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钟帆
11月10日,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三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巴中市巴州区某火锅店涉嫌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回收火锅底油3桶114.8公斤,当事人涉嫌经营使用明令禁止的回收火锅底油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立案侦查,现刑拘犯罪嫌疑人1名。
案例二:巴中市巴州区某火锅店涉嫌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回收火锅底油167.75公斤,当事人涉嫌经营使用明令禁止的回收火锅底油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立案侦查,现刑拘犯罪嫌疑人4名。
案例三:南江县某串串店涉嫌使用回收废弃油脂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南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回收火锅底油55.93公斤(含包装称重),当事人涉嫌经营使用明令禁止的回收火锅底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交南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刑拘犯罪嫌疑人1名。
案例四:平昌县某土灶火锅店涉嫌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平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正在使用的用回收锅底熬制的老油7.15kg,当事人涉嫌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交平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例五:平昌县某火锅店涉嫌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平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正在使用的用回收锅底熬制的老油22.95kg,当事人涉嫌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交平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例六:通江县某餐饮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回收油生产加工食品案。
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回收火锅底油216.85公斤,当事人涉嫌经营使用明令禁止的回收火锅底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犯罪。该案移交通江县公安局立案侦办,目前已批捕2人。
案例七:通江县某鲜毛肚火锅店涉嫌使用回收油生产加工食品案。
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回收火锅底油107.65公斤,当事人涉嫌经营使用明令禁止的回收火锅底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犯罪。该案移交通江县公安局立案侦办,目前已批捕1人。
案例八:通江县某麻辣火锅店涉嫌使用回收油生产加工食品案。
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回收火锅底油96.54公斤,当事人涉嫌经营禁止使用的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交通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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