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出生的河南农民李旭,因为举报南阳市唐河县某陶瓷厂污染环境而被判敲诈勒索罪,被羁押303天,李旭依法申诉多年后沉冤昭雪并获得国家赔偿。
去年8月30日,李旭通过邮政EMS分别向南阳市公安局、河南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河南省公安厅顾厅长和公安部寄出了共四封刑事冤假错案追责控告书(举报信),要求追究当年造成刑事冤案的办案人员的责任。
让李旭没有想到的是,在9个多月后,也就是今年的6月初,李旭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众号查询寄件信息时才发现,自己去年寄出的四封举报信连唐河县都没出得去,寄件次日邮件在唐河县中心揽投部就被人原地代收了,物流信息显示的是“他人代收”。
李旭拨打了“11185”邮政官方客服电话咨询,工作人员告诉李旭,他的那四个邮件是被相关部门扣押了,而李旭一直没有收到任何相关通知和书面扣押说明。在李旭的持续追问下,中国邮政唐河分公司先后两次向李旭出具了扣押邮件的情况说明。
在书面说明中,唐河邮政称,去年8月31日他们收到了唐河县公安局扣押邮件通知书,在公安机关出具了有关手续、办理了相关流程后,他们才扣押了李旭的四个邮件,将邮件交给了公安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唐河邮政的书面说明,却将以上规定中的“犯罪嫌疑人”替换成了“相关人员”。也就是说,唐河邮政并不能够确定李旭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根本不在乎李旭究竟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对方要他们扣押邮件他们就照办了。否则唐河邮政为何不出具公安机关当时开具的扣押邮件通知书呢?这不禁让人怀疑这个“通知书”是否真的存在。
根据《宪法》第四十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在2021年6月,李旭就被改判无罪,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认为李旭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相关部门扣押李旭的邮件,应当是将李旭认定为了犯罪嫌疑人。李旭作为一个守法公民,如今好好地生活在家里,既没有被相关部门拘留、逮捕,也没有证据能够表明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涉及刑事犯罪。
相关部门要扣押邮件,是否应当通知邮件的寄出者李旭本人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和第二百二十九条,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有关法律文书。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
讽刺的是,李旭至今仍然没有见到合法的扣押手续,只有唐河邮政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替李旭发声的曝光者“陆火Media max”在6月26日晚上也被自称是唐河某部门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要求删帖。这位爆料者拒绝了对方的删帖要求后,第二天从多个靠谱信源获悉,唐河县多名工作人员还跨省抵达了爆料者所在的城市四川成都,要求与爆料者当面沟通。
举报信出不了县,再加上“跨省沟通”,小编已经被吓得瑟瑟发抖。河南唐河官方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这个问题还要等官方给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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