后消费。2020年1月27日下午,金溪县消保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向经营者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政府出台的疫情期间相关规定,多次协调双方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达成以下协议:酒店于2020年2月9日退回消费者预付的2000元定金和2万元充值,共计2.2万元,并当场签订了消费者争议调解协议书。消费者表示满意,连连感谢消保委工作人员,说:“疫情这么紧张无奈,但我在你们这里却感受到了关爱。”
【案例评析】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地方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禁止酒店、宾馆及社区、农村举办10人以上聚餐、酒席;禁止人员外出等活动。随之而来的酒店、旅游等相关合同退定投诉日益增多,不少消费者都遭遇了退定金困难问题。在此特殊形势下,对于消费者向酒店经营者预定的酒席,可以予以取消;对消费者已交付定金,可要求经营者退还。这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如拒不执行,可以认定为无理拒绝或者拖延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八款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案例提供单位:抚州市金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三、遇上“医托”被骗,消协介入获赔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28日,消费者朱先生到上饶市万年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其到省中医院看病时遇上了医托,被骗取了1470元,请求消协组织帮助,追回被骗款。朱先生是万年县人,因患有轻微的脑梗阻,于2020年12月28日前往省中医院接受诊疗。但刚踏进门诊二楼大厅,就有一位男子主动向朱先生搭话,询问朱先生来看什么病。得知朱先生患有脑梗后,该男子便告诉朱先生说省中医院“国医堂”有位姓徐的老中医治疗脑梗很有名,并声称其父亲曾患有脑梗,就是徐老中医治好的。随后,该男子主动带朱先生到省中医院后院的“国医堂”找徐老中医。但刚走到“国医堂”一楼门口,又来了一名中年女子,主动跟该男子打招呼,该女子称徐老中医已经退休,现被聘请于某民办医院坐诊。女子随即称自己也正好要去该医院找徐老中医开药,并邀请朱先生一同前往。朱先生跟着该女子搭乘出租车前往该医院挂号后,该女子带着朱先生径直上了二楼,随后再次碰到一名女子,也声称自己是等徐老中医看病的。三人一同进入诊疗室后,两位女子主动让朱先生先看病。徐老中医对朱先生做了简单问询后,便给朱先生开具了价值约上千元的中药方子,药材足足有半编织袋。待朱先生拿了药准备回万年时,方察觉事有蹊跷,便马上返回到省中医院求证是否存在一位姓徐的退休老中医,医院人员回复查无此人,并提醒朱先生可能是被医托骗了,朱先生随即向上饶市万年县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万年县消协接到投诉后,十分重视,工作人员次日(29日)上午就赶往南昌调查处理。在事发地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西湖区消协的协助下,一起来到该医院调查。所谓的徐老中医看到消协工作人员后,手足失措,闪烁其词。之后,该院院长等人来到现场,通过向院方阐述相关法律法规,该院领导当场表示全额退款并愿意支付经济赔偿。最终,通过消协工作人员与院方的交涉,该院与消费者朱先生达成协议:院方退还朱先生药款1470元,并接受惩罚性赔偿1600元,合计人民币3070元。对该医院涉嫌违法的其他行为,消协组织已依法建议属地执法部门立案调查。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医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近年来,“医托”类案件发案频繁,受害群众多、危害大。一是侵犯了被害人财物所有权,二是扰乱了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三是破坏了正常的医患关系,四是贻误了患者最佳的治疗时机,危害其生命安全。从公安机关破获的“医托”行骗案件可以看出,“医托”行骗行为呈现出职业化、专业化的趋势,其主要的运作模式是:行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幕后组织操纵整个犯罪的实施,寻找不良医疗机构合作,雇用人员到火车站、汽车站、大型医疗机构及周边旅馆诱骗外地患者到不良医疗机构就医,收取高额的挂号费,并开出所谓的特效药方,将成本为几十元的药品以十倍、几十倍的价格卖给患者,从而达到利用廉价药品骗取患者高额“药费”的目的,最后按照不同分工进行分成。广大患者在前往医疗机构就诊的过程中应提高警惕,不要随意和陌生人搭话、交流,在遇到疑似医托人员行骗时,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案,维护正常医疗市场运行秩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例提供单位:上饶市万年县消费者协会)
四、儿童玩蹦床骨折,消协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2020年5月1日,消费者孙先生带其孩子在九江市濂溪区某蹦床乐园游玩时,孩子摔伤并造成手臂骨折。之后,消费者联系该乐园负责人协商处理相关事宜,但经营者一直在找借口拖延不出面处理。6月8日,孙先生向九江市濂溪区消费者协会莲花分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濂溪区消费者协会莲花分会收到孙先生投诉后,依法受理该投诉,并展开调查工作。经联系经营者,确认孙先生反映的情况与事实基本相符。经营者表示其在乐园入口处张贴了安全告知,已起到安全告知义务,而孩子摔伤是因为在乐园游玩过程中家长看管不周导致的,不应该由经营者承担责任。虽然经营者在乐园入口处张贴了安全告知,起到了安全告知义务,但未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需对孩子受伤问题负责。经濂溪区消费者协会莲花分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蹦床乐园同意赔付孙先生孩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共7千元。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相关规定,该蹦床乐园应赔付孙先生孩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案例提供单位:九江市濂溪区消费者协会)
五、酒精质量存疑,消协帮助维权
【案情简介】2020年2月14日,四川省眉山市汪先生通过网购平台,购买了5000瓶酒精消毒液,准备用于捐献湖北疫情重灾区的医院及其他公益组织。但汪先生收到货后,发现该批次酒精消毒液包装劣质,且跟客服提供的产品图片不一致,产品资质不全,怀疑该批次产品为劣质产品。汪先生立即与商家联系要求退还所有货款,但该公司拒绝退款,协商无果。汪先生遂向该网店注册地的吉安市青原区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青原区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通过调查取证,确认汪先生反映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向经营者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内容及法律责任。最终,经营者同意退还汪先生所有货款36000元。汪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同时,青原区消协还将该公司涉嫌销售劣质产品的问题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案例评析】在日常消费中,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专业性知识不对等等问题,消费者很难如同经营者一样获知较为真实全面的信息,加上许多经营者善于包装产品、善作广告,消费者往往只能得知表面而不能深入了解。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该条规定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明确了经营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应尽义务。本案中,经营者并未告知汪先生商品实物与网购产品图片不一致,违反本条规定,应当遵守并履行法定义务。(案例提供单位:吉安市青原区消费者协会)
六、三无产品质量差,消协助力退货退款
【案情简介】抚州市黎川县消费者闻某于2020年3月15日在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了微耕机。购回后发现没有合格证书,没有三包凭证,机器铭牌上没有出厂编号,没有生产日期,下田作业时打坏变速箱大小齿轮。送去修理,修理工拆开后,发现原来机器卡簧没有安装,变速箱漏油,导致在使用过程中无法正常合理使用,跟经销商反映要求退款,经销商不同意,于是向抚州市黎川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黎川县消协工作人员经调查,证实该型微耕机在销售时未提供产品合格证和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商品铭牌也没有出厂编号和生产日期,投诉人所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确实存在,且经销商刘某也确认属实。2020年5月16号,黎川县消协组织双方调解,工作人员向经销商仔细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告知其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最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由投诉人将其购买的该型微耕机退还给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一次性退回投诉人购货款4000元,双方就投诉事项达成和解。之后,黎川县市场监管部门就该经销商涉嫌销售无产品合格证和农机产品三包凭证的行为予以处理。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涉农案件,消费者购买的微耕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案件中,经销商存在主要问题,销售的微耕机无产品合格证和农机产品三包凭证等。《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必须标注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规格等级、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等明确信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经销商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退款给消费者。(案例提供:抚州市黎川县消费者协会)
七、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消协调解依法获赔
【案情简介】2020年2月8日,消费者晏先生在赣州市信丰县某超市购买了4瓶进口啤酒,发现已超过保质期一个星期,便要求超市退货并赔偿。协商无果后,消费者通过电话向赣州市信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超市依法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信丰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此投诉进行调查调解。经查,由于当时正处于新冠疫情防控非常时期,消费者晏先生于2月8日通过该超市线上商城下单购买了包括4瓶进口啤酒在内的生活食品。消费者晏先生出示了购物小票和所购买的啤酒,购物小票显示啤酒折扣后共计46元。随后,工作人员对该超市啤酒饮料专柜检查中,发现消费者所购买的同款啤酒已过期一个星期。工作人员联系超市负责人进行调解,表示消费者有权就此事依法向超市进行索赔。最终,晏先生和超市方面就此事达成了调解协议,超市立即对过期啤酒进行下架处理,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由超市赔偿消费者晏先生经济损失800元。
【案例评析】《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案例提供:赣州市信丰县消费者协会)
八、门窗质量起纠纷,耐心调解挽损失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20日,南昌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涂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20年8月在江西某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批窗户,店方提供的样品是1.4毫米的壁厚产品,但是实际交付是1.2毫米厚。此外,消费者反映订购的是氟碳钛金灰(活碳是一种工艺),但厂家对氟碳漆给出的解释是只是名称,不属于工艺。消费者对此不认可,表示氟碳是一种工艺,希望南昌市消保委协调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南昌市消保委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销商称:“消费者涂先生当时来公司订制一批铝合金门窗,用于家庭装修。就给了其铝合金厂家提供的样品目录选择,涂先生选中了一款标示“氟碳钛金灰”的款式。“氟碳钛”是厂家标注的名称,且经销商认为这只是铝合金的一个名称而已。经销商表示,如果消费者涂先生称提供的样品是1.4毫米壁厚,可以让他拿出样品来对证,再者公司给出的订单明确写的是1.2毫米。消费者涂先生没有拿出样品,况且订单上写明了1.2毫米壁厚,由此可以认为双方订制的铝合金壁厚应当是1.2毫米。但经调查,“氟碳钛”是一种生产工艺,并不是商品名称,作为经销商应当知道所提供的商品标签所标示的意思,而不是所谓生产厂家标识错误,推脱自身的责任。经销商存在混淆视听行为,其所销售的铝合金门窗并不是“氟碳钛”。最终,经南昌市消保委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退款5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和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销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提供:南昌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九、置换补贴未到位,消协出手拿回来
【案情简介】某消费者于2019年4月在景德镇市昌南新区某4S店购车后,4S店当时许诺的3个月内即可收到6000元车辆置换补贴,但一年时间过去仍未收到,且多次和厂家商家沟通均没有结果。消费者遂于2020年3月19日向景德镇市消费者协会和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市场监管局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3月24日,消协工作人员组织消费者和4S店现场调解。4S店表示因为消费者失误,旧车强制保险单未上传,导致补贴一直不能下发。因该店置换补贴要在系统中上传资料后经总部核查才能返还,故不同意赔偿该消费者置换补贴6000元。消费者则指出,当时是该4S店销售员张某与其对接置换相关事宜,所有材料已第一时间发给张某。消费者一年来多次通过微信,和张某联系置换补贴,张某从来没有告知他缺少材料,所以消费者也坚决表示是该4S店的责任。第一次现场调解陷入僵局。3月27日,工作人员组织第二次调解。张某表示已告知消费者需要提供什么材料的,并称不是其过错,但是从消费者提供的聊天记录中显示,消费者并不知情。经工作人员多次询问,张某最终承认是由于自己未注意公司新政策变化,一直没有告诉消费者要补齐新的材料,导致本该属于消费者一年前拿到手的置换补贴一拖再拖。4S店售后经理得知真实情况后,当场表示一定会妥善处理这次投诉。最终,消费者于4月29日收到了6000元补贴。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4S店销售人员未明确告知消费者需要提供的所有材料,导致消费者应得的车辆置换补贴迟迟不能到位。(案例提供:景德镇市消费者协会)
十、履行义务不到位,消协助力退学费
【基本案情】2020年1月19日至20日,吉安市吉安县消费者协会通过电话、来访、网络等方式共接到肖某、凌某等25名家长的投诉,反映他们为孩子在吉安县某教育培训机构报名参加英语培训,后该培训机构因合伙人之间产生纠纷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培训辅导义务。学生家长要求该培训机构退回多收的学费或继续开课,经多次与该培训机构协商,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过程及结果】吉安县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展开了调查。经查:该培训机构从2018年1月开始招收学员,进行英语辅导,学员多达上百人。2020年1月5日及15日,该培训机构负责人先后两次在家长微信群中发出通知,宣布春节后暂时不开课并承诺将退还未培训的课时学费。但消息发布后,该培训机构负责人却一直不接听家长的电话,也不回家长微信。吉安县消协工作人员经多方努力终于打通该培训机构负责人电话,该负责人表示在外地,不能前来处理,并称账上没钱,要宣布破产,退不了费。之后,工作人员通过调取该培训机构财务帐户,发现2019年11月份,该培训机构账面上还有资金14.3万余元,并且直到2020年1月4日仍在收取学费。调查中还发现,共有78名学生应该退还培训费,金额合计98728元。该培训机构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欺骗学生家长的情况。经吉安县消协多次组织调解,该培训机构同意退还学费。截止2020年2月14日,该培训机构共计退还67名家长学费89856.7元。其余11位家长因疫情原因不能现场核实,待核实后办理退费手续。2020年4月底,所有学生家长全部收到应退培训费,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关于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不得有下列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采用虚假广告、保证升学或者就业等欺诈手段诱导受教育者;(二)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三)降低教学标准、安排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动,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四)以不正当手段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本案中,该培训机构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培训义务,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其履行约定或者退还费用。(案例提供:吉安市吉安县消费者协会)
来源:江西新闻客户端
江西金溪:文化让古村焕发“心”光彩
荷兰艺术家作品木质蛛网 舒言诚摄
9月23日,第二届象山文化旅游节媒体采风活动媒体行记者来到了江西省金溪县象山故里陆坊古村、大坊荷兰创意村,感受文风鼎盛的古村如何跟上时代的脚步焕发新光彩。
陆坊古村:焕发“心”光彩
大儒家庙气宇非凡,义里牌楼傲然矗立。同居十世儒门第,六相三贤理学家。这就是南宋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陆九渊(象山先生)的故乡——金溪县陆坊乡陆坊村。
漫步陆九渊出生地陆坊村,映入眼帘的是一处古色古香的江南水乡,老屋连片,街巷纵横,亭台楼阁,古朴幽静。“义里门楼”“大儒家庙”“义井”等古迹熠熠生辉,陆氏村民在这里怡然自得生活。
游客穿行村中,一边用心感受心学思想,一边品尝象山酥饼的香甜,成为秋天畅游陆坊古村的一道风景。
“前来古村研学游的游客络绎不绝。很多家长想让自己的孩子实地听闻陆九渊的故事,从小立大志。我们也用通俗易懂的话语,给游客解释。”象山故里景区总经理熊会民说。
大坊村:在大地种下艺术
大坊荷兰创意村位于金溪县秀谷镇北部,金东公路东侧,村落坐西朝东,有着900多年的悠久历史,与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竹桥古村直线距离仅1.5公里,全村100多户村民全部姓李,是一个宗族文化保存较好的村落。
2019年8月,来自荷兰的艺术家们陆续来到此地,每人一个工作室,在村中闲置的老屋中创作了一系列非常特别的艺术作品。他们运用中国元素进行创作——用铝合金焊接飞机模型、用废旧纸壳制作创意雕塑、用竹筒制作抽象的椅子和竹马、用粗粗的绳子串起瓷珠;他们还把中国的独轮车、爬犁刷上属于荷兰的郁金香色,把荷兰风车嫁接到中国的瓷器大花瓶上让风吹动它们……
艺术家们希望通过保护文物古建的理念和经验,将荷兰文化元素、创意理念融入大坊荷兰创意村,与中国的建筑师、设计师、工人一起为这些老房子增加一种新的景象,努力让大坊村成为一个新旧建筑相结合的地方,成为中西方文化相融的典范,成为一个望得见山、看得到水、留得住乡愁的绿色发展典范。
极具视觉冲击力的就是安德烈彼拉赫所创作的“龙”了,它巧妙地将中国与荷兰的民间传统文化进行融合,中华文明特有的龙之形象被套上了极具艺术家个人风格的绿裤子,而每只龙爪则是用三只荷兰木鞋做成,龙嘴及龙牙则取材自中国的陶瓷配件。
建筑思考与装饰、雕塑等艺术融合在一起,它们彼此印证,互相解释。大坊村犹如一面藏匿数百年的古镜,在悠悠历史中逐渐蒙尘,而今却在东西方艺术的融合中重放光彩。
中央环保督察组通报典型案例 有地方“母亲河”沦为纳污河
中新网4月16日电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核实了一批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为发挥警示作用,切实推动问题整改,现对第一批8个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公开通报。具体案例如下:
保山市治污不力“母亲河”东河沦为纳污河
2021年4月7日,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云南省保山市主城区隆阳区污水处理能力严重不足,每天约4.5万吨污水直排“母亲河”东河,致使东河成为纳污河,自2018年以来水质持续恶化为劣Ⅴ类。
一、基本情况
东河发源于保山市隆阳区东北部,隆阳区境内全长95.4公里,流域面积1481平方公里,干流沿建成区东部穿城而过,被称为保山市“母亲河”。由于保山市治污不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严重不足,近年来东河污染问题日益加剧,在城区上游来水基本保持Ⅱ类水质的情况下,城区下游双桥、石龙坪监测断面水质相继恶化为劣Ⅴ类。
二、主要问题
(一)基础设施严重缺失,大量污水直排东河。保山市隆阳区现有两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处理生活污水5.5万吨,远远不能满足城市生活污水处理需求。据统计,2020年,隆阳区生活污水收集率仅为31.16%,每天约4.5万吨污水直排东河。为了补齐生活污水处理短板,保山市“十二五”期间就规划建设第三污水处理厂,但一直未动工,“十三五”继续规划建设日处理能力4万吨的第三污水处理厂,然而保山市对该项目协调推进不力,直到2019年8月才动工建设,主体工程至今仍未建成,配套的10.17公里污水干管也仅完成4.72公里。
(二)水环境形势严峻,水质指标持续恶化。石龙坪监测断面是东河隆阳区出境监测断面,近年来水质一路下滑,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别为Ⅲ类、Ⅳ类、劣Ⅴ类。双桥监测断面是东河出隆阳城区的第一个监测断面,位于石龙坪监测断面上游,水质更差,近年来均为劣Ⅴ类,且氨氮、总磷等指标仍在持续恶化,2020年氨氮、总磷指标分别达到4.42毫克/升和0.8毫克/升,超过东河水环境功能区Ⅳ类水质标准的1.95倍和1.67倍。大沙河是东河重要的一级支流,现场检查发现,水体污浊不堪,河面有大量泡沫,现场采样监测水质为劣Ⅴ类。东河的另一条一级支流易畴河黑臭现象明显。一些入河农村沟渠水质更差,富营养化严重,现场采样监测显示,小枯树庄旁一条无名入河沟渠化学需氧量高达337毫克/升。
东河水质持续恶化、污染问题严重
保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大量生活污水溢流进入东河
东河一级支流大沙河汇入东河处水质浑浊不堪
部分入河沟渠污染十分严重、水体富营养化
部分入河沟渠污染十分严重、水质黑臭
三、原因分析
(一)保山市党委、政府认识不到位,东河污染治理问题久拖不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保山市委、市政府对东河水污染治理工作重要性、艰巨性、紧迫性认识不够,缺少系统谋划、全盘考虑,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不力。2017年至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共计安排给保山市用于隆阳区水污染防治的项目资金5.58亿元,而市区两级实际用到隆阳区水污染治理上的仅1.23亿元,不到四分之一。保山市政府对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反映东河污染突出问题的有关报告没有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只是简单地一批了之,放任东河污染问题长期存在。2020年9月4日,保山市政府专题会议明确要求第三污处理厂在2020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但在2020年9月11日和22日省级河长两次批示指出隆阳建成区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不足之后,保山市政府反而在随后制定印发的整改方案中,将该污水处理厂投产时间推迟到2021年8月。
(二)隆阳区政府工作敷衍应付,落实要求打折扣。2017年以来,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先后安排隆阳区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3.56亿元,但隆阳区实际投入到东河修复治理的资金仅2843万元,不到10%,致使相关项目难以按计划实施,隆阳区河图镇、板桥镇、汉庄镇等城镇生活污水直排东河,污染严重。2021年1月,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保山市隆阳区东河石龙坪断面水质恶化问题督促整改的函》后,隆阳区委、区政府未认真研究制定东河系统治理措施,整改方案缺少硬招实招,在落实过程中也大打折扣,仅对东河沿岸75家企业开展了排查,并未对其他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入河排污口名录。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铁岭市委市政府长期不作为慢作为凡河新区水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2021年4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铁岭市进行现场督察。督察发现,铁岭市凡河新区污水管网破损严重,污水处理厂建成近10年没能正常运行,大量生活污水长期直排,造成凡河水质严重恶化;部分污水渗漏进入地下水,导致凡河新区地下水严重超标;铁岭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长期不作为、慢作为,相关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一、基本情况
铁岭市凡河新区于2007年开始建设,规划占地面积45平方公里,目前建成区面积22平方公里,现有常住人口约13万,铁岭市委市政府坐落于该区域。凡河为辽河的一级支流,流经凡河新区后汇入辽河。凡河新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3万吨/日,2012年建成投运,主要负责收集处置凡河新区生活污水。
二、主要问题
(一)对督察反馈的生活污水直排问题长期漠视,整改工作不力。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均指出,辽宁省存在辽河流域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滞后、生活污水直排、水质恶化等问题。但铁岭市在两次制定督察整改方案过程中,未将凡河新区生活污水大量直排、地下管网不配套、污水处理厂长期不正常运行、凡河水质恶化等问题纳入整改方案进行整改。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有群众来信反映凡河新区生活污水直排等问题,但铁岭市未经认真调查即认定不属实。近年来,虽然铁岭市及其有关部门开始研究解决该问题,但一直未采取实质性举措,直至今年3月底督察进驻前,匆匆用9天时间就建成了1400米临时管线,将大部分直排生活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
新建1400米临时管线
(二)大量生活污水长期直排,凡河和新区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督察发现,由于地下污水管网不配套等问题,铁岭市凡河新区大量生活污水经地下管网汇入黑龙江路雨排干渠,通过凡河新区雨水泵站强排进入凡河,每日直排量为2万余吨。现场督察发现,由于大量生活污水长期直排,凡河水质由排污口上游的Ⅲ类恶化为排污口下游的劣Ⅴ类。《铁岭凡河新城水文地质调查报告》指出,凡河新区地下水受到污水管线泄漏影响。监测数据显示,26个地下水监测点位的44个水样中,氨氮浓度、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最高分别超过地下水Ⅳ类标准0.9倍、91倍和26倍。
大量生活污水直排凡河
(三)凡河新区污水处理厂长期无法正常运行,未发挥应有作用。铁岭凡河新区污水处理厂主要负责铁岭凡河新区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置,由于大量生活污水直排和渗漏问题长期未解决,进入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水量和水质均不能满足运行要求,污水处理厂长期无法正常运行,处理能力长期闲置。督察组调阅凡河新区污水处理厂运行数据显示,自2012年污水处理厂投运以来,进水化学需氧量一般在50毫克/升左右(相当于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水平),日进水量仅为7000吨左右,无法维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污水处理厂从未排放过生活污泥,出水总磷长期超标,致使投资1.45亿元建设的治污设施近十年没有发挥环境效益。
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低
三、原因分析
铁岭市委、市政府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够深入,对凡河水环境污染问题长期漠视,推进解决缓慢。铁岭市凡河新区管委会环境主体责任落实明显缺位,不作为、慢作为,长期忽视生活污水直排、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凡河水质和凡河新区地下水严重污染等问题,导致有关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崇左市黑臭水体治理一填了之 污水集中收集率之低极为罕见
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污水治理情况发现,崇左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中申报不严不实,整治敷衍应付;城市污水治理工作中管网建设长期滞后,导致大量污水直排。
一、基本情况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是污染防治攻坚战七大标志性战役之一。按照国家要求,崇左市2015年排查出城区污染池塘11个(总水域面积约为38550平方米),并将其中5个池塘(总水域面积约为15800平方米)作为黑臭水体上报为国家黑臭水体整治任务。2017年1月和7月,崇左市住建局先后组织编制了《崇左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和《崇左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崇左市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先后予以批复。
截至2020年底,崇左市将5个作为“国家黑臭水体整治任务”的池塘全部上报为“完成治理”。
二、主要问题
(一)黑臭水体申报和整治工作不严不实、敷衍了事
一是申报工作不严不实,点位选择避重就轻。崇左市在申报黑臭水体时,明明已经掌握全部11个池塘的位置和水质情况,但申报国家治理任务时不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来判定黑臭水体,而是拈轻怕重,不如实填报。“烈士陵园池塘1”和“烈士陵园池塘2”是紧紧相连的两个黑臭水体,但是在申报时却只申报“池塘1”,不申报“池塘2”,被“遗漏”的“池塘2”至今黑臭。同样被选择性遗漏的黑臭水体“江州区党校池塘”目前只有靠抽取左江清水回灌才避免复黑复臭。
相邻黑臭水体选择性申报
二是治理措施私降标准,黑臭水体一填了之。崇左市《整治方案》《可研报告》和中央资金批复材料中均明确所有池塘都采用“外源控制、内源消减、生态修复、生态护岸”等综合治理措施开展治理。但崇左市住建局在没有办理任何项目变更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改变治理方式,降低治理标准,对全部11个池塘治理任务中的7个一填了之;其中,上报国家黑臭水体治理任务的5个池塘,有4个被填平。
三是治理工作敷衍潦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督察发现,被一填了之的“西塘池塘”,原是西塘村的纳污水体,该池塘被填平后,源头污水却被置之不理,纳污水渠排水不畅,在距离原池塘不足200米的居民房前屋后形成了新的纳污水体,氨氮浓度22毫克/升,溶解氧0.15毫克/升,属重度黑臭,群众反映强烈,现场向督察组举报表示不满(图2)。
黑臭水体整治“按下葫芦浮起瓢”
(二)大量污水直排左江,污染治理做表面文章
进一步调查发现,造成崇左市部分池塘黑臭的根本原因在于不重视污水管网建设,大量生活污水没有纳入城市排污系统,而是经沟渠汇集、地表漫流、渗流,在低洼处形成多个污水池塘。对这些池塘 “一填了之”,而不对污水管网“动刀子”,实际上是在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表面文章”。
督察组调阅自治区住建部门数据发现,2020年崇左市污水集中收集率仅为6.7%,全区最差,全国罕见!这是崇左市治污做“表面文章”的必然结果,也充分暴露出崇左市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紧迫感不足。崇左市至今仍没有摸清管网底数,市住建部门对污水走向“一问三不知”,造成污水长期乱排、直排。
督察发现,在距“西塘池塘”污水渠数百米的百货大楼排涝泵站,每天有超过万吨污水直排左江,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86毫克/升、氨氮18.5毫克/升、总磷2.48毫克/升,达到重度黑臭程度(图3)。在丽江南路丽江加油站斜对面的河堤下,同样存在大量污水直排左江(图4)。
污水直排左江(百货大楼排涝泵站排放口)
污水直排左江(丽江南路排放口)
(三)财政资金严重浪费,环境效益收效甚微
崇左市治污敷衍了事还体现在一边放任污水直排,一边无视“近在咫尺”的污水处理厂长期“吃不饱”。深入督察发现,崇左市江南污水处理厂作为城区唯一一座污水处理厂,距离丽江南路污水直排口仅仅数百米,距离百货大楼排涝泵站污水直排口距离不足2公里,却因管网不完善等原因,长期低负荷运行,2010年建成投运以来,处理负荷长期不足40%。该污水处理厂设计日处理能力3万吨,2020年实际日均处理水量仅为1.12万吨,但是崇左市却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保底日处理水量3万吨支付污水处理费,仅2020年的污水处理费就超过1000万元,高额处理费被浪费,环境效益却收效甚微。
三、责任分析
崇左市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谋划部署不力;在推动管网建设和污水收集上不作为、慢作为,治污决心长期“难产”。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湖南省湘潭市港口码头污染屡治屡空
2021年4月6日,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湖南省。督察组通过暗查暗访暗拍,结合函询和现场核实情况,发现湘潭市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不足,作业粗放,环境污染问题严重。
一、基本情况
湘江湘潭段水量大,水深条件好,港航资源丰富。湘潭港是湖南省重要的内河大港,主要由铁牛埠港区、易俗河港区、九华港区三大货运港区8座货运码头以及水上服务区、客运码头、管理专用码头等组成。督察发现,湘潭市在推进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面,存在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督管理失职失责、地方政府重视不够等问题,湘潭市部分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设施难以满足运行需要,雨污水排入湘江问题突出。
二、主要问题
(一)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雨污直排污染湘江。督察发现,铁牛埠码头露天堆放煤炭,雨污水收集不到位,污水处理设施闲置,作业区雨污水、煤炭淋溶水直排湘江。采样监测显示,外排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高达762毫克/升,在湘江上形成明显黑色污染带。九华宁家湾、易俗河等码头露天堆放煤炭、铁矿石,作业区雨污水积存较深,雨污水收集池、沉淀池均已满溢,大量雨污水溢流后未经有效处理也最终排入湘江。
铁牛埠码头下游湘江上出现明显黑色污染带
易俗河码头雨污水排入解放港泵站,再流入湘江
(二)部门监督管理失职失责,港口码头违法排污问题未得到有效制止。湘潭市港口码头污染问题长期存在,群众反映强烈,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该问题,但地方监督管理失职失责,未能及时有效制止违法行为。《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明确规定“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湘潭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港口码头行业主管部门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牵头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多次发现湘潭市港口码头存在废水处理设施老旧、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并向相关港口码头主体下达整改通知,但并没有进一步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督促相关问题整改到位。湘潭市交通运输局明知本市港口码头存在的问题,但2020年以来,在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委组织的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中,向上级部门每月上报《港口自身环保设施改造完善情况统计表》时,均载明本市货运码头未发现问题,无需整改,存在谎报瞒报情形,工作作风不严不实。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的分工安排,原湘潭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港口、码头防治污染监管”,但未严格对本市港口、码头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九华宁家湾码头雨污水收集池、沉淀池已满溢
(三)地方政府敷衍应对,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屡治屡落空。湘潭市港口码头治污设施不完善、污染严重问题,地方政府早已知情。在2018年7月,湘潭市人民政府就印发《湘潭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潭政办发〔2018〕29号),明确要求全面系统评估全市港口、码头污染物产生、接收、转运及处置现状、处置需求,提出到2020年底完成港口、码头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的工作目标,但该方案建设内容主要为购买垃圾桶,而且分3年实施,工作方式简单,措施不力。2020年6月5日,湘潭市印发《湘潭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潭交发〔2020〕11号),再次提出完善港口码头环保设施,明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但截至本次督察进驻,相关问题依然存在。
铁牛埠码头煤炭露天堆放,装卸作业粗放
三、原因分析
从督察情况看,湘潭市政府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对国家推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理解不深,虽然在整治非法码头、修复沿江生态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却忽视了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对于长江“共抓大保护”的重要意义,在推进防治工作上尚未形成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问题,工作标准不高。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江西省金溪县陆坊工业区违法问题突出 污染严重
2021年4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环保主体责任缺失,陆坊工业区违法现象多发,区域环境污染严重。
一、基本情况
金溪县陆坊工业区位于抚州市金溪县陆坊镇,由金溪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代管。2009年以来,工业区陆续建成江西晨飞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飞铜业)等一批有色金属冶炼、医药化工企业。近年来,该工业区内企业年纳税总额占全县工业纳税总额的30%—50%,其中晨飞铜业为全县第一纳税大户。
二、主要问题
(一)违规用地普遍,违法建设频发。金溪县政府违反国家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向企业供地,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明确要求企业先行开展项目建设,待项目建成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导致项目建设“先上车、后补票”行为普遍。不仅如此,金溪县还在未编制建设规划的情况下,盲目引入工业项目,形成了陆坊工业区等一批布局分散的违规工业集聚区,常年无序发展,违法用地、违规建设情况突出。督察发现,陆坊工业区内多家企业自2009年起持续违法建设至今,初步核实违法占地面积212亩,占总用地面积比例近50%。金溪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导致企业违法用地频发。2020年11月,金溪县政府将不在建设规划范围内、不能用于工业建设的100亩土地,通过招商引资合同提供给江西赛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建设亚克力板材生产项目。截至督察进驻时,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
督察还发现,晨飞铜业2013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违法占用土地共67亩,用于建设固体废物仓库等生产设施。此外,还长期租用属于农用地的水塘31.5亩,将含重金属的废水排入其中,将水塘变成了排污渗坑。金溪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陆坊工业区的管理单位,不仅未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反而为企业征用水塘提供帮助。采样监测显示,水塘内镉浓度为0.685毫克/升、铜浓度为1.72毫克/升、锌浓度为6.71毫克/升,分别超过《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直接排放标准的67.5倍、7.6倍、5.7倍,污染严重;水塘周边土壤铅含量为1475毫克/千克,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1.1倍。
此外,晨飞铜业作为一家再生铜冶炼企业,2012年,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利用铜泥等危险废物;2018年至2019年,又擅自将2台1.5平方米竖炉扩容至3平方米,金溪县未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导致企业违法行为长期存在。
(二)上报虚假材料,放任带病生产。2017年以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多次检查发现并向抚州市通报晨飞铜业存在原料入厂分析指标不全、危险废物存储不规范、雨污分流不到位等问题。面对通报指出的问题,抚州市及金溪县生态环境部门在企业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每次都上报虚假材料谎称整改完成。如,晨飞铜业处置利用危险废物前应对铅、镉等有害重金属含量进行检测,但企业一直未落实该要求。2017年以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先后三次向抚州市通报这一问题,抚州市均上报称已开展检测,但截至督察进驻时,该企业仍未按要求开展检测。
此次督察也发现,晨飞铜业管理混乱,将危险废物阳极炉除尘灰随意堆放,导致大量重金属污染物通过雨水排口外排。对该雨水排口采样监测显示,水中镉浓度为2.55毫克/升、铅浓度为3.67毫克/升,分别超过《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直接排放标准的254倍、17倍。
晨飞铜业阳极炉烟气收尘灰随意堆放在厂区
(三)漠视群众诉求,日常监管缺失。夜查发现,晨飞铜业废气治理设施形同虚设,阳极炉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厂区烟雾弥漫,气味刺鼻,污染严重。督察组随后调阅信访材料发现,早在2016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群众就举报该企业大气污染问题突出,但抚州市未认真调查处理。2019年6月27日群众再次举报该企业夜间生产时烟尘污染严重,金溪县生态环境部门直到7月22日才开展调查,而且没有核实企业夜间生产情况,就回复未发现任何异常。抚州市及金溪县对群众举报敷衍应对,不作为慢作为,甚至无视企业恶劣的违法行为,将其纳入2020年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放松监管。
晨飞铜业夜间生产时整个厂区烟雾弥漫
督察还发现,园区内其他企业也不同程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部分企业未批先建,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落后设备未淘汰,废气废水排放不达标,厂内异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大量酒精、氨水等危险化学品随意堆放,安全风险隐患突出。
三、原因分析
金溪县党委、政府没有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金溪工业园区管委会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放任企业违法用地,为企业大开方便之门,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一地的经济增长。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滁州市凤阳县机动车拆解行业监管缺失 环境污染严重
2021年4月7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安徽省当天就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滁州市凤阳县机动车拆解行业环境污染严重。结合前期摸排掌握的问题线索,督察组随即前往现场开展督察。督察发现,凤阳县刘府镇机动车拆解行业环境污染问题突出,长期未得到整治,相关地方和部门监管缺失。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国汽车产业加速发展,排放标准越来越严,机动车市场逐渐进入更新换代高峰期,报废机动车拆解量越来越大。机动车拆解在获得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的同时,还产生废油、废铅酸蓄电池、废催化剂、废制冷剂等十余类危险废物以及废玻璃、海绵等一般固体废物,废物产生量约占拆解量的20—30%。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环境管理不到位,易造成水、大气和土壤污染,非法转移和处置的危险废物会带来极大环境安全隐患。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刘府镇就是全国著名的报废机动车集散地,机动车拆解是该镇的传统产业。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就有群众反映该镇机动车拆解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此次督察期间,群众再次投诉。督察组现场督办后,滁州市及凤阳县有关部门在刘府镇街道公路两侧及周边农村,排查出159家以物资回收站、汽车维修厂、停车场、农民合作社等名义存在的无资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点,污染十分严重。
被农田和民居包围的非法拆解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督察转办信访件查处不彻底
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位于刘府镇的滁州市洪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有限公司因拆解过程导致环境污染问题被群众多次投诉,这些投诉均按规定转交滁州市查处。2019年8月滁州市认为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对有关信访问题予以销号。此次督察发现,该企业拆解后的含油废钢仍露天堆存,雨水冲刷导致遍地油污,厂区外电缆沟内充斥着应该纳入危险废物严格监管的废机油。部分污水外排至厂区外雨水管网,采样监测显示,雨水井内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420毫克/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70倍。本应严格收集、规范处理的废制冷剂等物质,没有按危险废物收集处理,直接逸散至大气环境,污染长期存在。
洪武厂区及外面的电缆沟
(二)非法机动车拆解点环境污染严重
督察发现,这些非法机动车拆解点都是露天粗放作业,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直排周边环境,对水、大气、土壤均造成严重污染。
一是水污染方面。督察发现,拆解过程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直排雨水管网流入周边河道,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随机在刘府镇刘西宾馆东南侧路口雨水管道内采样监测显示,石油类浓度为7.33毫克/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145倍。
刘府镇雨水管网采样
二是大气污染方面。督察发现,一些拆解过程产生的含油固体废物直接在拆解场地内露天焚烧,环境污染严重。一些拆解点边拆解边拼装,并进行露天喷漆翻新。拼装报废车和一些报废发动机在刘府镇街道两侧公然售卖,根本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成为流动的大气污染源。
露天焚烧,黑烟滚滚
拼装车销售后将成为流动污染源
三是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方面。督察发现,拆解过程产生的废机油没有收集,拆解点油污遍地,大量废机油混杂污水通过没有硬化的场地直渗地下,抽样监测数据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43毫克/升,石油类浓度为962毫克/升,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21.2倍、19239倍,给土壤及地下水带来严重污染。更为恶劣的是,有些拆解点直接建在农田中,拆解过程对耕地造成严重污染。督察进驻后,初步排查出的部分拆解点占用耕地99亩,其中基本农田11.8亩。
非法拆解点内油污遍地
位于农田中的拆解点
四是固体废物污染方面。督察发现,在拆解场地周边及附近的河流、池塘随处可见被倾倒的机动车拆解废物。尤为严重的是,这些拆解点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均没有任何台账记录,全部非法处置,环境风险隐患十分突出。
拆解场地及刘府镇周边随意倾倒丢弃的各类拆解废物
(三)非法拆解问题始终整而不治
我国对机动车拆解企业一直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2019年公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公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均明确规定,未经省商务部门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为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六部门早在2012年9月就组织开展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近年来,中央新闻媒体也多次曝光过刘府镇非法机动车拆解问题,但这些非法机动车拆解点历经多轮整治,依然“安然无恙”,长期游离在监管之外。
三、原因分析
凤阳县委、县政府对第一轮督察交办的群众信访问题敷衍应对,整改不实,随意销号,对机动车非法拆解问题管控不力、长期放任,群众反映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滁州市及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职,对机动车非法拆解问题监督管理不到位,放任非法机动车回收拆解点长期违法生产经营,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存在明显失职失责情形。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河南郑州、开封等市借引黄灌溉之机行“人工造湖”之实
2021年4月,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河南省督察发现,郑州、开封等地市不顾水资源禀赋,以引黄调蓄灌溉、民生供水为名,大量引用黄河水搞“人工造湖”,进一步加剧水资源利用的严峻形势。
一、基本情况
河南省水资源禀赋较差,全省2018年黄河水资源总量为57.47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有200多立方米,不到全国平均水平1/10,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远超国际公认的40%水资源开发生态警戒线,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十分严峻。
河南省还是我国重要农业大省,引黄灌溉对支撑农业生产意义重大。郑州市中牟县三刘寨引黄灌区调蓄工程(以下简称三刘寨调蓄工程)、开封市黑岗口引黄灌区调蓄水库工程(以下简称黑岗口调蓄工程)均是河南省引黄河水用于农业灌溉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存在问题
(一)借调蓄灌溉之机行人工造湖之实。2013年8月,为改善中牟县三刘寨灌区下游灌溉条件,河南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批复三刘寨调蓄工程,同意引取黄河干流水用于下游灌区3.5万亩农田灌溉,该工程2013、2014连续两年被河南省列为第一批A类重点建设项目。
督察发现,中牟县三刘寨调蓄工程以引黄调蓄工程报批,但在建设过程中没有考虑调蓄灌溉功能,配套提灌工程至现场调查时仍未建成,下游干渠被垃圾堆满,灌区农田多年来只能使用地下水进行灌溉,进一步加剧地下水资源压力(郑州市属地下水超采城市)。而2017年7月完成蓄水的主湖面则被当地政府开发成为湿地公园,旅游活动开展得红红火火,游客络绎不绝。
孩童们在干涸的渠内玩耍
引黄灌溉渠内堆满垃圾
三刘寨调蓄工程已变成景区
位于开封市区的黑岗口工程存在同样的问题,该工程2014年5月建成通水,设计总库容980万立方米,原计划调蓄灌溉面积19.9万亩,同时每年向市区供水2000万立方米,但至今配套工程未完工,调蓄灌溉和供水功能未有效发挥,而挖出来的人工湖却于2015年起以“开封西湖”名义全力打造旅游景区,并于2017年5月以马家河综合治理工程名义再次申报扩建“西湖二期”,目前扩建项目已基本完成湖区挖掘工作。
开封西湖景区规划沙盘
(二)黄河水资源浪费严重。督察发现,河南省水利厅批复同意三刘寨调蓄工程每年引黄河水量为305万立方米,但该工程在未发挥灌溉功能前提下,仅受自然蒸发和下渗影响,每年引黄河水量就远超许可水量。据统计,2018年至2020年,三刘寨调蓄工程以生态应急补水名义,共向河务部门申请引黄河水2000余万立方米,大量黄河干流水被白白浪费。黑岗口调蓄工程为补充蒸发和下渗损失水量,保证景区湖面水位,每年从黄河干流引水达数百万立方米。
远超取水许可的305万方取水
(三)未批先占、违规取水问题突出。三刘寨调蓄工程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即擅自占用中牟县大孟镇集体土地902亩,其中耕地775亩。且该项目取水许可证明确的用水途径为农用水,实际却均以应急生态用水名义引取黄河水。开封西湖二期项目开工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非法占地1280亩,其中耕地629亩。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此外,督察还发现,郑州市滨河国际新城水系、西流湖二期、莲湖等项目也存在未批先建、违规取水、批建不符等问题。
没有土地手续的开封西湖二期仍在建设
三、原因分析
郑州、开封等市党委、政府不顾水资源实际,借引黄调蓄、生态治理、民生供水之机行人工造湖、旅游开发之实,进一步加剧地区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压力,并大面积占用耕地,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新要求不相适应。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山西省晋中市盲目上马焦化项目未批先建、违规取水、违法排污问题严重
2021年4月,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山西省督察发现,晋中市介休、平遥、灵石等县(市)不顾水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盲目上马一批高耗水、高耗能、高污染的焦化项目,带来严重生态环境问题。
一、基本情况
晋中市大部分位于黄河流域,水资源严重匮乏,人均占有量不足全国平均水平六分之一,属极度缺水地区。2020年12月,介休市、平遥县由于地下水超载被水利部暂停新增取水许可。晋中市还位于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的汾渭平原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一直比较严峻。
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均指出,山西省一些地方没有摆脱对“煤焦电”等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发展路径的依赖,一些地方和部门甚至放任焦化产能快速扩张。为此,山西省督察整改方案要求:加强焦化、煤化工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太原、晋中两市应按照《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对焦化产业全面评估、科学布局,严格淘汰落后产能,停止违法焦化项目建设。
二、主要问题
督察发现,晋中市推进焦化产业转型升级虽取得积极进展,但未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等法定要求,焦化项目违法违规问题严重。
(一)未批先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对未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明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督察发现,山西省平遥煤化集团134万吨/年焦化项目、介休市昌盛煤气化公司180万吨/年焦化项目、山西茂胜煤化集团216万吨/年焦化产能置换技改项目、山西聚源煤化300万吨/年煤焦化提标升级综合利用改造项目、山西宏源富康新能源210万吨/年焦化项目在未完成水资源论证和节能评估,部分项目未获得环评批复情况下,从2019年初开始陆续违法开工建设。其中,山西宏源富康新能源210万吨/年焦化项目已于2021年1月部分建成投产。
上述5个焦化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将比2019年实际新增焦化产能692万吨,每年将新增用水约1200万吨、新增用煤约1000万吨,并大幅增加主要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将给当地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大气污染防治、地下水超载区治理、碳达峰等工作带来严峻风险和挑战。
介休市昌盛煤气化公司180万吨/年焦化项目未批先建
山西茂胜煤化集团216万吨/年焦化产能置换技改项目未批先建
(二)违规取水。在水资源严重匮乏情况下,地方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也不到位,违规取水、超量取水问题十分突出。现场抽查发现,介休市井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介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新泰钢铁、茂盛煤化、昌盛煤气化等重点企业供水任务,每年允许取水量为169万吨,但2020年却取水618万吨,超出许可水量2.7倍;介休市昌盛煤气化公司2018年2月投产的130万吨/年焦化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2020年违规取水190余万吨。介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大许村等村庄受周边企业违规取水影响,每天只能定时供水两三个小时。
山西省平遥煤化集团现有60万吨/年焦化项目批复取水量为14.3万吨/年,但企业2020年违规从周边村庄抽取地下水30余万吨,导致厂区周边西安社村、七洞村村民吃水困难,目前村民家中每隔2至5天才能通过管道供一次水,且仅能持续半个多小时,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在当地水资源如此紧张情况下,山西省平遥煤化集团未经水资源论证,违法扩建134万吨/年焦化项目及配套设施,2021年底投产后将每年新增耗水量约260万吨,将进一步加剧当地水资源紧张形势。灵石县水利局不顾中部引黄供灵石县引水工程尚未建设事实,即发函同意山西聚源煤化300万吨/年煤焦化提标升级综合利用改造项目用水由中部引黄工程供灵石县南关工业区水量分配解决,实际短期内根本无法实现,没有落实以水定产要求。
山西省平遥煤化集团违规从周边村庄抽取地下水
(三)违法排污。督察发现,晋中市焦化企业违法排污问题比较突出。其中,山西宏源富康新能源2#焦炉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尚未投运情况下即擅自违法投入生产,企业装煤推焦过程中烟尘无组织排放明显,焦炉炉门排放大量黄烟,大气污染严重;由于干熄焦装置尚未建成,企业在未取得取水许可情况下,每天违规抽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约1000吨用于生产用水。山西省平遥煤化集团在产的60万吨/年焦化项目部分高浓度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进入熄焦池,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浓度分别超标5.9倍、4.7倍;山西聚丰能源96万吨/年焦化项目熄焦水处理系统未运行,熄焦水氨氮、挥发酚浓度分别超标13.8倍、223倍。大量超标废水通过湿法熄焦方式排放,污染严重。
山西宏源富康新能源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未运行
山西宏源富康新能源焦炉冒烟严重
三、原因分析
晋中市及介休、平遥、灵石等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不力,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不到位,不顾水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对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即盲目上马的多个高耗水、高耗能、高污染焦化项目监管不力,甚至默许纵容,导致当地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水资源供给现状不容乐观,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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