扔装修垃圾高空坠落砸坏汽车

来源: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 鼓法 记者 徐宁)高空坠物,砸中楼下轿车致天窗损坏,产生1万多元维修费。原来是楼上居民要安装断桥铝窗户,施工人员砸墙施工时,一水泥块不慎掉落导致。谁来为这起高空坠物事件造成的损失买单?昨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案例。

居民陈某家中要安装断桥铝窗户,找到了经营断桥铝窗户生意的戴某。双方商定好价格,陈某向戴某交了定金2300元,戴某向陈某出具便条一张,主要内容为:定做断桥铝窗户已付定金2300元,总价6300元。

然而,在戴某及其雇用工人砸墙施工时,一水泥块不慎掉落,砸中了张某停在楼下公共停车位的轿车,陈某等人立马通知张某。张某至4S店维修车辆天窗,费用共计13080元,其中陈某预付车辆维修款5000元,

后张某与陈某、戴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陈某赔偿车辆维修费8080元、车辆贬值损失5000元,戴某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陈某辩称,其并非实际侵权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支付的5000元系垫付费用。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与戴某系承揽合同关系,没有定做、指示或选任上的过失,张某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戴某辩称,其与陈某成立的是定制窗户的承揽合同关系,砸墙系义务帮助行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张某车辆天窗系戴某及其雇用工人在砸墙施工过程中水泥块掉落导致的,属人为原因,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人的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根据庭审时的陈述,戴某向陈某出具收到定金的便条时,已经确认了合同总价款,可以确认双方在商定总价款时已经确认了戴某需一并完成砸墙工作,据此可以认定砸墙包含在承揽合同范围内。

戴某及其雇用的工人在砸墙过程中,明知窗户系安装在放置空调外机的设备阳台处,在未安装窗户前处于开放状态,未按照施工安全规范采取防护措施,导致水泥块掉落,不论该水泥块掉落行为系戴某还是其雇用工人实施,对外应由戴某就该过错承担责任。

砸墙过程中陈某全程在场查看,其对于设备阳台处于开放状态,砸墙过程中水泥块有脱落、坠落可能,有侵害他人权利可能是可预见的。而陈某在全程查看的情况下,并没有指示预防措施而任戴某及其雇用工人进行砸墙施工,具有指示过失。

因此,法院酌定陈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戴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于张某车辆天窗损失,法院予以确认,但其主张车辆贬值损失5000元,无法律依据。

为避免当事人累讼,陈某已垫付的500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在陈某应负担款项中予以抵扣。最终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原告张某车辆维修费1540元,戴某赔偿6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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